弱电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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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大科星A 号非生产性工业用房(A 号楼)项目弱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_ 甲方或建设方(全称):四川大科星智能交通有限公司 分包方(全称): 总包方(全称):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 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成都 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施工合同。 1、 定义 1、甲方代表:赵金华,甲方的指令经甲方代表签署后并加盖大科星项目管理部 公章后方生效,其权限为:代表履行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 甲方指令,其中对合同文件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

2、加工程1万元以 上的审定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2、分包方项目经理: ,分包方履行合同文件的代表,分包方文件经分 包方项目经理签署后生效。 3、总包方: 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负责现场协调并提供总承包配合, 监督检查安装质量,隐蔽工程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4、总包方项目经理: 王文珏 ,总包方文件经总包方项目经理签署后生效。 5、监理单位: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 理职责。 6、总监: 王定国 ,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 7、设计单位: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8、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武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9、安全监督检

3、查单位:武侯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10、合同价款: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用于支付分包方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全部供货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追加/扣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文件履行中发生的需要增加/扣减合同价款 的情况,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分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3、工期:指分包方投标书中承诺,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 供货及安装工程天数(总工期),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等因素 在内。 14、竣工日期:指合同文件中约定需分包方承包完成的弱电工程,并通过甲方、 总承包方

4、及监理三方验收合格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承包范围内任何一项分部 分项工程未完工或消防支队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竣工日期延误。 15、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快递、 短信、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 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 合同履行中,甲方、分包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 本工程合同; 3.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本合同依据招标订立)或合同条件约谈记录 (如果本合同依据议标订立); 4. 工程质

5、量保修书;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和(或)样板;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1.1.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国家标准: a) 国家、地方及行业规范、标准。 1.1.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分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 方应按总包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 证认可后执行。 1.1.3. 三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标准、规范。 1.2. 图纸 1.2.1. 甲方于开工前向分包方提供图纸 套(含分包方向甲方无偿提供竣 工图所用图纸 套)。并要求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

6、套图纸,以供甲 方、监理及有关人员查阅。 1.2.2. 分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方承 担。 1.2.3. 分包方负责设计或完善的,以上图纸条款责任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2.4. 分包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2.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2.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A号非生产性工业用房(A号楼)项目弱电工程 工程地点: 成都市武青南路51号大科星创意园内 工期:按照总包方要求的工期 建筑面积:约20645.91平方米。 2.2合同价款 该合同包干(包工、包料)总价款为¥: 元整 (大写): (人民币)2.3承包范围: 2.3.1本工程的承包

7、范围:弱电施工图纸范围、招标文件内包含的所有弱电工 程项目,包括且不限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 )、安全防范系统(SAS)、火 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FAS )、通讯网络系统(CNS )、办公及信息管 理自动化系统(OAS )、车库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要求所有的系统显 示在总控室里以监控仪表、电视墙和组态软件显示。2.3.2消检、土建配合费(土建配合费为1%)、水电费、土建开槽打洞及恢复 工程、材料送检费、消防验收费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 2.3.3安装要求 A.工程施工方案工艺 弱电线路安装工艺要求: 弱电设备安装工艺要求: 1、 弱电线路安装时,必须用有合格证书的布

8、线产品材料。 2、 弱电线路按国际通行方式 综合布线 EIA/TAI 568B标准施工。 电源采用 三线制安装必须用三种不同色标。原则上,红色、黄色、兰色、为火线色 标。兰色、绿色、白色为零线色标,黑色,黄绿彩线为接地色标。 3、 所有线缆安装时,必须用相应的PVC管子和钢管穿起来,埋在事先凿好的 深宽为4*3cm的槽子里,如遇并排线路槽子凿宽时,不能影响其他工种施 工,必要时可和其他装修,土建工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难题,不得有只顾自 己,而不顾大局的施工作风。 4、 所有线路必须按横平竖直的方向分布,严禁蛛网式分布。PVC管和钢管一 头要穿进总线槽约3cm左右,然后沿墙壁,顺地面 垂直分布,转弯

9、处用 90度弯头或软管联接好,并用管卡固定好。所有线缆在PVC管子和钢管里 不能有接头。 5、 预埋线缆的管道直径大小是按线缆的外经的功率和穿过的电缆数量来测算 的,必须保证管道内有30%的空间预留。 6、须隐蔽的管线应在业主或其代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竣工交验前 应向甲方提供室内管线的竣工图。 7、乙方应按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T 50312-2000进行 施工。 8、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材料,乙方在购买和运抵施工现场前其制造厂商、品牌、 规格、单价等须征得甲方认可,应有品质保证书和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 拒绝验收或提出退货、返工及赔偿损失。 9、保证体现原先商

10、定好的弱点布线施工设计思想,不能擅自改动。如有变化, 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10、甲方购买的由生产商、供应商、销售商负责上门安装的设备(如网络设备、电脑设备、监控设备等),在上门安装时,乙方应积极作好相关的辅助配合 工作(包括所购的材料、设备等协助搬运至现场)。 11、除上述布线要求外,如有增加工作,不超过工程的5%,不增加工资。 12、工程为清包,甲方只提供材料。施工工具等设备由乙方自备自理。 13、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发生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予以改正。如竣 工验收时如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立即予以改正,在未达到甲方的整 改要求前甲方有权拒付人工费。 14、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禁止野蛮

11、施工。如:要爱护室内原有设施,甲方所 有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等。甲方对表现不好的施工人员有权要 求掉换,乙方不得拖延。 15、乙方负责及时清理建筑垃圾至规定位置,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负责 场内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方可立离场。 16、乙方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防火防盗安全教育,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 违法乱纪,一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2.3.4分包方负责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承包范围 内有关的堵洞、补槽、吊洞等工作。 2.3.5分包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施工或装修标准、技 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 细

12、研究并充分理解,甲方、分包方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已按招标文 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材料、人工、 机械、措施费、管理费、利润、总包管理费、施工与生活水电费用、税金,还应 包含消防报建、消防检测、电气强检、政府部门的政策收费、调试、验收、取 得消防验收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等完成承包范围内各项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合同包干价中已经充分考虑施工期内所有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波动风险因 素,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以及工程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再 调整。除工程指令(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结算不作调整。工地周围环境、 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周围地下管网

13、、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工地施工措施等因素已在本合 同包干价中考虑,不再另外计取费用。保证投标单价准确无误,在签合同前乙 方未提出的图纸错误和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一律是乙方的竞争优惠,中 标后不做调整。 2.3.6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分包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 工程造价内,由分包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2.4承包方式: 2.4.1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本合同总价款采用固定价格确定。因分包方 的中标价格即为双方的签约合同价格,施工图纸中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工 程开工前的设计变更和施工图会审记录中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均视为已

14、包括在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承保范围或工程固定价格总价款中,属于 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分包方必须完成,所以综合单价、合 同总价在双方的签约时已经固定,中标后不做调整。分包方对单位工程价款调 整,不影响本固定价格合同总价款。 2.4.2 因分包方对施工图纸中可能的错误、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已逐项仔 细审核检查并已提出得到了双方的共同纠正修改;所以在签合同前分包方未提 出的图纸错误和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一律是分包方的竞争优惠,中标后 不做调整。 2.4.3甲方代表对开工后的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现场签证,只签证增减的工程 量,竣工结算时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为准

15、。增减工程量的单项 签证工程造价在2000元以内的,甲方和分包方双方均不另计费。 2.4.4合同价款是由分包方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 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并依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确定。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协商 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 2.5工程款支付 2.5.1工程进度款以下方式支付 1) 支付方式:分包方出具正规发票后,甲方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2) 分包方收到总包单位进场通知(进场时间须经甲方认可)后进场且满足施 工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分包方工程预付款 10 万元

16、。 3) 工程进度至完成所有主体结构预埋时,并经总包单位、监理、甲方确认后 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已完工部分实际产值的70作为该工程进度款,扣除 已预付的工程预付款和违约金后为甲方实际支付分包方的该次进度款。 4) 该合同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完成,并经总包单位、监理、甲方确认,并取 得消防验收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该合同总价款的 85%款项给分包方。 5)弱电工程结算完成且整个项目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 甲方支付分包方剩余款项(扣除工程保修金)。 6)剩余合同总价款的 5 % 做为工程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甲方以无息方式支付给分包方。

17、7)分包方达到付款节点时,须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以及经监理单位审 核签字的工程付款报告、预算书、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完工时),以 保证甲方及时审核确认应付款项。如分包方未及时申报或未及时提供有效的付 款证明文件,造成工程款延期支付,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 工程进展。 2.5.2 分包方在施工过程所涉及到经甲方认可的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费用均在 竣工结算后和工程最后一次进度款一并支付(未经甲方认可的工程变更及签证, 由提出工程变更及签证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以结算、支付)。 2.5.3本工程付款与完成工程量工期对应,甲乙双方约定逾期付款处理办法: 1) 甲方逾期未能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18、,甲乙双方约定从超过约定的支付时 间15日起,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 消防工程结算完成且整个项目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甲方逾期未能 支付工程款,甲乙双方约定从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29日起,甲方按中国人民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分包方不应以此为由停止施工。 分包方未经甲方、监理单位批准停止施工,由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2.5.6 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分包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 书面形式报总包方、甲方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期申请进度款 之前完成,并请总包

19、方和甲方复查通过,否则不合格项目相对应的工程款顺延 至下期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期完成工作总量内,即分包方申报支付进度 款时要扣除不合格项目对应的工程款。 2.5.7 工程结算必须在分包方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移交全部竣工资料经档案 馆验收合格,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价款等于本合同 价款加或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变更签证价款。工程结算只针对甲方确认的工程 量变更签证进行审核,不再对本合同已包含的单位工程及其分步分项工程重新 审核。工程结算时分包方报送工程结算书,甲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 核结果为准,分包方对此不持异议。若分包方报送工程结算书金额大于审核结 果1万元,分包方承担

20、审核费用。 2.5.8本工程的进度款只能用于本工程。分包方收到甲方工程进度款后应首先 支付人工工资,其次是材料款和其它费用等;并且分包方在提交各阶段付款申 请中应包含有各阶段工程进度款的使用计划情况,并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 若因分包方未及时支付人工工资或材料商费用造成工人或材料商闹事等,分包 方应按8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次分包方应按30万元/次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同时均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2.5.9分包方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中, 担保金额为¥20万元。当完成主体工程结构预埋时,甲方将履约保证金的40% 返还给分包方,弱

21、电工程竣工完成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15工作日甲方将剩 余的履约保证金以无息方式返还给分包方。 2.6工程变更和签证及结算 2.6.1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调整工程量的价款,在竣工结算时计算 。当期工程 进度款不予调整。 2.6.2甲方代表对开工后的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现场签证,只签证增减的工程 量,竣工结算时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为准。 2.6.3如分包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增加或变更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 外的金额而需要补偿时,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7 日内将变更签证 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及详细预算量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监 理及甲方代表,逾期视为分包方放弃补偿要

22、求。所有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在施 工前须先得到甲方的确认,否则不作为计价的依据。若分包方报送的签证与甲 方审核的签证不一致时,以甲方审核的签证作为最终变更结算依据,分包方应 不持异议。 2.6.4 甲方一般应在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变更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后7日内将签证 工程确认完毕(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以甲方最后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签证工程 量在结算时不予调整。施工过程所涉及到经甲方认可的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费 用均在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前分包方应将该项目施工过 程中的所有甲方认可的签证一起上报甲方(未经甲方认可的工程变更及签证,由提出工程变更及签证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以结算、支付),逾期上

23、报或未 上报甲方的,视为分包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结算时不再计入。 2.6.5办理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变更签证时,分包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 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原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2.6.6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变更签证统一使用招标单位制定的现场经济签证单格 式,此单须由分包方填写,甲方及监理经办人审核工程量和单价,经总监签字、 甲方代表审定签字并加盖“大科星项目管理部”印章后生效;违反本要求的签 证为无效签证。 2.6.7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分包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 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非甲方 认可的工程量变更签证也不予办理)。

24、2.6.9 分包方违约金、罚款等应扣款项,由甲方办理扣款单,从当期进度款中 扣回。 2.6.10按国家规定由分包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 由甲方根据各阶段付款金额按比例向武侯新城税收等部门进行代扣代缴,或者 由分包方到武侯新城税收部门开具进度款发票后甲方予以付款。 2.6.11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 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分包方递交的全部合格的竣工结 算上报资料或此后应当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9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 出修改意见。结算审

25、核完毕后,甲乙双方必须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协议书, 支付扣除质保金、违约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留工程 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 2.1.1.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分包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 得拒绝。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后,分包方才能按设计变更进行施 工。 2.1.2. 分包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 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2.1.3. 因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分包 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分包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

26、而发生的费用, 均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3. 甲方责任: 3.1. 合同规定由分包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分包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 合同要求完成,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 管理费)从分包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3.2. 分包方在施工当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无法满足甲方的要求 时,在甲方书面通知分包方的10天内,如分包方仍无明显改进时,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 3.3. 分包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对分包方进行违约金索赔, 如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该项违约金经甲方、监理签字即可生效。 3.4. 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甲

27、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 4. 总包方工作4.1. 总包方负责协调分包方安装、调试、检验。 4.2. 总包方负责提供分包方的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4.3. 向分包方提出施工进度要求,并监督分包方执行。负责完成有关配合分 包方的土建项目施工,不影响分包方施工。 4.4. 向分包方有偿提供现场工作证,同时向分包方提供有关规章制度,便于 分包方遵照执行。 4.5. 配合甲方,为分包方进场施工提供方便,负责提供分包方进场生产必须 的场地。 4.6. 总包方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并就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进 度、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等等向甲方负责。 4.7. 总包方为本工程提供配合和

28、管理,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协凋,参加本工 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4.8. 弱电工程资料归档整理工作。 5. 分包方工作 5.1分包方 5.1.1. 本工程分包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驻项目现场负责人 ,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 5.1.2. 分包方项目经理即为分包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分包方行使合同约定 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分包方 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分包方公章后递交甲方。 5.1.3. 如甲方或总包方有要求,分包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 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

29、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分包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元/人次。 5.2. 分包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应该由分包方办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 手续,并使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5.3. 分包方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 经监理和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5.4. 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 5.5. 不能滥用或破坏甲方和总包方提供的设施。 5.6.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和甲方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 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5.7. 从总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 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

30、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 由分包方负责。 5.8.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甲方,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 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 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由分包方承担。由于分包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 罚款由分包方负责。如超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时间施工,造成周边居民投诉,则 每有效投诉一次,分包方除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罚款另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5000元。 5.9. 已完工工程未交

31、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 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费负责修复。5.10. 凡分包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分包方负责 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5.11. 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5.1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两年内,由于分包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 安全事故或者分包方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分包方向甲方支 付5万元违约金。 5.13. 分包方须与甲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并严格遵守之,廉洁合作协 议见附件。 5.14. 分包方必须保证具备承担本工程所必

32、要的资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 责任及经济损失,分包方承担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验收通过、包安全、 包文明施工、包税金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等。 5.15. 分包方自行解决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的食宿,分包方自行负责搭建办公 场所。 5.16 分包方负责弱电工程材料送检、施工方案上报、工程整改、资料整理等 工作。 5.17 分包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做好消防方面的系统集成的数据采集。 5.18 分包方应无条件免费完成在总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弱电工程验收工作。 6. 工期 6.1. 开工、竣工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经甲方、甲

33、 方及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日期,已充分考虑下雨、 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影响。 6.2. 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 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 善保护已完工程。分包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 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或收到分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分包方原 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总承包方原因造 成停工的,由总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

34、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 的,不承担分包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6.3. 工程竣工 分包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 延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7. 质量与检验 7.1.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且需满足甲方的设计及使用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 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经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使 用要求的,经三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之一执行。 1)甲方同意降级接收的,分包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2)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分

35、包方 支付。 3)因此造成的甲方其它损失由分包方负责。 7.2. 检查和返工 7.2.1. 分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总包方、监理、 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方、监理、甲方的检查检验,为 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总包方、监理及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 有关的技术资料。 7.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分包方应按总包方、监理、甲方 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分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2.3. 分包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 破坏已隐蔽的其他工程;

36、否则,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 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 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在监理限定的时 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3.2. 对于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总包方、甲方验收合格并 签字后(分包方应在验收前向监理、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 ,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分包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且甲 方暂

37、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7.3.3. 为维修方便,分包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监理、甲方提交隐蔽工 程大样详图,如有管线则需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 体结构上进行现场标注。 7.3.4.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分包方 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监理和甲方确认,监理和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分包方做 施工样板,样板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分包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7.4. 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 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 部追加合同价款,如

38、该隐蔽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并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5. 设备调试 7.5.1. 总包方和分包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分包方承 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7.5.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分包方组织设备调试,并 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监理、甲方。通知包括调试内容、 时间、地点。分包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总包方根据分包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 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总包方、监理及甲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7.5.3. 总包方、监理及甲方不能按时参加设备调试,须在开始设备调试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

39、向分包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设备调试,但应承认设备调 试记录。 7.5.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设备调试条件,甲方组织设备联动调 试,并就设备调试内容、时间、地点向分包方提出要求,分包方按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各方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7.5.5. 三方责任 1)由分包方承担设计或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 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分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 费用。如分包方不承担设计,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 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分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 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40、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 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分包方采购的,由分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分包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方按甲方、监理要 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7.5.6.分包方在调试前应充分了解供水、排水、供电等是否正常;否则,因此 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方承担。 8. 现场管理 8.1. 安全施工与检查 8.1.1. 分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 织施工,并随时接受

41、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分包方承担。 8.1.2. 分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 全负责。分包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分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 事故,由分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2. 安全防护 8.2.1. 分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 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和总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 理和总包方认可后实施。 8.3. 事故处理 8.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

42、报有关 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 用。 8.4. 文明施工 8.4.1.分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 条例,遵守甲方和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8.4.2.如甲方有要求,分包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 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 8.4.3.施工期间,分包方应及时整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 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 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分包方每次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

43、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8.4.4.分包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 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 全部由分包方承担。 9. 工程竣工验收 9.1. 竣工验收 9.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分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 天向监理和总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 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总包方、监理、甲方初步验收。监理、总包方、甲方 应在弱电工程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分包方按意见整改。 9.1.2.初验合格后,分包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 监理、政府

44、有关验收部门、总包方及甲方参加的弱电工程竣工验收。 9.1.3.弱电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取的消防验收合格证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9.1.4.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保证消防工程验收通过。 9.1.5.分包方在弱电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向甲方和总包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 料及竣工图纸 ?套 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并且分包方应及时配合总包方和 甲方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移交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9.2. 工程移交 9.2.1. 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分包方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 理工序移交手续。 9.2.2.分包方应在弱电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取得消防验收部门消防验收

45、合格证 后5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将所有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分包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将收取每天 1000元的 违约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 9.2.3.分包方在整个项目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应填写工程移交书,视 为工程移交完毕;分包方逾期未向总包方和甲方及物业公司移交,造成总包方 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 9.2.4.工程在未移交总包方和甲方及物业公司之前,分包方负责维护。 9.2.5.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分包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 工程。 10. 工程接收与工程保修

46、 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1. 转让与分包 11.1分包方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工程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2. 与总包方的配合 12.1见合同附件总承包服务合同 12.1. 不可抗力 12.2. 28.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12.3. a:六级以上的地震 12.4. b: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 12.5. c: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12.6. 28.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 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 的费用。12.6.1. 违约 1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分包方按每次5000

47、-10000元承担违约处罚,并赔 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分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或甲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开工、 完工或竣工; 2)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分包方未按照经总包方、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制定的阶 段性施工计划完工或竣工; 3)因分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分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2.6.3.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总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按每次5000-10000元承担违约处罚。 1)总包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完成配合工作,至使分包方不能按本合同的工 期规定完成本工程。 2)总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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