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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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为保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完善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相关政策,我局制定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现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附件: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外国专家局二 OO 八年一月七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

2、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人才项目)的管理,完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进人才项目管理工作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进人才项目必须以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核心,根据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提高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等目的。第三条 引进人才项目按经费资助类别,分为常规项目、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按专家来源,分为专家组织项目和非专家组织项目。第

3、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四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指南、目标和任务;(二)组建引进人才项目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三)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四)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五)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引智归口部门)是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的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提出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引进人才项目立项建议和年度计划建议;(二)协调、落实本地区、本部门引进人才项目年

4、度计划工作进度;(三)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执行的跟踪、总结和评估;(四)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五)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等。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引智归口部门提出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申请,并于每年国家财政布置部门预算后,下达征集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通知。第七条 引智归口部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征集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通知的要求,负责受理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单位提出的引进人才项目和经费申请,经审理形成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和经费申报建议,并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第八条 引智归口部门在受理引进人

5、才项目时,应指导项目单位认真填写引进人才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或附件六),必须对申报项目单位的条件、所申报项目在国内外所处水平、引进专家的必要性、预期达到的效果等进行充分论证。第九条 专家组织项目是指通过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合作的外国专家组织向项目单位推荐专家的项目。专家组织项目需在每年 8 月底之前通过“网上洽谈系 统(EO 系统)” 进行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通过“网上洽谈系 统(EO 系统)” 对引智归口部门申报的专家组织项目进行批复,并可列入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第十条 引智归口部门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时,应使用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简称项目

6、软件)进行。申报材料包括:(一)申报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公函;(二)由项目软件生成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或附件五);(三)引进人才项目申请表;(四)电子文件。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项目评审与批准按专家初评、引智归口部门审查、国家外国专家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引进项目时,需请 3 名以上同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并将专家初评意见按要求填写在项目申请表评审意见栏目内。第十三条 引智归口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引进人才项目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引进人才项目汇总后,按第十条规定的方式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7、。第十四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引智归口部门申报的所有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进行审核,主要内容是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电子数据的有效性、项目申请表填报质量、申请经费规模等。第十五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按照经费资助类别,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分别以下列方式批准各引智归口部门申报的引进人才项目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一)对常规项目,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报批建议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业务主管领导批准。(二)对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已列入国家重点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等国家计划的项目和连续支持项目除外),

8、必要时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形成报批建议报国家外国专家局业务主管领导批准。(三)对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征询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报批建议报国家外国专家局业务主管领导批准。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对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为本行业领先技术、引进人才的必要性以及在项目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获得批准后的项目计划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于当年第一季度下发到各引智归口部门。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引智归口部门申请的引进人才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

9、次受理和一次审批。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总结第十九条 引智归口部门收到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的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后,应及时转发给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项目执行完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引智归口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格式见附件四或附件八)。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形成重要引智成果,引智归口部门应及时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第二十二条 对于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中尚未完成的引进人才项目,第二年仍需执行的,应在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中重新申报。第二十三条 在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补充部分项目,必须在每年的 9 月底以

10、前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四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第二十五条 引智归口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本部门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总结,并用项目软件汇总后每年 12 月底之前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总结材料应包括本地区、本部门引进人才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或附件七)、每个引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及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使用项目软件生成。第二十六条 对不上报引进人才项目总结的引智归口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不受理其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的申报工作。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项目

11、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预算和执行管理、资金拨付与管理、会计账簿和报表以及监督和检查按照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项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引进人才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九条 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支付。凡与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合作协议的外国专家组织派遣的专家,其

12、专家零用费标准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十条 常规项目只资助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除资助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外,还可资助专家工薪、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资助专家工薪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的工薪或报酬的 60%。如申请工薪资助,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第三十二条 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资助经费核销,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总费用按批复的资助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核销,核销总量不超过批

13、准资助的经费预算。经费核销时,国际旅费应有机票复印件和购票收据;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应有支付凭证;专家工薪、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应有支付合同和专家签收凭证;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还应另附国内专家评审鉴定意见。第三十三条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除了用于专家费用外,还可用于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等。核销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核销,总量不超过批准资助的经费预算。第三十四条 如需支付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支付。各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资助费用中列支。第三十五条 各引智归口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部门每年将对引智归口部门专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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