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张家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机制, 优化停车资源 配置 ,缓解车辆停放矛盾, 着力解决停车难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价服 2016 24号文印发) 和张家港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政法规 2015 1号 文印发 ) 等 有关 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基本定义 】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 依法设立的各类 机动车停车 场 经营者或管理者 (以下简
2、称停车场经营者) ,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价形式】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分别 实行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三种定价形式。 (一) 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 实行政府 定价 : 1.依法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2.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机动车故障和机动车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 。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 实 行政府指导价: 1.住宅 小区 配套停车场前期物业服务停车收费标准; 2 2.住
3、宅 小区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车位和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金; 3.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 (点 )等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4.公园、公办学校、公立医院 , 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中心、艺术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公益机构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5.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6.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 (三) 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 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配套的停车场 ; 2.有条件向社会开
4、放的企业内部自备 的 停车场; 3.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 机动车的场所 (不含住宅小区); 4.货运物流中心、 各类 专业市场设置的配套停车场 ; 5.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 场 。 (四) 上述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停车场经营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标准制定】 制定或调整政 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3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 、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资源集约、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 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对供需缺口大
5、、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第六条【级差收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 按照 “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大型车高于小型 车”的原则 ,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的停车场,依据地理位置、设施条件、供求关系等划分为二类区域 (见附 件 1)。在不同的区域内, 不同车辆类型 (见附件 2)分别执行相应停车收费标准 (见附件 3)。 第七条【扣押车辆收费】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
6、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具体的法定扣押期限由 行政 机关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 (具体 收费标准见附件 5)。 第八条【住宅停车管理】 住宅小区 内 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 ,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 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4 规定(见附件 4)。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汽车停放费标准。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位租金由车位所有权人或
7、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人防车位按照同一停放区域内的 机动车 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 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 , 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九条 【自主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者 应当 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 、竞争状况,遵循 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第 十 条【 PPP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
8、合作( PPP 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并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 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 十 一 条【 免费停放 】 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 停放 : (一) 进 入 实行政府定价 、 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临时5 停放不超过规定时间的 车辆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设置免费停放时间。 (二) 执行公务的 行政执法车、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抢 修 车、市政服务车 等特种车辆 。 (三)进入住宅小区,
9、临时停车不超过 规定时间 的,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 第 十 二 条【 收费减免 】 鼓励 实 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 , 对 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和 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能源汽车 停车服务等予以收费减免优惠。 第 十 三 条 【鼓励政策】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费。 第十 四 条【 鼓励政策】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 十 五 条【计费方式
10、】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或包月等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 人工计时操作程序。 住宅小区周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 第 十 六 条【明码标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6 度。各 停车场经营者 应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 收费定价方式、 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 、计费方式 和监督举报电话 等信息(见附件 6) ,接受 社会 监督。 第 十 七 条【票据管理】 各 停车场经营者 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 停车场经营者不提供合法的收费票
11、据,车辆停放者可拒付停车费。 第 十 八 条【责任约定】 车辆 停放服务 相关责任由 经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 的住宅小区 ,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签订的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 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 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收费标准时明确。 第 十 九 条【管理责任】 停车场经营者 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 以 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加
12、强信用 制度建设 , 逐步 建立 完善 停车 场 经营者、从业人员 、恶意逃避缴费 车辆 的 信用记录, 纳入 张家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并按规定公开。对 失信行为 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第 二十 一 条【信息公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管理者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 场 经营者 应当 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收支信息公示。 7 第二十 二 条 【价格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停车
13、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 三 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18 年 1月 1 日起执行,之前本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相关方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机动车停放费标准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约定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张家港市停车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2.机动车车型分类 3.张家港市机动车停
14、放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除外) 4.张家港市住宅小区 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标准 8 5.张家港市 被强制拖离现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 6.张家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格式 9 附件 1: 张家港市停车服务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区域: 东起河东路,西至长安路,北起暨阳中路,南至南环路,以及沙洲中路(长安路 -港城大道)沿线停车带、金海华周边区域。 二类区域: 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备注: 1.各区域中边界道路涵盖道路规划红线内 2.停车服务地区类别 按 2012 年城管部门 明确 的执行 10 附件 2: 机动车车型分类 车 型 分 类 小型车 9 座以下(含 9 座)客车; 4.5 吨以下(含 4.5吨)的小货车;手扶(方向式)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中型车 10 座至 19 座客车; 4.5 吨以上至 12 吨(含 12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大型车 20 座及以上的客车; 12 吨以上的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