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 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农办2001224号 2001 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央农业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当前财政改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 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了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 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选择2个地(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在2m2年进 行试点,并将试点地(市)、县的名
2、单于2002年2月28日前,报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办公室备案。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反馈。 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 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和物 资设备采购,1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以及 某些投资额大且竞争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
3、束,应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临时成立招标机构,编 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 开标、评标、中标,签汀合同。 第五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原则上由县级负责组织,土建工程跨县(市)的,由地(市)级负责组织;土建工 程跨地(市)的和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省级负责组织;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的 招标投标工作由省水利部门和省级农发办负责组织。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 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4、第七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投资计划已经批复;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5具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第七条二、三、四款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 机构。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投标。
5、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较大的土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 工程监理,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小型土建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 式;物资设备采购也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宜采用邀请 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级以上的相应报刊上发布招 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定书面协议。招 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 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6、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 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监督 合同的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评标方法和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7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8合同的主要条款。 评标方法和标准由省级农发办制订。 土建工程项目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中应包括项目的标底。 第十四条 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制订,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农业综
7、合开发的 有关规定。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特点,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标的评 标方法和标准应根据不同类项目的需要,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农发办的有 关规定,分别制定。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 3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其它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 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 应当相应后延。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除国家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 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 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不得少于30天。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标人(简称“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 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9、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属于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应提供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 有关的技术文件; 4属于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的,应提供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材料;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人有 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在截止时 间后送达的投标文
10、件,招标人不予开启并退回。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并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日期前书面送达招标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 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 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评标委
11、员会成员、相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 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术目标及其它内容。 第三十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和盖早。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占三分之二。 依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专家委员的产生,可 以采取随机油取的方式,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确定。专家委员必须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
12、0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 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 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和盖章; 2投标文件印刷质量不好、字迹模糊; 3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4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
13、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 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书面 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 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的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评标,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分析; 2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3,推荐满
14、足招标项目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4对投标文件的书面修改意见; 5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 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标,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 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后15天内完成评标工作,确定中标人。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据 此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招标项目肢解后分 别向他人转让。
15、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相互窜通调整中标内容和标底价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存在隐瞒招标真实情况、串通某一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 人、索贿受贿、泄露有关评标情况、任意终止招标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 碍、排挤其它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 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人3年的投标 资格。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礼金或其他好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评标 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农发办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 具体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3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