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补充耕地协议甲方:南田坪乡国土所 (法人代表)乙方:南田坪乡 (法人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的请求开发该村 范围内荒茶地作为补充耕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甲方负责 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具体实施。 2 、乙方负责开发范围内的权属清理并予以现场指界,维护工程作业秩序,因权属纠纷等其它整整理由导致延误工期给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乙方应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编制补充耕地规划方案,并经甲方同意与履行开发整理耕地报批手续,因甲方工作需要,委托承包土地平整等工程给乙方,所开发整理的耕地应满足水田耕种的要求,具体标准如下:应具备能灌溉,有固
2、定坚实的田埂,田面平整,放水成型,泥沙适中,土层深度在 35cm 以上,能种植水稻,验收符合上述质量标准,由甲方按照实际丈量面积,每亩付给乙方土地开垦费叁佰元整 ( 300 元)并保证在 5 月底前完成结尾工作。 4 、甲方所开发补充的耕地,其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由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继续使用。但补充耕地指标只能由甲方使用,乙方不得提出和用于折抵其村内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补偿指标,而且必须承担履行开发补充新增耕地项目的义务及责任。5、乙方未按协议第三条规定标准完成任务,于开发后整理的耕地不符合标准,甲方有权责令返工,返工不合格或拒绝返工的,甲方可另请安排作业在应付经费内扣除,
3、此协签订生效。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国土局存档一份。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公章) (公章)年 月 日开发补充耕地协议甲方:南田坪国土资源所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经请示上级同意接受乙方的请求,把近年充分利用村林场,面积近 80 多亩,变成本户致富的粮田一事,自愿申请纳入本年度村级土地开发项目范围,作为补充新增耕地指标,其有关事项协商如下:一、甲方同意乙方的清求纳入本年度村级开发项目范围,作为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申报但其上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由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继续使用。但使用者必
4、须承担履行补充新增耕地面积的义务及时代政策规定的长期责任。二、根据村内开发项目的整体规划,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及土池开发的有关要求。在申报新增耕地面积范围内,必须自觉清除四周杂木、杂草、投劳维护防治水土流失,避免损坏新增耕地,并必须逐步改善生产条件,完善水利等配套设施。甲方下拨土地开垦费 元,此外,除上述范围外,并必须自觉维护提供本次新增耕地面积的开发利用工作,无任何理由追找村、组和本次续开而多方等原因影响造成本户开发范围的损失。三、根据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以奖代补开垦费(包括本次完善整理劳务工资及其它等一切补偿在内),报请验收合格后,凭税务发票,一次性奖给现金 元,此协议作为今后的依据管理乙方,永无反悔。甲方:南田坪乡国土所乙方:横田村村民鉴证单位负责人:呈上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