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2004年11月11日发布 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我国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水利部 2002 第30 号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合同和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各地村镇供水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本规范以村镇供水工程设计为主,同时兼顾了规划、施工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共 12 章 292 条。第 1 章为总则,第 2 章为供水规划,第 39 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第 10 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施工与验收,第 11 章为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第 12 章为分散式供水工
2、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本规范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本规范主持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大学,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福建省水利厅供水公司,陕西省水利厅供水处,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山东省水科院,重庆市亚太环保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文朝 崔招女 刘学功 王永胜 胡亚琼 李仰斌 赵乐诗 严家适 杨广欣 张敦强 刘群昌 丁昆仑 周玉文 尚琪 沙鲁生 张健 王维平 刘亨益 窦以松
3、张鸿涛 吕俊 蒋吉发 康永滨 张剑峰 刘城鉴目 次1 总 则 .12 供水规划 .2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 33.2 供水水质和水压 53.3 水源 5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63.5 防洪和抗震 64 取水构筑物设计 .7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74.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115 泵站设计 .136 输配水设计 .177 调节构筑物设计 .188 水厂总体设计 .189 净水设计 .189.1 一般规定 189.2 预沉 189.3 粗滤和慢滤 189.4 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 189.5 混合 189.6 絮凝、沉淀和澄清 189.7 过滤
4、 189.8 净水器 189.9 深度净化 189.10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189.11 地下水除氟 189.12 电渗析 189.13 消毒 1810 施工与验收 .1810.1 一般要求 1810.2 土建工程 1810.3 材料设备采购 1810.4 管道、设备安装 1810.5 试运行 1810.6 竣工验收 1811 运行管理 .1811.1 一般要求 1811.2 水质检验 1811.3 水源管理 1811.4 净水厂管理 1811.5 泵站管理 1811.6 输配水管理 1812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1812.1 一般要求 18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 1812.3 引
5、蓄供水工程 1812.4 分散式供水井 18规范用词说明 .181 总 则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1.0.3 村镇供水工程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表 1.0.3 中的五种类型。表 1.0.3 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工程类型 I 型 II 型 III 型 IV 型 V 型供水规模w(m 3/d)w10000 10000w50005000w10001000
6、w200W准则的要求。3.2.2 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设计时,对很高或很远的个别用户所需的水压不宜为控制条件,可采取局部加压或设集中供水点等措施满足其用水需要。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物可为 510m,两层建筑物为 10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 3.54.0m;当用户高于接管点时,尚应加上用户与接管点的地形高差。3.2.3 配水管网中,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不应低于 10m。3.2.4 用户水龙头的最大静水头不宜超过 40m,超过时宜采取减压措施。3.3 水源3.3.1 供水水源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应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地下
7、水源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要求,地表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当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 3.2.1要求。2 应水量充沛,干旱年枯水期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 90%,其他地区不低于 95%。当单一水源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多水源或调蓄等措施。3 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并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安排与其他用水之间的关系。3.3.2 水源选择应
8、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据此选择适宜的水源。2 有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对其水质、水量、工程投资、运行成本、施工和管理条件、卫生防护条件等进行综合比较,择优确定。3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水资源勘察,重点进行水质和干旱年枯水期可供水量分析,结合相应的供水方案作出评价。地下水源应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的要求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地表水源评价时,应分析不同水文年逐月流量和含砂量的最大、最小、平均值,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和常水位,洪水持续时间、冰情、水温和水质等历史记录资料,并进行水量平衡分析。缺乏资料时,应进行实测和调查,选择相邻水文站作参证站进行水文预测分析,并
9、适当提高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3.3.3 对设计选用的供水水源应根据其类型和需要,明确保护措施。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3.4.1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应根据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地形条件、居民点分布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按照优水优用、便于管理、单方水投资和运行成本合理的原则确定。3.4.2 水源水量充沛,在地形、管理、投资效益比、制水成本等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选择适度规模的联片集中供水。3.4.3 水源水量较小,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单村或单镇供水。3.4.4 距离城镇供水管网较近,条件适宜时,应选择管网延伸供水。3.4.5 有地形条件时,宜选择重力流供水。3.4.6 应按自来水入户设计。3.4.7 当用水区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用水区较远时,应分压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