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大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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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一. 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即具有强制性,除此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为前提,这是民事法律责任的根本特征。2.民事责任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恢复权利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充的责任,一般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3.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4.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5.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通常是违法行为人本人。二. 民事责任的本质:1.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2.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3.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三. 民事责

2、任的一般条款和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的关联: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是自然人、法人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或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整个民事责任立法、对民事责任制度和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主要表现为自己责任的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其他责任为例外的原则,责任产生条件的违法性原则。两者联系:基本原则是一般条款所引发的内容。主要区别:1.是否具有多元性不同。基本原则具有多元性,而一般条款具有根源性,本身是唯一的。2.抽象程度不同。基本原则的抽象不及一般条款 3.功能不同。一般条款除了

3、立法、司法指导功能外,还具有体系统率的功能。四. 民事责任的竞合的特征: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存在并相互冲突的现象。1.不法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3 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五. 责任竞合和规范竞合、请求权竞合 三者关系密切:规范竞合是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产生,符合数个法律规范要件,致使该数个规范皆可适用的现象。请求权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两种以上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产生,该行为的受害人就同一给付内容依法享有多重的、彼

4、此冲突的请求权现象。一个违法行为只有符合数个规范,即出现规范竞合现象,才会出现责任竞合和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和请求权竞合是规范竞合的表现形态。而责任竞合和请求权竞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从一违法行为出现规范竞合,从不法行为人角度看产生责任竞合,从受害人角度看产生请求权竞合。六.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原因: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3.是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

5、可以作为违反了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来对待。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使用范围。如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办法:“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七. 民事责任的免除 法定免除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某些政府行为如因为国家行政司法职

6、能而导致的损害的发生和扩大、社会异常事件)2.受害人的故意 3.受害人的同意(首先要明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2善意的、三是该同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 民事责任的异定免除,目的在于救济受害方,对受害方的损害进行补救,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八.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1.前者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后者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2.前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而后者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前者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后者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4.前

7、者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后者的构成则不要求。九.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即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是与意志有关的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时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私行为。首先该行为时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其次行为具有民事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该行为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第二是该行为的法律意义是民法规范内的,这是区分于其他法律行为的特点。最后,民事法律行为能具有比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更广的意义。这一特点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侵权行为等非表意行为区分。十. 意思表示的特征和构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8、均须有意思表示。具体而言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活动的内容效果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特征:1.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的基础和内容是发表欲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3.表示行为本身是同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的;4.表示的程度是要让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构成:1,基于一定的动机形成效果意思,即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2.表示行为,即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分类: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3.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4.健全的意

9、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十一.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表意人意思形成受到不正当的干预而非自由形成的有三种情形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情等欺诈手段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法律要件一是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须有欺诈故意。三是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四是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一是须有胁迫行为存在;二是须有胁迫的故意。三是须胁迫人的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四是须被胁迫人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关系。3.危难的意思表示。十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0、成立的一般要件是一是有意思表示;二是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特别要件:是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行为中,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合法)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特别要件是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因其特殊性质,在一般有效条件外,还需具备的条件,有五种情况:1.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生效要件。2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3.附生效期限的民

11、事法律行为,以期限的到来为特别生效要件。4.善意取得行为 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以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而生效。十三.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意3思表示不自由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伪装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效果:如果尚未履行,则无需履行;如果正在履行中,就中止履行,按以下原则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明决争议条款之有效。十四.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须

12、具备一是表意人由于误解而作了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是对行为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三是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或者相对人过失造成的。2.显失公平,构成要件 a须属有偿行为 b.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 c.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d.须加害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无经验,使对方陷入显失公平状态的故意。3.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效果 1.撤销权的行使 2.变更权的行使 3.除斥期间。十五.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同: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也有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还有违法的。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一诉为之,无效

13、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3 效力不同。无效的自始无效,可撤销的只有经过审判或仲裁后,才属无效。十六.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债务承担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效果:1.追认。追认是追人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2.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3.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的法律要件一是撤销权的发生需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二是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三是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十七.

14、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实施的行为须为民事行为3.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承担。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除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 1.须有三方当事人。2.代理的标的须为法律行为。3.须不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4.须为被代理人利益。十八. 代理的分类 学理分类 1.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2

15、.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3.概括代理与特别代理。4.本代理和复代理。5.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6.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7.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8.自然人代理、法人代理与非法人组织代理。 立法分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十九. 代理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代理人的权利 主要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委托人授权行使代理权,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不受他人和被代理人的非法干涉。代理权依下列四种法律事实发生。1.依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2.依有权机关或组织的指定或人民法院裁决而发生。3.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发生。

16、4.依追认和“外表授权”而发生。 代理人的义务 包括对被代理人的义务和对第三人的义务两方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五项:1.为代理人的利益忠实实施代理的义务,此即代理人的忠实义务。代理必须做到三点:不得为自己代理;不得为双方代理;不得为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代理。2.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 3.须亲自处理代理实务的义务 4.及时报告和移交代理结果的义务 5.保密义务。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主要有三4项 1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2.因委托授权不明承担连带责任 3因无权代理而承担责任。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1.要求代理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2 对代

17、理权的撤销权.3.对代理人行为的同意和追认权。4.承受代理后果的义务。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承受代理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2.因委托授权不明向第三人承担责任。3.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主要表现在 1.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法律后果的权利。2.对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第三人有催告权、撤销权,即催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的权利或者依法撤销的权利。3.要求代理人或行为承担责任的权利。二十. 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法律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

18、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是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2.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表现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中止后的代理三种 3.表面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若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则构成表见代理。4.无权代理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二十一.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被代理人之利益计算” ,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在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二十二.

19、 简述表见代理 概念: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特征:1.表见代理人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2.表见代理人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3.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4.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仍须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1.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行为人一般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3.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4.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见代理的特别要

20、件:1.须相对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要件。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时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的原因 是指足以使第三人误信表见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有六种情况: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误信该他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2.被代理人指导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3.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意义的文件交与他人,第三人误信该人

21、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4.因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或代理权范围变小而第三人不知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行为,但第三人善意误认为代理人仍在代理权限范围内.5.代理权消灭后,未收回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也未明确注明有效期限或消灭事由,也没有向第三人告知代理权消灭,导致第三人误信代理人有代理权.6,已向第三人为授权通知,但代理权消灭后未通知第三人,第三人误信代理人仍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力 首先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其次,相对人有撤销权.二十三. 简述间接代理 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不以被代理人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为被代理人利益计算与第三人进行行为,其后果间接或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间接代理的

22、法律后果 1. 自动介入权是指第三人与受托人缔约时知道受托人是为5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该合同亦对委托人有约束力。2.被动介入权:是指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时,第三人因行使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义务人时,委托人成为债务人。3.第三人的选择权.代理制度的核心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4.受托人的披露义务.在受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间接代理关系的 a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付披露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得以行使介入权.b 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也负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权利

23、.二十四. 简述除斥期间 概念除斥期间又称权利预定存续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的期间。制度价值主要表现在 1.促使表意人即使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2.促使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的显失公平.3.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4.促使民事行为人因不利于自己的情事发生时及时行使救济权.二十五.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但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对象不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2.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而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消灭;3.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等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4.当事人抛弃的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实体权利,该权利不能再进行抛弃。而当事人对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5.起算点不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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