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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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30 小 题 , 每 小 题 1 分 , 共 30 分 )在 每 小 题 列 出 的 四 个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一 个 是 最 符 合 题 目 要 求 的 , 请 将 其 代 码 填 写 在 题 后 的 括 号 内 。 错 选 、 多 选 或 未 选 均 无 分 。1、 下 列 判 断 正 确 的 是 【 】 。A. 物 权 具 有 排 他 性 , 而 债 权 则 不 具 有 排 他 性B. 债 权 一 般 是 有 期 限 的 , 而 物 权 则 具 有 永 续 性C. 主 物 与 从 物 须 为 同 一 主 体 所 有 , 方 能 成 立

2、 主 物 权 与 从 物 权 的 关 系D. 所 有 权 是 物 权 中 最 完 整 、 最 充 分 的 物 权 , 所 以 在 效 力 上 要 优 先 于 限 制 物 权2、 某 招 领 处 将 招 领 期 已 过 的 一 块 瑞 士 罗 马 表 以 拍 卖 的 方 式 卖 给 公 民 甲 , 公 民 乙 将 该 表 盗 走 并 以 较 低 价 格 卖 与 公 民 丙 。 公 民 丙 又 将 该 表丢 失 , 被 人 捡 到 送 到 招 领 处 。 经 查 , 该 表 原 为 公 民 丁 所 有 。 现 公 民 甲 、 丙 、 丁 都 向 招 领 处 主 张 该 表 的 所 有 权 , 该

3、表 应 归 谁 所 有 ? 【 】A. 应 归 公 民 甲 所 有B. 应 归 公 民 丙 所 有C. 应 归 公 民 丁 所 有D. 应 归 公 民 甲 、 丙 、 丁 共 有3、 依 照 我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 下 列 有 关 土 地 权 属 的 表 述 中 哪 项 是 错 误 的 ? 【 】A. 城 市 市 区 的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所 有B. 农 村 、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 , 除 由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以 外 ,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C. 农 村 、 城 市 的 宅 基 地 和 农 村 的 自

4、留 地 、 自 留 山 ,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D. 国 家 依 法 征 用 的 土 地 , 属 于 国 家 所 有4、 卢 某 有 坐 落 于 某 市 某 街 的 房 屋 一 幢 。 卢 某 于 1967 年 下 放 回 原 籍 , 该 房 屋 暂 时 由 刘 某 等 人 居 住 。 1969 年 因 房 屋 过 旧 , 刘 某 等 人 迁 走 ,该 房 屋 交 由 居 委 会 代 管 。 1969 年 11 月 , 王 某 夫 妇 无 房 居 住 , 经 居 委 会 安 排 搬 进 该 房 暂 住 , 当 时 讲 明 : “以 后 房 主 回 来 要 房 , 除 非 他们 另 有

5、 房 屋 居 住 , 否 则 你 们 就 要 搬 走 。 ”王 某 夫 妇 表 示 同 意 , 将 该 房 稍 加 修 理 , 便 搬 进 居 住 至 1976 年 5 月 。 因 该 房 屋 确 实 破 烂 不 堪 ,王 某 夫 妇 未 经 居 委 会 和 市 房 管 部 门 同 意 , 也 未 告 知 房 主 卢某 , 便 将 房 屋 翻 盖 一 新 。 后 来 , 卢 某 发 现 自 己 的 房 屋 被 侵 占 改 建 , 于 1985 年 向 人 民 法 院 提起 诉 讼 , 要 求 保 护 房 屋 所 有 权 。 对 此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归 属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6、 是 : 【 】A. 房 子 应 归 卢 某 所 有 , 但 应 该 适 当 补 偿 王 某 夫 妇B. 房 子 应 归 卢 某 所 有 , 王 某 夫 妇 侵 害 房 屋 所 有 权 , 应 该 承 担 赔 偿 责 任C. 房 子 应 归 王 某 夫 妇 所 有 , 但 应 该 适 当 补 偿 卢 某D. 房 子 应 归 王 某 夫 妇 和 卢 某 共 同 共 有5、 甲 、 乙 、 丙 三 人 合 买 了 一 套 机 器 设 备 。 甲 欲 以 5000 元 的 价 格 转 让 自 己 的 份 额 。 丙 表 示 不 要 , 乙 未 置 可 否 。 3 个 月 后 , 丁 愿 意 购 买该

7、 份 额 , 甲 、 乙 接 受 了 丁 交 付 的 5000 元 款 项 。 此 时 甲 父 知 道 此 事 也 欲 购 买 该 份 额 , 甲 又 与 其 父 签 订 了 转 让 份 额 协 议 。 这 时 乙 、 丙 也 分别 向 甲 表 示 , 欲 购 买 甲 的 份 额 。 甲 的 份 额 应 转 让 给 谁 ? 【 】A. 乙 与 丙B. 乙C. 丁D. 甲 父6 共 同 共 有 的 基 本 法 律 特 征 不 包 括 【 】 。A. 每 个 共 有 人 对 共 有 财 产 不 分 份 额B. 每 个 共 有 人 对 共 有 财 产 平 等 地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C

8、. 每 个 共 有 人 按 照 各 自 对 共 有 关 系 所 尽 的 义 务 和 所 作 的 贡 献 享 有 不 同 的 权 利D. 共 同 共 有 根 据 共 同 关 系 而 产 生7 1995 年 韩 某 因 盖 房 挖 地 基 , 发 现 一 个 瓦 罐 , 内 有 银 元 500 块 及 棉 布 一 块 , 上 面 写 着 “为 防 日 寇 搜 查 , 特 埋 此 。 王 天 民 , 1938 年 7月 5 日 ”。 王 天 民 是 王 大 水 的 爷 爷 , 1938 年 7 月 8 日 被 日 寇 杀 害 。 王 大 水 一 家 解 放 后 定 成 分 为 中 农 。 该 500

9、 块 银 元 : 【 】A. 应 归 韩 某 所 有 , 因 为 是 他 发 现 的B. 应 归 王 大 水 所 有C. 应 由 韩 某 与 王 大 水 平 分D. 属 无 主 财 产 , 应 上 缴 国 家8、 天 虹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于 1995 年 7 月 1 日 以 出 让 方 式 获 得 某 市 一 块 国 有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使 用 年 限 为 40 年 。 经 开 发 建 成 商 品 房 后 ,1999 年 7 月 1 日 将 该 宗 房 屋 一 并 转 让 给 大 洋 公 司 , 大 洋 公 司 将 其 作 为 职 工 住 宅 分 配 给 职 工 居 住

10、 , 职 工 李 某 于 2000 年 1 月 1 日 搬 入 新居 , 此 时 李 某 对 该 土 地 的 使 用 年 限 为 : 【 】A. 40 年B. 70 年C. 35 年 6 个 月D. 36 年9、 依 照 我 国 现 行 土 地 承 包 法 , 发 包 方 和 承 包 方 在 承 包 期 内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承 包 方 全 家 迁 入 小 城 镇 落 户 的 , 发 包 方 有 权 收 回 承 包 土 地B. 承 包 方 全 家 迁 入 小 城 镇 落 户 的 , 承 包 方 有 权 保 留 其 土 地 承 包 经

11、 营 权C. 承 包 方 全 家 迁 入 设 区 的 市 转 为 非 农 业 户 口 的 , 发 包 方 无 权 收 回 承 包 的 土 地D. 承 包 方 全 家 迁 入 设 区 的 市 转 为 非 农 业 户 口 的 , 承 包 方 有 权 对 其 承 包 的 土 地 依 法 进 行 流 转10、 下 列 各 项 物 权 中 不 属 于 用 益 物 权 的 是 【 】A. 典 权B. 地 役 权C. 相 邻 权D. 宅 基 地 使 用 权11、 依 照 我 国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财 产 可 以 抵 押 ? 【 】A. 自 留 山B. 某 中 学 的 小 汽 车C.

12、 某 大 学 的 办 公 楼D. 宅 基 地 使 用 权12、 甲 向 乙 借 款 , 约 定 以 自 己 的 皇 冠 车 抵 押 与 乙 。 双 方 为 此 签 订 了 抵 押 合 同 , 但 在 抵 押 登 记 时 , 登 记 为 甲 的 奥 迪 车 抵 押 给 乙 。 因 甲 未 能及 时 还 款 , 乙 欲 行 使 抵 押 权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乙 只 能 对 甲 的 皇 冠 车 行 使 抵 押 权B. 乙 只 能 对 甲 的 奥 迪 车 行 使 抵 押 权C. 乙 是 对 皇 冠 车 还 是 对 奥 迪 车 行 使 抵 押 权 , 由 乙 决 定D.

13、 乙 是 对 皇 冠 车 还 是 对 奥 迪 车 行 使 抵 押 权 , 由 甲 决 定13、 甲 向 乙 借 款 20 万 元 做 生 意 , 由 丙 提 供 价 值 15 万 元 的 房 屋 抵 押 , 并 订 立 了 抵 押 合 同 。 甲 因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费 过 高 , 经 乙 同 意 未 办 理登 记 手 续 。 甲 又 以 自 己 的 一 辆 价 值 6 万 元 的 夏 利 车 质 押 给 乙 , 双 方 订 立 了 质 押 合 同 。 乙 认 为 将 车 放 在 自 家 附 近 不 安 全 , 决 定 仍 放 在 甲 处 。一 年 后 , 甲 因 亏 损 无 力 还

14、债 , 乙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行 使 抵 押 权 、 质 权 。 本 案 中 抵 押 和 质 押 的 效 力 如 何 ? 【 】A. 抵 押 、 质 押 均 有 效B. 抵 押 、 质 押 均 无 效C. 抵 押 有 效 、 质 押 无 效D. 抵 押 无 效 、 质 押 有 效14、 甲 居 于 某 城 市 , 因 业 务 需 要 , 以 其 座 落 于 市 中 心 的 一 处 公 寓 ( 价 值 210 万 元 ) 作 抵 押 , 分 别 从 乙 银 行 和 丙 银 行 各 贷 款 100 万 元 。甲 与 乙 银 行 于 6 月 5 日 签 订 了 抵 押 合 同 , 同 年 6

15、月 10 日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甲 与 丙 银 行 于 同 年 6 月 8 日 签 订 了 抵 押 合 同 , 同 日 办 理 了 抵押 登 记 。 后 因 甲 无 力 还 款 , 乙 银 行 、 丙 银 行 行 使 抵 押 权 , 对 甲 的 公 寓 依 法 拍 卖 , 只 得 价 款 150 万 元 , 乙 银 行 、 丙 银 行 对 拍 卖 款 应 如 何分 配 ? 【 】A. 乙 银 行 75 万 元 、 丙 银 行 75 万 元B. 乙 银 行 100 万 元 、 丙 银 行 50 万 元C. 丙 银 行 100 万 元 、 乙 银 行 50 万 元D. 丙 银 行 8

16、0 万 元 、 乙 银 行 70 万 元15、 2002 年 9 月 5 日 甲 向 乙 借 款 1000 元 , 同 时 签 订 了 一 份 质 押 合 同 , 约 定 甲 于 同 年 9 月 8 日 将 其 一 匹 受 胎 的 母 马 作 为 质 物 交 付 给 乙 。在 甲 向 乙 交 付 质 押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质 物 时 , 甲 认 为 马 鞍 和 马 鞭 留 下 来 对 其 也 没 有 什 么 用 处 , 就 将 马 鞍 和 马 鞭 一 并 交 付 给 了 乙 。 在 质 权 存 续期 间 , 母 马 生 下 小 马 驹 , 因 甲 到 期 无 力 还 款 , 乙 欲 行

17、使 质 权 。 乙 行 使 质 权 的 范 围 应 为 : 【 】 A. 母 马B. 母 马 、 小 马 驹C. 母 马 、 小 马 驹 和 马 鞍D. 母 马 、 小 马 驹 、 马 鞍 及 马 鞭16、 甲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A 公 司 债 券 交 付 乙 , 作 为 向 乙 借 款 的 质 押 物 。 双 方 签 订 了 书 面 质 押 合 同 , 但 未 在 债 券 上 背 书 “质 押 ”字 样 。 借 款到 期 后 甲 未 还 款 。 甲 的 另 一 债 权 人 丙 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上 述 债 券 。 下 列 说 法 哪 一 个 是 正 确 的 ? 【 】A. 质

18、 押 合 同 无 效B. 质 押 合 同 自 签 订 书 面 质 押 合 同 之 日 起 生 效C. 乙 对 该 债 券 不 享 有 质 权D. 乙 以 债 券 已 出 质 对 抗 丙 的 执 行 申 请 , 不 能 得 到 法 院 的 支 持17、 有 关 留 置 权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承 运 人 为 取 得 运 费 对 承 运 的 扶 贫 物 资 可 行 使 留 置 权B. 保 管 人 为 取 得 保 管 费 对 保 管 的 救 灾 物 资 可 行 使 留 置 权C. 加 工 人 为 取 得 加 工 费 对 加 工 物 可 行 使 留 置 权D. 财 产

19、的 侵 占 人 因 对 该 财 产 支 付 了 修 理 费 , 所 有 人 未 支 付 修 理 费 的 情 况 下 , 侵 占 人 可 行 使 留 置 权18、 甲 公 司 以 其 一 辆 桑 塔 纳 轿 车 为 乙 公 司 债 务 向 某 银 行 提 供 担 保 , 并 办 理 了 抵 押 物 登 记 手 续 。 后 甲 公 司 将 该 车 送 丙 修 理 厂 修 理 , 但 由 于甲 公 司 未 支 付 修 车 费 , 该 车 现 已 被 丙 修 理 厂 留 置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某 银 行 的 抵 押 权 优 先 于 丙 的 留 置 权 受 偿B. 丙 的

20、留 置 权 优 先 于 某 银 行 的 抵 押 权 受 偿C. 某 银 行 的 抵 押 权 消 灭D. 丙 对 该 车 不 享 有 留 置 权19、 甲 为 了 能 在 自 己 的 房 子 里 欣 赏 远 处 的 风 景 , 便 与 相 邻 的 乙 约 定 : 乙 不 在 自 己 的 土 地 上 从 事 高 层 建 筑 ; 作 为 补 偿 , 甲 每 年 支 付 给 乙4000 元 。 两 年 后 , 乙 将 该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丙 。 丙 在 该 土 地 上 建 了 一 座 高 楼 , 与 甲 发 生 了 纠 纷 。 对 此 纠 纷 , 下 列 判 断 哪 一 个 是 正 确

21、 的 ?【 】A. 甲 对 乙 的 土 地 不 享 有 地 役 权B. 甲 有 权 不 让 丙 建 高 楼 , 但 得 每 年 支 付 其 4000 元C. 丙 有 权 建 高 楼 , 但 须 补 偿 甲 由 此 受 到 的 损 失D. 甲 与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因 没 有 办 理 登 记 而 无 效20、 按 照 债 的 多 数 主 体 之 间 的 相 互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可 将 债 区 分 为 【 】 。A. 特 定 之 债 和 种 类 之 债B. 单 一 之 债 和 多 数 人 之 债C. 按 份 之 债 和 连 带 之 债D. 简 单 之 债 和 选 择 之 债21、

22、 甲 从 商 场 购 买 某 商 品 , 此 商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 甲 可 按 商 场 对 商 品 实 行 的 “三 包 ”制 度 进 行 退 货 、 修 理 或 更 换 , 这 种 买 受 人 甲 与 出 卖人 商 场 存 在 的 债 是 【 】 。A. 简 单 之 债B. 选 择 之 债C. 多 数 人 之 债D. 非 合 同 之 债22、 甲 厂 向 乙 厂 购 买 了 10 吨 水 泥 。 在 装 车 时 , 乙 厂 工 作 人 员 误 装 了 12 吨 。 甲 厂 提 货 人 员 也 未 察 觉 。 甲 厂 汽 车 在 途 中 翻 入 河 中 , 水 泥全 部 损 失 。

23、甲 厂 应 向 乙 厂 支 付 多 少 吨 水 泥 的 价 款 ? 【 】A. 12 吨 水 泥 的 价 款B. 10 吨 水 泥 的 价 款C. 6 吨 水 泥 的 价 款D. 2 吨 水 泥 的 价 款23、 甲 不 慎 落 水 , 乙 奋 勇 抢 救 , 抢 救 过 程 中 致 使 甲 面 部 受 伤 , 同 时 乙 丢 失 手 机 一 部 。 下 列 表 述 中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 】A. 乙 应 赔 偿 甲 面 部 受 伤 的 损 失 , 甲 不 应 赔 偿 乙 失 落 手 机 的 损 失B. 乙 应 赔 偿 甲 面 部 受 伤 的 损 失 , 甲 应 赔 偿 乙

24、 失 落 手 机 的 损 失C. 乙 不 应 赔 偿 甲 面 部 受 伤 的 损 失 , 甲 不 应 赔 偿 乙 失 落 手 机 的 损 失D. 乙 不 应 赔 偿 甲 面 部 受 伤 的 损 失 , 甲 应 赔 偿 乙 失 落 手 机 的 损 失24、 王 先 生 驾 车 前 往 某 酒 店 就 餐 , 将 轿 车 停 在 酒 店 停 车 场 内 。 饭 后 驾 车 离 去 时 , 停 车 场 工 作 人 员 称 : “已 经 给 你 洗 了 车 , 请 付 洗 车 费5 元 。 ”王 先 生 表 示 “我 并 未 让 你 们 帮 我 洗 车 ”, 双 方 发 生 争 执 。 本 案 应 如

25、 何 处 理 ? 【 】A. 基 于 不 当 得 利 , 王 先 生 须 返 还 5 元B. 基 于 无 因 管 理 , 王 先 生 须 支 付 5 元C. 基 于 合 同 关 系 , 王 先 生 须 支 付 5 元D. 无 法 律 依 据 , 王 先 生 无 须 支 付 5 元25、 某 分 公 司 未 经 授 权 为 某 企 业 的 债 务 提 供 书 面 保 证 担 保 , 因 该 企 业 无 力 偿 还 债 务 引 起 纠 纷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某 分 公 司 对 该 债 务 承 担 一 般 保 证 责 任B. 某 分 公 司 对 该 债 务 承 担

26、连 带 保 证 责 任C. 某 分 公 司 对 该 债 务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D. 某 分 公 司 以 自 己 的 财 产 对 该 债 务 承 担 保 证 责 任26、 甲 、 乙 于 2000 年 10 月 5 日 签 订 一 借 款 合 同 , 丙 作 为 保 证 人 在 借 款 合 同 上 签 字 。 合 同 约 定 乙 的 还 款 日 期 为 2001 年 2 月 5 日 , 到 期未 还 由 丙 对 该 笔 借 款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2000 年 11 月 1 日 , 甲 、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将 还 款 期 延 至 2001 年 4 月 5 日 , 并 通

27、知 丙 , 丙 对 此 未 置 可否 , 2001 年 5 月 1 日 , 甲 因 乙 未 按 期 还 款 而 首 次 要 求 丙 偿 还 借 款 本 息 。 根 据 上 述 案 情 , 下 列 关 于 本 案 的 表 达 中 哪 个 是 正 确 的 ? 【 】A. 由 于 丙 对 延 期 还 款 期 未 置 可 否 , 故 丙 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B. 就 保 证 范 围 而 言 , 丙 对 本 金 的 利 息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C. 合 同 根 据 约 定 的 保 证 方 式 , 甲 应 该 先 向 乙 主 张 权 利 后 才 能 向 丙 主 张 权 利D. 若 丙 不

28、同 意 变 更 还 款 期 , 则 甲 向 丙 主 张 权 利 的 保 证 期 间 止 于 2001 年 8 月 5 日 。27、 甲 向 乙 借 款 5 万 元 , 还 款 期 限 为 6 个 月 , 丙 作 保 证 人 , 约 定 丙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直 至 甲 向 乙 还 清 本 息 为 止 。 丙 的 保 证 责 任 期 间 应 如 何 计算 ? 【 】A.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6 个 月B.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2 年C. 借 款 发 生 之 日 起 2 年D. 借 款 发 生 之 日 起 6 个 月28、 甲 向 乙 借 款

29、20 万 元 , 以 其 价 值 10 万 元 的 房 屋 、 5 万 元 的 汽 车 作 为 抵 押 担 保 , 以 1 万 元 的 音 响 设 备 作 质 押 担 保 , 同 时 还 由 丙 为 其 提供 保 证 担 保 。 其 间 汽 车 遇 车 祸 损 毁 , 获 保 险 赔 偿 金 3 万 元 。 如 果 上 述 担 保 均 为 有 效 , 丙 应 对 借 款 本 金 在 多 大 数 额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 】A. 7 万 元B. 6 万 元C. 5 万 元D. 4 万 元29、 甲 向 乙 订 购 15 万 元 货 物 , 双 方 约 定 : “乙 收 到 甲 的

30、5 万 元 定 金 后 , 即 应 交 付 全 部 货 物 。 ”合 同 订 立 后 , 乙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只 收 到 甲的 3 万 元 定 金 。 下 列 说 法 哪 一 个 是 正 确 的 ? 【 】A. 实 际 交 付 的 定 金 少 于 约 定 数 额 的 , 视 为 定 金 合 同 不 成 立B. 实 际 交 付 的 定 金 少 于 约 定 的 数 额 的 , 视 为 定 金 合 同 不 生 效C. 实 际 交 付 的 定 金 少 于 约 定 数 额 的 , 视 为 定 金 合 同 的 变 更D.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定 金 数 额 超 过 合 同 标 的 额 20 ,

31、 定 金 合 同 无 效 。30、 甲 向 乙 订 购 了 30 万 元 货 物 , 双 方 约 定 : “由 甲 向 乙 预 先 交 付 6 万 元 定 金 , 乙 收 到 甲 的 6 万 元 定 金 后 , 即 应 交 付 全 部 货 物 。 ”合 同订 立 后 , 甲 依 约 向 乙 交 付 了 6 万 元 定 金 , 但 乙 由 于 自 身 的 原 因 而 只 向 甲 交 付 了 10 万 元 的 货 物 , 其 他 20 万 元 的 货 物 未 能 履 行 。 因 此 ,甲 欲 向 乙 主 张 定 金 责 任 。 依 据 上 述 案 情 , 下 列 说 法 哪 一 个 正 确 ? 【

32、 】A. 乙 应 当 向 甲 返 还 12 万 元B. 乙 应 当 向 甲 返 还 10 万 元C. 乙 应 当 向 甲 返 还 8 万 元D. 乙 应 当 向 甲 返 还 6 万 元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20 小 题 , 每 小 题 1 分 , 共 20 分 )1、 物 权 具 有 以 下 法 律 特 征 【 】 。A. 是 一 种 支 配 权B. 具 有 排 他 性C. 具 有 统 一 性D. 具 有 追 及 效 力2、 私 营 企 业 主 王 某 办 公 用 的 一 台 电 脑 损 坏 , 于 是 嘱 咐 秘 书 张 某 扔 到 垃 圾 站 。 张 某 将 电

33、脑 搬 到 垃 圾 站 后 想 , 与 其 扔 了 不 如 拿 回 家 给 儿 子用 , 便 将 电 脑 搬 回 家 , 经 修 理 后 又 能 正 常 使 用 。 王 某 得 知 电 脑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后 , 要 求 张 某 返 还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 】A. 张 某 违 反 委 托 合 同 , 不 能 取 得 电 脑 的 所 有 权B. 张 某 基 于 先 占 取 得 电 脑 的 所 有 权C. 王 某 有 权 要 回 电 脑 , 但 应 当 向 张 某 予 以 补 偿D. 因 抛 弃 行 为 尚 未 完 成 , 王 某 可 以 撤 回 其 意 思

34、 表 示 , 收 回 对 电 脑 的 所 有 权3、 就 我 国 现 行 的 法 律 而 言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留 置 权 只 能 是 动 产 物 权B. 用 益 物 权 只 能 是 不 动 产 物 权C. 抵 押 权 只 能 是 不 动 产 物 权D. 质 押 的 客 体 可 能 不 是 动 产4、 依 据 我 国 的 司 法 实 践 , 下 列 财 产 不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是 【 】 。A. 枪 支 弹 药B. 房 屋C. 经 公 告 后 一 定 时 期 无 人 认 领 的 遗 失 物D. 无 记 名 有 价 证 券5、 国 有 土 地

35、 有 偿 使 用 的 方 式 包 括 【 】 。A. 划 拨 取 得B.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C. 国 有 土 地 租 赁D.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出 资 或 者 入 股6、 下 列 有 关 共 有 财 产 的 分 割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 【 】 。A. 在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终 止 时 , 对 共 有 财 产 的 分 割 , 有 协 议 的 , 应 当 按 协 议 办 理B. 在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终 止 时 , 对 共 有 财 产 的 分 割 , 无 协 议 的 , 应 当 根 据 等 分 原 则 处 理C. 共 有 财 产 是 特 定

36、 物 , 而 且 不 能 分 割 或 分 割 有 损 其 价 值 的 , 可 以 折 价 处 理D.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分 割 后 , 一 个 或 数 个 原 共 有 人 出 卖 自 己 分 得 的 财 产 时 , 其 他 原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 应 当 予 以 支 持7、 作 为 债 的 客 体 的 给 付 行 为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 】 。A. 合 法 性 , 不 违 反 法 律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B. 合 理 性C. 可 能 性 , 在 客 观 上 应 当 是 可 能 实 施 或 者 能 够

37、 实 现 的D. 确 定 性 , 在 债 成 立 时 就 已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而 确 定 的8、 连 带 之 债 发 生 的 原 因 有 多 种 多 样 , 以 下 几 种 正 确 的 是 【 】 。A.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B. 代 理 关 系 中 授 权 不 明 对 第 三 人 所 负 担 的 债C. 共 同 侵 权 之 债D. 连 带 责 任 保 证9、 甲 发 现 一 头 牛 在 自 家 田 里 吃 麦 苗 。 便 将 此 牛 牵 回 进 行 喂 养 。 过 了 10 天 , 乙 发 现 自 家 走 失 的 牛 在 甲 家 牛 圈 , 向 甲 要 牛

38、。 甲 让 乙 将 牛牵 回 但 提 出 了 一 些 要 求 , 双 方 为 此 发 生 纠 纷 。 现 问 甲 的 如 下 诉 讼 请 求 哪 些 能 够 成 立 ? 【 】A. 甲 请 求 乙 支 付 麦 苗 损 失 费B. 甲 请 求 乙 支 付 拾 牛 报 酬C. 甲 请 求 乙 支 付 饲 料 费D. 甲 请 求 乙 支 付 误 工 损 失 费10、 下 列 事 实 中 , 能 产 生 不 当 得 利 的 是 【 】 。A. 顾 客 多 付 售 货 员 的 货 款B. 债 务 人 清 偿 未 到 期 的 债 务C. 甲 乙 之 间 合 同 无 效 后 , 甲 所 占 有 的 乙 的

39、货 物D. 给 付 因 赌 博 而 欠 的 钱11、 担 保 物 权 的 不 可 分 性 表 现 在 【 】 。A. 债 权 因 清 偿 或 让 与 而 一 部 分 消 灭 的 , 债 权 人 仍 就 未 清 偿 部 分 对 担 保 物 全 体 行 使 权 利B. 担 保 物 一 部 分 灭 失 的 , 残 存 部 分 仍 担 保 债 权 全 部C. 分 期 履 行 的 债 权 , 已 届 履 行 期 的 部 分 未 履 行 时 , 债 权 人 就 全 部 担 保 物 有 优 先 受 偿 权D. 担 保 物 权 设 定 后 , 担 保 物 价 格 上 涨 , 债 务 人 无 权 要 求 减 少

40、 担 保 物 ; 反 之 , 担 保 物 价 格 下 跌 , 债 务 人 也 无 提 供 补 充 担 保 的 义 务12、 甲 以 其 自 有 房 屋 作 抵 押 向 乙 借 款 , 并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在 抵 押 期 间 , 甲 未 通 知 乙 , 便 将 该 房 屋 转 让 给 丙 , 并 办 理 了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哪 些 ? 【 】A. 乙 不 得 就 该 房 屋 行 使 抵 押 权B. 乙 仍 可 以 就 该 房 屋 行 使 抵 押 权C. 丙 可 以 取 得 该 房 屋 所 有 权D. 丙 不 能 取 得 该

41、 房 屋 所 有 权13、 甲 向 乙 借 款 而 以 自 己 的 房 屋 抵 押 与 乙 , 双 方 签 订 了 抵 押 合 同 , 但 因 当 地 登 记 部 门 的 原 因 而 未 登 记 。 但 甲 将 房 屋 的 产 权 证 交 付 与 乙 。后 甲 又 以 该 产 权 证 的 复 印 件 与 丙 签 订 了 抵 押 合 同 , 并 办 理 了 抵 押 登 记 。 后 甲 无 力 还 款 引 起 纠 纷 。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乙 对 甲 的 房 屋 享 有 抵 押 权B. 丙 对 甲 的 房 屋 享 有 抵 押 权C. 丙 优 先 于 乙 对 甲 的

42、 房 屋 行 使 抵 押 权D. 乙 优 先 于 丙 对 甲 的 房 屋 行 使 抵 押 权14、 甲 借 用 乙 的 自 行 车 数 月 。 期 间 , 甲 因 急 需 用 钱 , 向 丙 借 款 300 元 并 将 该 自 行 车 设 定 了 质 押 , 但 丙 不 知 道 该 自 行 车 不 为 甲 所 有 。 后甲 逾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 丙 即 变 卖 该 自 行 车 实 现 债 权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正 确 的 ? 【 】A. 因 甲 对 自 行 车 无 处 分 权 , 且 质 权 不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 故 该 质 权 设 定 无 效B. 因 丙 不

43、 知 道 甲 无 处 分 权 , 故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 质 权 设 定 有 效C. 应 由 甲 单 独 赔 偿 乙 的 损 失D. 甲 、 丙 共 同 赔 偿 乙 的 损 失15、 甲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采 购 机 器 500 台 , 应 付 货 款 100 万 元 , 由 丙 以 其 所 持 有 的 乙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票 作 为 质 押 , 担 保 甲 按 月 付 清 货 款 。 下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 】A. 该 质 押 合 同 无 效B. 质 押 合 同 自 向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出 质 登 记 时 生 效C. 若 甲 到 期

44、 拖 欠 货 款 , 丙 应 承 担 过 错 责 任D. 若 甲 到 期 拖 欠 货 款 , 丙 应 承 担 担 保 责 任16、 2001 年 1 月 甲 将 一 幅 价 值 5 万 元 的 名 画 送 到 某 装 裱 店 装 裱 , 甲 未 按 期 付 给 装 裱 店 费 用 。 装 裱 店 通 知 甲 应 在 30 日 内 支 付 其 应 付 的费 用 , 但 甲 仍 未 能 按 期 交 付 , 装 裱 店 将 该 画 变 价 受 偿 , 扣 除 了 费 用 后 , 将 其 差 额 退 还 给 甲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 。A. 甲 与 装 裱 店 之 间 的 合 同

45、 系 承 揽 合 同B. 装 裱 店 对 该 画 有 留 置 权C. 装 裱 店 通 知 甲 支 付 费 用 的 期 限 符 合 法 律 规 定D. 装 裱 店 通 知 甲 支 付 费 用 的 期 限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17、 甲 从 乙 处 偷 来 一 台 电 视 机 , 因 出 了 问 题 送 到 丙 处 修 理 。 丙 修 好 后 又 被 丁 偷 走 。 丙 不 知 该 电 视 机 为 赃 物 。 甲 到 期 为 支 付 修 理 费 而 引 起纠 纷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有 【 】 。A. 丙 对 该 电 视 机 享 有 留 置 权B. 丙 对 该 电 视 机 不 享

46、 有 留 置 权C. 丙 对 丁 享 有 占 有 返 还 请 求 权D. 丙 对 丁 不 享 有 占 有 返 还 请 求 权18、 出 现 下 列 何 种 情 形 时 , 一 般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不 得 行 使 先 诉 抗 辩 权 ? 【 】A. 债 务 人 被 宣 告 失 踪 , 且 无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B. 债 务 人 移 居 国 外 , 但 国 内 有 其 购 买 现 由 亲 属 居 住 的 住 宅C. 债 务 人 被 宣 告 破 产 , 中 止 执 行 程 序 的D. 保 证 人 曾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主 合 同 当 事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表 示 放

47、弃 先 诉 抗 辩 权19、 下 列 关 于 保 证 合 同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不 具 有 完 全 代 偿 能 力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以 保 证 人 身 份 订 立 保 证 合 同 后 , 可 以 自 己 没 有 代 偿 能 力 要 求 免 除 保 证 责 任B. 主 合 同 有 效 而 保 证 合 同 无 效 , 债 权 人 无 过 错 的 , 保 证 人 与 债 务 人 对 主 合 同 债 权 人 的 经 济 损 失 ,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C. 主 合 同 有 效 而 保 证 合 同 无 效 , 债 权 人 、

48、 保 证 人 有 过 错 的 , 保 证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部 分 , 不 应 超 过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部 分 的 二 分 之 一D. 主 合 同 无 效 而 导 致 保 证 合 同 无 效 , 保 证 人 有 过 错 的 , 保 证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部 分 , 不 应 超 过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部 分 的 三 分 之 一20、 定 金 的 效 力 表 现 在 【 】A. 收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 应 当 双 倍 返 还 定 金B.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的 , 应 当 按 照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占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的 比 例 , 适 用 定 金 罚 则C.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仍 应 适 用 定 金 罚 则D. 当 事 人 既 约 定 违 约 金 又 约 定 定 金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违 约 金 或 定 金 罚 则三 、 不 定 项 选 择 题 ( 本 大 题 共 10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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