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8-06-20 10:18:20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开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11 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9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二、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
2、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执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照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应当在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 50%。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三、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革命老根
3、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农村居民的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四、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商,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的准备工作。在省政府确定将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五、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其耕地占用税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1987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鲁政发198781 号)同时废止。附件: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设区的市县(市、区)适用税额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
4、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每平方米 30 元;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每平方米 25 元。青岛市四方区、李沧区每平方米 45 元;崂山区每平方米 40 元;黄岛区每平方米 35 元;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每平方米 30 元。淄博市张店区每平方米 40 元;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每平方米 27 元;高青县、沂源县每平方米 22.5 元。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每平方米 30 元;山亭区每平方米 24 元;峄城区、台儿庄区每平方米 22 元。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每平方米 21.5 元。烟台市龙口市每平方米 38 元;芝罘区、
5、福山区每平方米 30 元;长岛县每平方米27.5 元;牟平区、招远市每平方米 25.5 元;莱州市、栖霞市、海阳市每平方米24.5 元;莱阳市每平方米 23.5 元;蓬莱市每平方米 23 元;莱山区每平方米 20 元。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每平方米 23 元。济宁市市中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每平方米 35 元;任城区、曲阜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每平方米 30 元。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每平方米 26 元;新泰市、肥城市每平方米 25 元;宁阳县、东平县每平方米 23 元。威海市环翠区、文
6、登市、荣成市、乳山市每平方米 30 元。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每平方米 30 元;五莲县、莒县每平方米 23 元。莱芜市莱城区、钢城区每平方米 26.5 元。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郯城县、苍山县、莒南县、沂水县、蒙阴县、平邑县、费县、沂南县、临沭县每平方米 22.5 元。德州市德城区、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齐河县、临邑县、宁津县、庆云县每平方米 21.5 元。聊城市东昌府区、临清市、阳谷县、莘县、茌平县、东阿县、冠县、高唐县每平方米 21.5 元。滨州市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每平方米21.5 元。菏泽市牡丹区、曹县、定陶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每平方米 21.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