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公 司 接 收 派 遣 服 务 协 议 书甲 方 (接 收 服 务 方 ):XXX乙 方 (服 务 派 遣 方 ):XXX甲 方 因 经 营 需 要 ,委 托 乙 方 提 供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如 下 协 议 ,须 双 方 共 同 遵 照 执 行 。第 一 条 :派 遣 服 务 人 数 、期 限 和 场 所(一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需 要 派 遣 的 服 务 人 员 ,具 体 数 量 由 甲 方确 定 。(二 )派 遣 服 务 期 限 为 一 年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协
2、 议 到 期 ,如 甲 方 需 要 ,则 双 方 再 行 商 议 续 签 劳 务 派遣 服 务 协 议 。(三 )乙 方 安 排 派 遣 的 服 务 人 员 在 甲 方 从 事 加 油 站 的 辅 助 性 服务 工 作 。第 二 条 :服 务 时 间 和 休 假服 务 期 间 的 服 务 时 间 按 甲 方 有 关 制 度 执 行 。第 三 条 :派 遣 服 务 人 员 的 劳 动 关 系 及 社 会 保 险(一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与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人 员 建 立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认可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劳 动 关 系 。(二 )乙 方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3、法 规 ,为 所 派 遣 的 服 务 人 员 购 买 相 关保 险 ,并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劳 动 争 议 及 法 律 责 任 、法 律 后 果 均 由 乙 方 全 部 承 担 ,与 甲 方 无 关 。第 四 条 :对 派 遣 服 务 人 员 的 医 疗 和 因 工 负 伤 的 处 理(一 )甲 方 必 须 为 乙 方 派 遣 的 服 务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安全 环 境 和 条 件 ,乙 方 向 派 遣 的 服 务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二 )乙 方 应 对 派 遣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4、派 遣 培 训 ,加 强 对 服 务 人 员的 安 全 意 识 和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教 育 ,配 合 甲 方 做 到 安 全 经 营 。(三 )当 派 遣 服 务 人 员 发 生 工 伤 时 ,甲 方 应 及 时 配 合 乙 方 组 织抢 救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四 )工 伤 事 故 由 乙 方 负 责 申 报 ,甲 方 给 予 配 合 取 证 。医 疗 终 结后 ,需 要 作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 ,由 乙 方 负 责 向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联 系 办理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五 )派 遣 服 务 人 员 参
5、 加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的 ,若 发 生 人 身 意 外伤 害 ,由 乙 方 负 责 向 保 险 机 构 申 请 理 赔 ,甲 方 给 予 配 合 。(六 )乙 方 负 责 工 伤 事 故 的 处 理 ,并 做 好 受 害 的 派 遣 服 务 人 员及 其 家 属 的 安 抚 工 作 ,不 得 影 响 甲 方 的 正 常 经 营 。第 五 条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费 结 算(一 )乙 方 人 员 工 资 实 行 保 底 计 件 工 资 制 :每 人 每 月 保 底 工 资xxxx 元 ;计 件 按 实 际 工 作 量 计 算 ;保 险 费 用 xx 元 ;劳 保 费 用 xx
6、元 ;带 班 补 贴 xxx 元 ;销 售 提 成 单 独 计 算 。(二 )乙 方 服 务 费 甲 方 须 每 月 10 日 前 将 上 月 派 遣 服 务 费 (加 总额 的 15.5%管 理 费 )汇 入 乙 方 账 户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全 部 由乙 方 承 担 。(三 )甲 方 依 据 合 同 周 期 ,暂 扣 最 后 一 个 月 派 遣 服 务 费 作 为 服务 成 果 验 收 保 证 金 。甲 方 对 乙 方 派 遣 服 务 人 员 的 服 务 成 果 验 收 评估 合 格 后 ,将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乙 方 上 述 保 证 金 。若 验
7、收 评 估 不合 格 ,将 扣 除 上 述 相 应 的 保 证 金 。(四 )乙 方 向 甲 方 收 取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费 ,必 须 向 甲 方 开 具 税 务部 门 印 制 认 可 的 税 务 发 票 。第 六 条 :甲 方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一 )甲 方 有 选 择 服 务 人 员 的 权 利 。甲 方 应 配 合 乙 方 做 好 服 务人 员 的 相 关 培 训 。(二 )甲 方 应 按 时 足 额 向 乙 方 支 付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费 ,不 得 拖 欠 。(三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人 员 遵 守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8、度 ,对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的 服 务 人 员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对 其 进 行 经 济 处罚 ,直 至 遣 返 乙 方 。(四 )甲 方 如 需 补 充 、更 换 、退 回 服 务 人 员 ,应 提 前 十 五 天 通 知乙 方 ,以 便 乙 方 安 排 、办 理 各 种 手 续 。第 七 条 :乙 方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一 )乙 方 有 责 任 对 其 所 派 遣 的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遵 章 守 纪 教 育 和安 全 生 产 警 示 教 育 ,否 则 发 生 的 安 全 、工 伤 事 故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二 )乙 方 根 据
9、 甲 方 的 需 求 ,10 天 内 提 供 合 适 人 选 给 甲 方 ,并在 10 天 内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乙 方 必 须 在 收 到 甲 方 劳 务 派 遣 费 的 10天 内 支 付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劳 务 费 用 。(三 )乙 方 对 被 甲 方 遣 返 的 服 务 人 员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做 好 善 后事 宜 。(四 )乙 方 派 遣 到 甲 方 的 服 务 人 员 ,在 甲 方 服 务 期 间 ,应 遵 守 甲方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规 程 ,接 受 甲 方 培 训 ,服 从 甲 方 安 排 ,并 保 质保 量 地 做 好 服 务 。(五
10、)乙 方 应 做 好 派 遣 到 甲 方 服 务 人 员 的 跟 踪 管 理 工 作 。定 期或 不 定 期 走 访 甲 方 和 服 务 人 员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六 )乙 方 应 经 常 保 持 与 甲 方 沟 通 ,认 真 听 取 甲 方 的 建 议 和 意见 ,不 断 改 进 服 务 和 管 理 。促 进 服 务 规 范 、合 法 、有 序 、高 效 。第 八 条 :其 它 事 项(一 )甲 乙 双 方 如 其 中 一 方 拟 变 更 或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的 ,应 提 前一 个 月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11、则 协 商 解 决 。(二 )甲 乙 双 方 ,如 其 中 一 方 违 约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金 额为 :合 同 总 价 的 10%。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第 一 、二 项 ,产 生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20%的 违约 金 。(三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书 面 补 充 ,补 充协 议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四 )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甲 方 执 二 份 ,乙 方 执 一 份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 授 权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