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执行工作。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
2、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 12 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四)公
3、交客运汽车使用 13 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 20 年;(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 9 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 12 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 10 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 15 年;(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15 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 年;(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 10 年,集装箱半挂车 20 年,其他半挂车使用 15 年;(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 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
4、13 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 6 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 11 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 2 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
5、为营运载客汽车按照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 15 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 1 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
6、,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 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 40 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七)装用单缸以上发
7、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 30 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 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 40 万千米,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 60 万千米;(八)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 50 万千米;(九)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10 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 12 万千米。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
8、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私家车:年份无限制,但 60 万公里须强制报废对于广大普通车主,如果您的爱车处于一下几种情况之一,那么您的爱车将必须和您说 BYEBYE 了,而且必须被“大卸八块”进行拆解: 修理后年检仍不合格的,修理后尾气
9、和噪声不合格的,连续 3 个应年检周期不去年检的,KO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验车合格的话理论上可以用 100 年以上,但强制报废里程为 60 万公里。也就是说新车如果 3 年开到这个数,也得 KO。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汇总表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限(年) 行驶里程参考值 (万千米)小、微型 8 60中型 10 50出租客运大型 12 60租凭 15 60小型 10 50中型 12 50教练 大型 15 60公交客运 13 40小、微型 10 60中型 15 50营运其他大型 15 60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无 60中型 20 50载客非运营大型 20 60微型 12 50重、中、轻型 15 60危险品运输 10 40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无载货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30有载货功能 15 50汽车专项作业 无载货功能30 50集装箱 20 无危险品运输 10 无半挂车 其他 15 无挂车全挂车 10 无正三轮 12 10摩托车其他 13 12轮式专用机械车 无 50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 2.5年按照 3 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 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 1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