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良法官判决育龄妇卵巢 5 天长出良性肿瘤最荒诞无稽的判决凡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人都知道,人的身体任何部位长出的良性肿瘤,其形成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可能在几天内形成。当然,卵巢良性肿瘤也不例外。然而,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孙国彬、孙明岐等法官,居然判决当事人的卵巢在 5 天内长出个良性肿瘤。案件的简要经过是:2009 年 7 月 13 日,当事人在健康体检时被查出盆腔积液,于同年 7 月 18 日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前,当事人做过两次超声检查:其中,2009 年 7 月 13 日的检查结果是:子宫直肠窝 3.0cm 液性暗区(即盆腔积液) ,双
2、侧附件区(包括卵巢)未见明显异常。5 天后即同年 7 月 18 日(月经来临前)的检查结果是:右卵巢内出现 4726mm 大的囊性包块,左卵巢内出现 6940mm 大的囊性包块。超声诊断为:双卵巢囊性块,巧克力囊肿可能。医方根据此次超声检查结果,将当事人的病情误诊为卵巢巧克力囊肿,并于同年 7 月 21 日按照巧克力囊肿半根治性的手术标准,切除了当事人的左侧卵巢、子宫和双侧输卵管。而事实上,当事人平时不仅没有痛经等巧克力囊肿的临床症状,而且术后病理诊断报告也证实,不是巧克力样囊肿,而是单纯性囊肿。进入诉讼程序后,长春市中级法院委托的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故意颠倒黑白,认定当事人卵巢
3、所患疾病是良性肿瘤。而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孙国彬、孙明岐等法官,在明知该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以及住院病历记载的入院诊断、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术后诊断的病名均截然不同的情况下,却公然在判决中采信。医方对当事人卵巢所患疾病的最终诊断是单纯性囊肿。何谓单纯性囊肿?实用卵巢肿瘤学指出:凡不能肯定内衬上皮的卵巢囊肿,可统称为单纯性囊肿。单纯性囊肿实系未能证实内衬上皮的一种囊肿,可能为真性肿瘤,也可能为瘤样病变(范嫏娣、王知难主编,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第 238 页) 。那么,应如何鉴别卵巢单纯性囊肿是真性肿瘤或是瘤样病变?协和妇产科临床备忘录指出:生育年龄,附件区的2囊性包块5cm,经 2-3
4、 个月经周期不见缩小,甚至增大的,是卵巢真性肿瘤(邓姗、郎景和主编,人民军医出版社,第 139 页) 。同时妇产科学指出:健康的卵巢在正常情况下会定期由内含液体的滤泡释放卵子,释出卵子的滤泡接着会变为黄体,这个具有功能的滤泡便可称为生理性囊肿,其大小约 2-3 公分,若其内充满血液或液体,便可涨至 6-8 公分。通常这种生理性囊肿会在 2-3 个月内消失或缩小,这也正是有些生育年龄的妇女卵巢上一直存在小的囊肿的原因。囊性包块,如囊肿超过 56 厘米,经过 23 个月的观察或者服药后,仍旧不缩小或增大,应手术治疗。那么,当事人卵巢所患疾病是瘤样病变还是良性肿瘤?从事实上看,当事人在 2009 年
5、 7 月 13 日前,卵巢上没有囊性包块。而于 5 天后,自 2009 年 7 月 18 日(月经即将来临前)开始,卵巢上出现了囊性包块。这种在 5 天内随着生理变化而形成的卵巢囊性包块,只能是生理性囊肿或其他瘤样病变,不可能是良性肿瘤。甚至医方在术前、术中误诊的卵巢巧克力囊肿,也属于卵巢瘤样病变的范畴。从法律上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规定, 医方必须证明当事人卵巢所患疾病不是生理性囊肿等瘤样病变。而由于医方违反医疗常规,对当事人卵巢上的囊性包
6、块未观察 2-3 个月经周期,无法排除生理性囊肿等卵巢瘤样病变的可能性,因此在法律上也应按生理性囊肿等卵巢瘤样病变认定,而不能按卵巢良性肿瘤认定。就是这样一起简单、明了的案件,就是这样一起铁证如山的案件,就是这样一起只要有初中文化的人都足以明断是非的案件,就是这样一起只要有起码良知的法官都知道是卵巢瘤样病变还是卵巢良性肿瘤的案件, 长春法官孙国彬、孙明岐等竟敢肆意将当事人所患的卵巢瘤样病变,恶意认定为卵巢良性肿瘤。对这起公然亵渎法律的案件,虽然当事人已向吉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已近一年没有任何结果。为维护法律尊严,完善司法制度,纯洁审判队伍,惩治害群之马,保护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在此,当事人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公然徇私枉法、明显司法不公的现象,竭力遏制司法腐败,以慰民心。当事人:惩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