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合硅酸盐水泥(代替 GB/T12598-1991)复合硅酸盐水泥是由硅酸盐水泥熟料、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复合硅酸盐水泥(简称复合水泥)。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按质量百分比应大于 20,不超过 50。目录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二、引用标准三、定义 四、标号 五、技术要求 六、试验方法 七、检验规则 八、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其它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组成、标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使用。 二、引用标准GB 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176 水泥化学分析
2、方法 GB 177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 203 用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 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 1344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m 筛筛析法) GB 1346 水泥标准笛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 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 6763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 9774 水泥包装用袋 GB 12957 用作水泥混合材料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 ZB Q12 001 掺入
3、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三、定义3.1 复合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复合硅酸盐水泥(简称复合水泥)。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按质量百分比应大于 20,不超过 50。 水泥中允许用不超过 8的窑灰代替部分混合材料;掺矿渣时混合材料掺量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 3.2 组分材料 3.2.1 硅酸盐水泥熟料与 GB175 的规定相同。 3.2.2 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符合 GB203 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符合 GB2847 规定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符合 GB1596 规定的粉煤灰,以及按照附录 A 新开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铁炉渣
4、、精炼铬铁渣等。 3.2.3 非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活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潜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的水泥混合材料和石灰石、砂岩,以及按照附录 A 新开辟的非活性混合材料,如钛渣等。采用石灰石时其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 2.5。 3.2.4 石膏、窑灰、助磨剂、外加剂等与 GB175 的要求相同。 四、标号分 325、425、525 三个标号。 五、技术要求5.1 氧化镁: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得超过 5.0。如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 6.0。 5.2 三氧化硫: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 3.5。 5.3 细度:80m 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 10。 5.4 凝结
5、时间:初凝不得早于 45min,终凝不得迟于 10h。 5.5 安定性: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5.6 强度:425 和 525 号水泥按早期强度分两种类型。各标号、各类型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MPa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标号 3 天7 28 3 7 28325 - 18.5 32.5 - 3.5 5.5425 - 24.5 42.5 - 4.5 6.5425R 21.0 - 42.5 4.0 - 6.5525 - 31.5 52.5 - 5.5 7.0525R 26.0 - 52.5 4.5 - 7.0六、试验方法6.1 氧化镁和三氧化硫按 GB176 进行。 6.2 细度按 GB
6、1345 进行。 6.3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 GB1346 进行。 6.4 压蒸安定性按 GB750 进行。 6.5 强度 按 GB177 进行。但复合硅酸盐水泥进行胶砂强度检验的用水量按 0.44 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 116mm 来确定。当流动度小于 116mm 时,须以 0.01 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达到不小于 116mm。 胱砂流动度按 GB2419 进行。 七、检验规则7.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编号按水泥厂年产量规定。 100 万吨以上,不超过 1000 吨为一编号; 50 万吨以上-100 万吨,不
7、超过 800 吨为一编号; 30 万吨上-50 万吨,不超过 600 吨为一编号; 10 万吨以上-30 万吨,不超过 400 吨为一编号; 4 万吨以上-10 万吨,不超过 200 吨为一编号; 4 万吨以下,不超过 100 吨和天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以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数至少 14kg。 7.2 试验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管 90 天,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和仲裁。 7.3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品质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能出厂
8、。 7.4 试验报告 水泥厂庆在水泥发出日起 11 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 28 天强度以外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28 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 32 天内补报。 试验报告还应填报混合材料名称和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并应附有该水泥的品质指标。 7.5 判定规则 7.5.1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7.5.2 凡细度、终凝时间和混合材料掺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桔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7.6 仲裁 水泥出厂后 90 天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需
9、要由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昌,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的封存样进行。 若用户对水泥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时,生产厂在接到用户要求后天内会同用户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同等有效。 八、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8.1 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重 500.5kg。包装袋应符合 GB9774 规定。 8.2 标志 包装袋上须清楚标明:工厂名称,水泥品种(简称),标号,包装年、月、日和编号及主要混合材料或外加剂名称,包装袋两侧也应印有水泥名称和标号。散装时须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8.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
10、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其它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料的规定 (补充件) A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用于复合水泥生产的新开辟混合材料质量要求和启用程序。 A2 新开辟混合材料 系指新开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铁炉渣、精炼铬铁渣、钛渣等。 A3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分类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根据其活性大小可以分为活性和非活性二种。水泥胶砂28 天抗压强度比大于和等于 75的为活性混合材料;小于 75的为非活性混合材料。 A4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活性评定方法按 GB12957 进行。 A5 基本要求 启用新开辟的混合材料生产复合水泥时,必须经过
11、国家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充分试验和鉴定,证明它对人体无害,其中放射性物质须符合 GB6763 的规定,还要证明它对水泥性能无害,并制定其相应的技术标准,经省、市、自治区以上建材主管部门批准。投产后定期进行质量检验。 A6 审批新开辟混合材料需提供的资料 A6.1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作水泥混合材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混合材料的化学成分、矿物组成、活性状态,对人体的有害成分含量,用该混合材料制备的复合水泥短期和长期的物理软科学性能,特殊性能及混凝土性能等试验研究。 A6.2 水泥试产、试用总结报告。 A6.3 新开辟的混合材料技术标准及编制说明。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幼云、王文义、白显明、朱连发。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材料工业部部标准 JC101-81混合硅酸盐水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