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309069 上传时间:2018-09-21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45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连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大连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大连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大连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大连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大连市 教育行政 系统行政 许可 裁量权 控制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 的通知 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 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定职责内,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条件

2、、种类和幅度等, 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物的 权力。 本 办法 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 教育行政部门 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市 、县(区、市、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裁量权的规范 、使用 和2 监督 等 适用本 办法 。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 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 依法、 公平、公正 、 公开、 高效的 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裁量基准 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市教育局 结合行政许可审批标准化建设,对行

3、政许可流程中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裁量 基准 。 (一) 对于在 行政许可 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教育 行政 部门 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概括性的“兜底条款” , 应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详细规范材料供申请人参照,同时亦作为材料审查标准 ; (二) 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 , 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 ,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三) 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 , 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许可条件 ; (四) 对作出变更、撤回

4、、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列出相对应的具体情形 ; (五) 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 , 法律、法规、规3 章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期限的 , 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应当明确相对应的具体时限。 (六) 对实施行政许可存在的其他条件 ,如 程序 、数额、技术标准等 裁量权 , 也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六条 市 、县(区、市、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大连市 教育 系统 制定的相应 裁量基 准执行 , 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 市 教育 局根据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并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市 、 县(区、市、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

5、请人提供公示材料以外的其他任何材料。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 七 条 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制定的裁量基准开展执法工作,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出台或修订,需要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程序修改后,向社会公告实施。 第 八 条 教育行政部门 应定期对行政许可裁量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 应该 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及申请人 、裁量理由及结论 等 。 要 定期 对 行政 许可卷宗进行 整理、归档 。 第 九 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 教育行政执法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 办法 及对应的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纠正。 4 第

6、十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 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一 条 我市教育系统行政行为中 的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的 裁量基准 参照本 办法 执行。 第十 二 条 本 办法 及对应的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给付 裁量基准 、大连市教 育行政系统行政确认 裁量基准 自印发之日起 一并 实施 , 有效期至 2019年 9月 30日。 附件 1: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 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试行)(征求意见稿 ) 附件 2: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给付 裁量基准 (试行)(征求意见稿 ) 附件

7、3: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确认 裁量基准 (试行)(征求意见稿 ) 5 附件 1: 大连市教育 行政系统 行政 许可 裁量基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 序号 职权名称 许可依据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 办理时限 许可 主体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 学校设立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教发

8、 201620号)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 2017 156号)第四、五、六、七条(见许可条件) 民办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 4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4个班型以下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 200米以上; 25个班型以上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 400米以上。 2.生均建筑面积 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并配备符合资质的专职校医。 3.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 1 12.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

9、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通用技术、音乐、美术、多功能等专用教室,卫生(保 健)室、安防监控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及内部设施、设备配备。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一 、申办报告 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地址;土地、校舍权属情况;学校占地和建筑面积;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数额、方式与管理使用;设立学校论证报告等。 二、举办者情况 (一)举办者为自然人 1.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文件; 2.无

10、犯罪记录和信用不良 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社会组织 1.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 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法人登记证照 、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 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 1.申请 。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 交申请材料 。 30日 市教育局 2.受理 。 现场对

11、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 3.审查 。 审核材料、 到 办学场所 现场 勘察,出具 勘察 意见 。 4.决定 。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 5.送达 。 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6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职业高中设立审批 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 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 200米以上。 2.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 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 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

12、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应,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和其他办学条件应参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3.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 1 2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 50%,其中双 师型教师不低于 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5.与专业设置相匹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

13、2500元。 6.具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以及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 15台)。 7.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 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2.无信用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住址,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

14、为能力。 (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 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三、学校章程。 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五、资产情况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七、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提交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

15、员名单。 八、民政、工商(市场监督)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部门名称核准。 (注: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 利性民办学校。) 1.申请 。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30日 市教育局 2.受理 。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 3.审查 。 审核材料、 到 办学场所 现场 勘察,出具 勘察 意见 。 4.决定 。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 5.送达 。 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7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初中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 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 环形跑道

16、应在 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 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 1 13.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等文件的通知( 辽政发 2010 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同上 1.申请 。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3

17、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 。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 3.审查 。 审核材料、 到 办学场所 现场 勘察,出具 勘察 意见 。 4.决定 。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 5.送达 。 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8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民办小学设立审批 1.生均占地面积 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 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生均建筑面积 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3.100万

18、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 1 19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科学、计算机、艺术、综合实践教室,心理辅导、卫生(保健)、安防监控、多功能教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等专用教室,内部设施、设备配备执行辽 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等文件的通知(辽政发 201014号)。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同上 1.申请 。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 。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 3.审查 。 审核材料、 到 办学场所

19、 现场 勘察,出具 勘察 意见 。 4.决定 。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 5.送达 。 送 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9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同上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民办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以及办学内容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1.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平方米,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2.其它非学历教育学校: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200平方米,并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

20、设备、图书资料等。 偏远农村、海岛等人口较少的地区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面积标准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经市内各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 50 万元;经其它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 20万元。 4.非学历教育学校要配备与办学规模及所设专业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 8人,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 3人;聘用法定退休年龄以上 教师数应低于教师总数比例的 50%,所聘用教师应具备与所

21、设专业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其中,举办以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非学历教育学校除具备普通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培训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 2.培训课程应为计时性的; 3.校舍、教室及教学设施等除符合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的一般要求外,应配备必要的安防监控设备,还应符合幼儿身心特点,满足保证学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4.教师及与幼儿接触的其他工作人员应持有妇幼保健部门的体检证明。 同上 1.申请 。 申请 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30日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2.受理 。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22、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 3.审查 。 审核材料、 到 办学场所 现场 勘察,出具 勘察 意见 。 4.决定 。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 5.送达 。 送达办学许可证证书。 10 2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 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

23、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 2017 156 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详见申请材料)。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分立审批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大教 20

24、17 156号)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决策机构决议;3.财务清算报告; 4.办学评估报告; 5.分立后各学校章程; 6.分立后各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 明文件,并载明产权;7.分立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分立后各民办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 。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2.受理 。 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 3.审查 。 相关人员审核材料、 变更办学场所要对 办学场所 进行现场 勘察,出具 勘察 意见 。 4.决定 。 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准入许可决定 。 5.送达 。 送达办学

25、许可证证书 。 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 30日; 变更名称、地址举办者、校长 20日 市、 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合并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拟合并各方决策机构决议; 3.拟合并各方财务清算报告; 4.拟合并各方签订的协议; 5.合并后学校的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6.合并后学校章程; 7.合并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合并后民办学校的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名称审批 1.行政许可申

26、请书; 2.决策机构决议 ;3.名称核准资料; 4.变更后学校章程; 5.变更后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校长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地址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后学校资产权属及合法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 4.变更后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等应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条件证明文件; 5.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审验文件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层次或类别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后民办学校章程; 4.变更后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条件证明文件; 6.变更后学校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举办者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决策机构决议;3.变更协议; 4.财务清算报告; 5.变更后学校资产来源、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6. 变更后学校章程; 7.变更后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校 长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决策机构决议;3.拟变更校长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