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典型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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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WTO法律制度案例,主讲教师:王祥修等,案情简介 1995年6月至7月间,欧共体、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向日本提出磋商,要求解决日本根据酒税法征税的问题。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经纠纷当事方请求,DSB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经过审查,该纠纷主要涉及日本l953年酒税法。按照该法规定: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都必须缴纳酒税;酒被分成10类:清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分A级和B级),MIRIN,啤酒,葡萄酒(包括甜葡萄酒),威士忌和白兰地,烈性酒,餐后酒,其他酒;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纯度,规定不同的税率。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在申诉中提出,日本对酒的以上分类造成进口酒和国产酒在税率上的差异,使进口酒

2、的税率高于国产酒,违反了GATT的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 专家小组在讨论了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之后指出:,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诉日本酒税法案,日本将关税与国内税结合在一起起到了下列影响:一方面外国产的烧酒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另一方面它没有保证烧酒和其他无色或棕色酒的平等竞争条件。通过高关税和不同的国内税,日本把烧酒同外国产品,不管是外国产的烧酒还是其他无色或棕色酒的竞争隔离开来。因此,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日本将其酒税法进行修改以符合GATT的规定。 日本对专家小组的结论提出上诉以后,上诉庭虽然纠正了专家小组的一些法律问题上的错误,但仍做出裁决,认为日本在实施酒税法时没有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保护了国

3、内生产,违反了GATT有关国民待遇的原则规定。建议日本修改其酒税法,使其与GATT的规定相符。 1996年11月1日,DSB通过了上诉庭的报告和修改了的专家小组报告。后经当事各方磋商,1998年2月1日,日本提出了实施专家小组报告的方案,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接受了这一方案。,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日本对酒类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和国内税率,是否违反了WTO 的国民待遇原则?,中国、欧盟等诉美国钢铁产品纠纷案,案情简介 2001年6月28日,美国对部分来自中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钢铁产品进行调查,结果认为,一些国家出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对美国的钢铁企业造成了损害,另一些国家的钢铁产品

4、则对美国的钢铁企业造成了损害威胁。根据这项调查结论,美国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征收8到30不等的高额关税。在有关各方与美国磋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先后于2002年5月、6月和 7月要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组成评审团,解决与美国的钢铁贸易纠纷。 在评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论焦点包括:(l)美国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GATT 第19条第l款规定的条件,即美国的钢铁企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是由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违背了它们所作的承诺,向美国大量,出口,使得美国市场上的有关钢铁产品达到了“意想不到”的增加;(2)如何对同类”产品和有直接竞争关系产品进行认定。评审团经过评审后认定,美国所采取的lO项

5、保护措施都不符合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而美国对自已的做法又无法提供“足够的”和“经得起推敲”的解释。因此,评审团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撤销相关的保障措施。美国表示不服,于2003年8月11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 美国的上诉理由有两条:第一,评审团评审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不应该依据GATT第19条第1款,而是应该依据保障措施协第3条第l款。第二,评审团在评审案件时,没有很好地执行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DSU)第12条第7款的规定,即当争议双方无法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时,评审团应列举事实,指出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事实背后的基本原理,并

6、提出相应的建议。上诉机构经过审理,基本上维持了评审团的结论,同时,上诉机构还认为,评审团依据GATT第19条第l款之规定,裁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这一做法符合DSU第12条第7款的规定,因此,驳回美国的第二条上诉理由。法律问题 1 世贸组织的总理事会与争端解决机构是什么关系? 2在这场贸易纠纷中,美国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的是保障措施,而非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这是为什么?,欧盟、美国和加拿大诉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案情简介 2006年4月,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相继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提出磋商请求。随后,日本、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国也要求参加磋商

7、谈判。请求方依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DSU)第4条、GATT第22条第1款、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8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4条和第30条,指责中国国家发改委2004年5月21日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海关总署等部门2005年4月联合发布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不符合多边贸易协议的相关规定。 欧盟等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有关部门的措施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违背了相关义务:,(1)对于从其他成员关税区进口到中国关税区的产品,中国直按或间接地征收国内税或同类费用,数量上超出其对国内相似产品的直接或间接课征的税收与费用,这不符合GATT第3条第2款

8、规定。此外,中国对进口或国内产品征收国内税或国内费用的方式违反了第3条第1款确立的原则。 (2)中国对用于组装汽车的进口零部件设置特定的指标限量,对超过该范目的汽车中的每个零部件征收额外费用,不符合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 (3)中国针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设立并维持限定特定数量或比倒的国内数量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要求适用该管理规定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任何产品必须通过国内来源提供,这种做法不符合GATT第3条第5款规定。 (4)中国的做法不符合GATT第3条或第11条的规定,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以及相关解释。,(5)中国根据企业的出口业绩或国内产品替代进

9、口产品给予补贴,违背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的规定。 (6)中国违背了“入世议定书”第7条第3款、“工作组报告”第203段和第342段规定的义务, (7)中国对汽车的完全组合式配件和半组合式配件征收超过10%的关税,违背了“工作组报告”第93段、第342段以及议定书第一部分第12款规定的义务。 (8)中国未能给予另一成员的商业以不低于GATT所赋减让表中相关部分规定的待遇,从而不符合GATT第2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法律问题 1GATT第3条有关国内税是如何规定的? 2针对欧盟等成员的指控,中方应该如何抗辩?,加拿大与巴西关于影响民用飞机出口的措施纠纷,案情1997年3月10日,

10、巴西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4条要求与加拿大磋商,认为加拿大政府或其地方政府计划向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这些措施不符合该协议第3条的规定,损害了巴西根据该协议可以享受的利益。1998年7月23日,DSB成立专家小组,后加拿大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出上诉,上诉庭于1999年8月作出报告,维持专家小组的报告。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加拿大对国内飞机工业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给国内飞机制造业的援助。专家小组讨论的实体问题是:补贴的定义,加拿大向国内飞机制造业提供补贴的具体项目是否构成反补贴协议所说的补贴,如构成补贴,这样的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专家小组认为,构成补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

11、的财政资助,二是这种资助给予接受者利益。加拿大提出,构成补贴还须满足第三个条件:一项资助在给予接受者利益的同时,必须造成,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开支,才构成补贴。专家小组反驳了加拿大的意见,确定其提出的附加条件不是反补贴协议的要求。 反补贴协议禁止的是出口补贴。确定某项资助构成补贴之后,还要确定这一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这其中包括两个不同的含义:一是补贴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二是补贴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的补贴只要证明一个成员方存在对出口给予补贴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满足了举证责任。事实上取决于出口的补贴,仅仅证明受到补贴的是出口企业,还不能满足举证责任,还必须证明如果没有出口或预期的出口

12、,就不会给予补贴。加拿大提出,受到补贴的企业并没有增加出口,因此,补贴不是取决于出口的。专家小组和上诉庭都认定,确定事实上取决于出口的补贴,要审查的是给予补贴时的意图,而不是看补贴是否真的刺激了出口。只要有事实证明补贴与实际的或预期的出口相关联,就,构成事实上取决于出口。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同其他多边协议一样,WTO允许成员方在某些情况下实施贸易限制措施,但以此类措施不给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为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构成和补贴的分类,明确了禁止补贴的范围。本案进一步阐述了补贴的构成和出口补贴的含义,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协议的要求。,Euro

13、pean CommunitiesSelected Customs Measures,(WT/DS315),案情简介 2004年9月21日,美国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请求与欧共体就其某些海关措施进行磋商,但双方未能就争议的解决达成相互满意的协议。美国遂于2005年1月13日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并获得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批准。本案中,美国认为欧共体对以下海关法规及措施的执行违反了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的规定:欧洲共同体海关守则及其实施条例、欧洲共同体共同海关税则及商品分类编码制度、欧洲共同体统一关税表、以及对上述法规的修订、实施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此外

14、,美国还指控欧共体未能设立相应的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和程序以对其海关管理行为进行及时的复审和纠,正,从而也违反了GATT1994第10条第3款(b)项的规定。 2006年6月16日,专家小组就本案做出了一份长达355页的报告。该份报告认定欧共体在三种具体情形下违反了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的规定,在五种具体情形下没有违反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的规定。美国根据该项规定提出的另外11项具体指控则因证据不足而未获裁定。此外,专家小组裁定欧共体没有违反GATT1994第10条第3款(b)项的规定。2006年8月14日和28日,美国和欧共体分别就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问题

15、和法律解释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肯定了专家小组的部分裁定、并推翻了其他裁定。所涉主要法律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和实体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而上诉机构和专家小组对上述问题的裁定也存在较大分歧。,United States- Tax Treatment for “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WT/DS108),案情简介 案件起因于美国1984年生效的外贸公司所得税制。居民税收管辖权是美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即美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对法人而言, 判断是否为美国居民的标准是其设立地。另外, 美国还对外国公司来源于本国境

16、内的所得享有征税权, 并同时对外国公司来源于境外但与在境内发生的某一商业行为有效联系的所得征税。对外国公司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否与境内商业行为存在有效联系, 由美国税务当局视具体情况定夺。外贸公司在美国税法上属于外国公司, 而其基于外贸行为的部分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被自动视为与境内商业行为无有效联系, 从而得以免税。当外贸公司以某一美国公,司为母公司时, 该母公司不需将外贸公司享受免税待遇的所得纳人年应税所得额中, 并且外贸公司在免税的所得基础上划拨给母公司的红利也享受100%免税待遇, 从而使作为美国居民的母公司也节省了大笔税收开支。基于外贸公司所得税制的诸多优惠, 迄今已有超过7,000家美国出口商设立了外贸公司。据统计, 在外贸公司所得税制下, 波音公司1998年节省了$130,000,000税额(占其当年总收人的12%), 而通用电气公司同年节省了$150,000,000税额。 1997年11月, 欧盟以美国外贸公司所得税制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由请求与美协商, 但未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1998年11月, 欧盟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1999年10月, 专家小组裁决美国外贸公司所得税制构成非法出口补贴。之后美国提起上诉, 2000年2月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小组的该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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