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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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视角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与对策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情:村民刘某(原告)于 1997 年与村集体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1999 年领取到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承包土地为 8.4 亩,承包期限为 1997 年 3 月 30 号至 2026 年 9 月 30日,2003 年原告将自己承包的 4.2 亩耕地交与邻居李某(被告)耕种(审理中,原告称是口头让被告代耕;被告称是转包并说现在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的变更记事栏中有被告自己写的转包 4.2 亩的记录) 。2008 年村集体与李某(被告)签订土地有偿转包合同书,村委每亩每年补偿李某 450 元,李某将该 4.2 亩

2、耕地自愿上交村委,以便村委兴厂办企。2010 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 4.2 亩耕地,并把已用于非农建设的 4.2亩土地恢复原状。案情分析:问题一:村民法律观念淡薄,土地流转不依法进行,导致法律问题屡屡发生。应由政府组织对村民进行相关法律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

3、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本案中:一、原告称土地是代耕,但超过一年却未根据法律签订书面合同。被告称是转包,理由是 2003 年被告自己到原告家在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的变更记事栏中记录上:转包给李某下河埝土地 4.2 亩,日期为 2003 年 3 月 10 号。也未依法签订转包合同。二、村集体在原告还持有有效相关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却与没有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被告签订土地有偿转包合同,无论从程序和内容都与相关法律有悖。问题二: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给与指导、解决。政府相关部门应履行职责,主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案中,200

4、3 年土地事实上已发生流转,此后被告李某一直在耕种,而村委在 2008 年与李某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可以断定村委对原、被告之间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早已知情,却不对双方流转行为加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甚至麻痹大意,在原告还持有有效相关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与对相关土地无使用证的被告签订转包合同。不仅没起到帮助解决问题的作用,还更加助长了问题的复杂化。问题三:立法与执法脱节,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导致法律对人民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应切实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威信,使人民做到遵法,守法。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以至于管理他们的村委,漠视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对土地流转行为中的涉及的相关法律形同虚设。违法的状态持续存在,却没有执法者严厉的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违法没有任何成本。长此以往,将会使得法律在人民的心目中逐渐失去威信和尊严。没有了规则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受害的将是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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