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09178 上传时间:2018-09-21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2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二)性质: 其他行政权力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

2、建筑面积 达 20000m2 以上(含 20000 m2)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 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 ,项目所在地为市区规划范围的由市人防办审批,在县城规划范围的由县人防办审批。 四、 办理 条件 2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国家规范、人防工程行业标准条件要求。 (三)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 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区城市(含县城)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 总平

3、面图规划设计审核(总平面图审批)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或备案证明 复印件 1 份(查看原件) ; 2.建设项目总平规划设计图复印件 1 份(查看原件,电子光盘 1个)。 *注:本阶段的审批权限为 设区 市、县 (市) 级人防主管部门。 (二)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设计条件审批) 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原件 3 份(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填写);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原件 3 份(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填写) 3.经规划、人防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总平 图复印件 1 份(查看原件,电子光盘 1 个)。 4.设区市、县(市) 级

4、人民防空办公室请示文原件 1 份 。 *注: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申请易地3 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应在建设单位意见中提出减免要求。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减免的 审批 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县 (市) 级人防主管部 门 办理,并报上一级人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 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3 份;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1 份(核查原件); 3.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

5、件 1 份(含电子光盘); 4.当地人防办批准的易地建设许可文件复印件 1 份(核查原件); 5.属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项目的,提交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原件 2 份。 *注: 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由设区 市、县 (市) 级人防主管部门 办理。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二)自治区级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三)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办结时限由其本级确定。 八、 办理 数量 无数量限制 4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不收费; (二

6、)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 (三)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十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 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1.采用桩基且 桩基承台 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应建防空地下室

7、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第十九条 : 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5 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 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第二十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

8、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火灾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 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易地建设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 号第三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6 ( 1)十

9、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 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1500 元; 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1000 元; 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 800 元。 (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18 元; 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10 元。 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 2003 462 号第四条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

10、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 2)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十、咨询、投诉电话 7 (一)自治区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 0771-5507952 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二)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与投诉电话由其本级自行公布。

11、 附件: 1、 办理 流程图(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流程图由其本级负责编制。) 2、申请书示范文本 8 附件 1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流程图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 日,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服 务 窗 口 首 问 责 任 人 对申 请 材 料 当 场 审 查 作 出处 理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 并告 知 申 请 人 受 理 部 门不 属 于 本 单 位职 权 范 畴 的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补正 的 全 部 材 料 及 程 序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12、 的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当 场 决 定 受 理自 治 区 人 防 办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作 出 予 以 同 意 或 者 不 同 意 决 定( 限 3 个 工 作 日 )文 印 室 制 作 决 定 文 件 , 档 案 室 整 理 归 档 ( 限 2 个 工 作 日 , 不 计 入 承 诺 办 结 时 限 )服 务 窗 口 首 问 责 任 人 通 知 申 请 人 领 取 决 定 文 件( 限 1 个 工 作 日 , 不 计 入 承 诺 办 结 时 限 )承 办 人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 限 4 个 工 作 日 )工 程 处 领 导 审 核 ( 限

13、 3 个 工 作 日 )9 附件 2 ( 1)设计条件审批阶段申请书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 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 防 设审字第( )号 申请单位(盖章): XXXXXXXXXX 公司 申请时间: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10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申报须知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城市(含县城)规 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 10 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

14、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4%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4%集中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 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按 2、 3 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 4%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 3%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 2%修建。 符合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填写要求 : 1多层建筑指层 数为 10 层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指层数为 10 层(含)以上的建筑。若底层为 2.2 米高以上的架空层也应计算层数,请填写具体的栋号。 2建设单位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建设人防地下室的具体要求,如是否分期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在第几期建设;是否部分项目(要求注明具体栋号)建设防空地下室,部分项目(要求注明具体栋号)缴纳易地建设费等。 三、设计条件申报材料清单: 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原件 3 份(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填写);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原件 3 份(仅申请易地建 设的项目填写); 3、经规划、人防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总平 1 份(核查原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