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起重装备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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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长垣县关于振兴起重装备制造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保增长、扩内需、 调结构” 的总体部署, 推动我县起重装备制造业战略重组,加快产业升级,提高整体竞争能 力,促进起重装备制造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 定本意见。 一、起重装备制造业的现状及形势 经过多年发展,我县起重装备制造业已经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 市场覆盖面较高、布局相 对集中的产业体系。目前,我 县起重装备制造 业拥有整机生产企业133 家,配套生产企业(含经营门店)1200 多家, 2008 年销售收入135 亿元,100 吨以下起重机销量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65%,被命名 为“ 中国起重机械之乡” 。但是

2、,企 业小而全、小而散,低水 平重复建设严重,企业同质竞争激烈,从2008 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 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起重装备制造业持续多年的高速增长势头明显 趋缓, 订单大幅下滑,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不少企业效益下滑,部分 企业开工不足,出现停产或半停产现象,起重装备制造业可持续发展 面临严峻挑战,振兴起重装备制造业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大 型企业集团,扶持 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 龙头企业由单机制造为主 向系统集成为主转变,引导零部件生产企业向“专、精、特” 方向发展, 支持龙头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全力促进企业战略重组,

3、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 (二)规划目标:通过3 年的努力,力争在我县培育年销售收入超 50 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1 家,年销售收入超20 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 5 家,行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80 亿元,100 吨以下起重机销量占全国市 场份额提高10 个百分点,设计生产能力由现在的中小吨位为主,向中 小吨位、大吨位、超大吨位全方位方向发展,促成一批专业化零部件生 产企业加盟大型企业集团,提高龙头企业及其配套产品国际市场占有 率。 三、主要任务 2009 年-2011 年, 县委、县政府将利用一切可控资源,对销售收入 超5 亿元(含5 亿元,下同)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努力打造我县 起重装备制造业的航

4、空母舰。 (一)在企业发展途径上,全力推进企业战略重组。鼓励上下游企 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形成互为市场、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协 同发展的新机制,支持 龙头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 组、增资扩股、 项目合作、整体上市等措施,实现企业低成本扩张,提高企业整体竞争 力。 (二)在产品结构上,支持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大力发展大型移动 式工程起重机,包括50 吨以上汽车起重机和160 吨以上全地面起重机、 200 吨以上履带起重机、大型塔式起重机,大力 发展铁路专用架桥机、 大吨位起重机,大力发展各种港口起重机、高空作 业车与移动式作业 平台。(三)在企业运行质量上,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进行

5、技术 改造,更新工 艺装备,推广数控化设备,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姻,打 造“ 产、学、研” 一体化平台。 (四)在企业形象上,支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争创“中国 驰名商标” 、“ 中国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 (五)在产品质量上,支持企业加强质量监管。鼓励企业加强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在市场发展上,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配套出口, 支持企业直接出口。 四、政策措施 对2009 年-2011 年销售收入超5 亿元(以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县 域内实现应税收入为准)的企业,政府将从税收、融资等方面给予扶持。 (一)对销售收入达到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

6、20 亿元、25 亿元、 30 亿元的企业,分别按照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比2008 年县留成增加 部分的20%、30%、40%、50% 、60%、70%,从 县乡财政中拿出专项资金 奖励企业。 (二)对销售收入达到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20 亿元、25 亿元、 30 亿元的企业,按上缴土地使用税全额的 50%、60% 、65% 、70% 、75% 、80%扶持企业,从 县乡财政中拿出专项资 金奖励企业,用于企业产品研发和科技创新。凡与此规定不相符的文 件均按照本意见执行。(三)今后三年,凡新上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县财政对其项目贷款利息按10%进行一次性贴息; 固定资产投资在1 亿元以上的,县财政对其项目贷款利息按15%进行 一次性贴息;同一项目享受此政策最多不超过两年。 (四)对年销售收入在5 亿元以下(不含5 亿元)的企业,除新上固 定资产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外,其它的扩建项目,一 律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再向固定资产投资在1 亿元以下的普通整机 生产企业提供建设用地。经批准新上的起重装备制造企业一律落户在 园区内。 (五)凡年销售收入超5 亿元的企业及其子公司、控股分公司,均 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本意见自2009 年7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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