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视角之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我国经济活动中因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恶意违约,诉于法院要求解决问题,恶意违约者被称为“老赖” ,这些老赖面对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要么东躲西藏;要么死猪不怕开水烫,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即使法院判决了也执行不了。结果还是借钱者受害,赔了夫人又折兵。 现如今,老赖们大行其道,很是吃得开。吃亏者也是“学习雷锋好榜样” ,于是老赖就在全社会推而广之,于是大家明着干的是买卖,暗里都不按经济规则行事,坑蒙拐骗无所不用其及,只要有钱快活自己就是天王老子。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经济活动,严重阻碍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老赖,大家想了很多办法,但都收效甚
2、微。笔者认为,要治老赖,必须从源头着手,从根本上消灭老赖。从预防下手,根除老赖生存的土壤。政府必须站出来承担起这个责任。据笔者分析,老赖生存的土壤之一:在经济活动中,国民法律观念淡薄,不要说个人,就是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很多时候也不签合同,不打欠条。即使签合同也很不规范,给别有用心者以可趁之机。老赖生存的土壤之二:缺乏责任感,真正的老赖就不用说了,那些本来正当做生意的人,由于生意失败暂时还不起债务,即使后来有能力还债,看到不还也不会对自己这么样,也就赖着不还。所以我们要采取的对策就是:一、让民间经济活动更加规范化,合法化,堵住不规范、不合法,堵住产生老赖的漏洞。二、让老赖对自己的赖账行为的
3、未来预期感觉成本太大,不值得冒赖账的风险。具体措施:由法律授权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机构内设有法律服务部,由法律规定中小企业及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经该机构法律服务部审核其合法性和规范性。抵押和付款都要经过该机构,抵押物权控制在该机构手中,如果到期不还债,该机构有权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还债权人;签订合同和货款交接也要该机构作见证人,以保证履行合同。最后要建立经济活动的备案制度。如果没有经过该机构审核、见证并备案的经济活动,法律将对该经济活动的有效性自始不予认可。因该经济活动产生的一切纠纷法律将不予保护。对于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违约者,该机构要记录在案,上网公示,以备后来与其有经济往来者查询并决策。如此一来,不仅规范了我国的经济活动,杜绝老赖,也有利于对国家经济数据的准确普查,同时给决策者正确分析、判断当前经济形势,以便进一步作出正确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