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商事主体法律评价 关于我国商事主体的法律整体评价是法律规范不少, 主体种类繁多,设立条件各异,使人眼花缭乱。 我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有关商事主体资格、条件和 登记设立程序都散见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范中。在深圳应当执行的主要 包括以下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二、三章规定商事主体主 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合伙、企业法人 和联营经济实体等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我们可以推断出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 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几种主要
2、形式。 2、公司法及登记条例。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3、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普通 特殊合伙企业、特殊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出资 设立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 有限责任公司;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了 法人企业和其他经营形式; 7、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了法人企业和其他经 营形式; 8、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 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9、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自然人个体 工商户和
3、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镇企业法 规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 12、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 定,其他如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均有类似规 定; 1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 专业合作社。 1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 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
4、企业及其他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15、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规 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商事主体的规定大致以责任形式 为标准分为有限责任主体、无限责任主体、连带无限责任 主体三种形式;以投资人构成为标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个 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以地域为标准分为乡镇企 业、城镇集体企业。 在企业的设立条件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具备名 称、机构和场所、资金和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四个基本条 件,但不同的法律还是有不同的规定,给企业设立申请人 造成不便。这里主要介绍我国几部重要法律、法
5、规的规定。 第一,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 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 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针对 几类企业分别规定了较为原则性的条件:(一)全民所有 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 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 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 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 法人资格。 第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规定 了不
6、同的条件。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2 人以 上50 人以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 3 万元,但法律、法规和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 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2 人以上200 人以下;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即500 万元以上;(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 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 创立大会通过
7、;(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此外,公司法还 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人数、出资数 量等条件。 第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 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 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做作业人员;(四)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的经营范围。除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在 三资企业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城 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个人独资企业
8、法等法律、法规中还 有一些规范。 第四,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企 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 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四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 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根据我们统计,深圳市保留法 律规定企业设立前置许可的事项共计有71 项,主要依据是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目前共有经行政机关前置许可审批的企业10565 家,占行 政许可事项的25%;主要涉及外资企业、金融企业和食品生 产经营企业。 第五,金融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设 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9、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 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 本。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保险法第 六十八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均有类似规定。 除上
10、述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我国法律和政策对有关个 体工商户和私人企业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定。如个体工商 户与私人企业的区别就是以雇工人数为标准划分的。雇工 8 人以上的为私人企业,雇工8 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据 说其理论依据来自于马克思的资本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 认为雇主雇工超过8 人,自己就可以不劳动了,可以剥削 工人的劳动维持生活。现在看起来似乎与现实离得太远了。 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给执行带来困惑,与现实的距离造成了 秩序的混乱,这也是我国法律有很多仍停留在纸上和部分 权力寻租的主要原因。 从上述法律、法规制定的年代看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 初到现在近三十年的时间跨度,正好处于我国计划经济体 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商事主体种类的多样性、混 乱状况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遗留下来的产物,有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有的是在市场经 济条件是新产生的,有的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有的商事 主体形式已根本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 况。因此,对商事主体的种类进行研究,取消与社会现实 情况严重不相符,特别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事 主体形式和设立条件,使国家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制度与 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