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房地产业协 会 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 心 中国房协 2011 85 号 建住中心 2011 90 号 关于印发 2011-2012 年度 “广厦奖”管理办法 及评价 标准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 (开发协会 )、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 现将 2011-2012 年度 广厦奖 管理办法 及评价标准 印发给你们,请 依据广厦奖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组织本省(区 、市 )房地产 开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 推荐 工作 。 其他评选要求 详 见 关于开展 2011-2012 年度广厦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中国房协 201160号、建住中心 201165 号
2、)。 附件: 1广厦奖管理办法 2 广厦奖(住宅类) 项目 评价标准 3 广厦奖(非住宅类) 项目 评价标准 二 一 一年 十一 月 七 日 抄报:齐骥副部长 抄送: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住房保障司、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司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中国房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各专业委员会、各工作部门 2 附件 1 “广厦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产品综合品质,促进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家批准,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在房地产行业内开展广厦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 广厦
3、奖是我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性大奖。获奖项目必须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做到规划设计水平高、环境质量好、工程质量优,住宅性能好,在推进住宅产业化、四节一环保和解决广大群众住房问题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广厦奖 评选项目以住宅为主,兼顾一定比例的非住宅;以普通商品房为主,兼顾保障性住房和中高档住房;以新建住宅为主,兼顾既有住宅改造项目;以城市项目为主,兼顾新农村项目。 第四条 为保证广厦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 广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
4、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3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广厦奖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广厦奖评价标准中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 其中住宅类项目按住宅的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和物业管理六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选;非住宅类项目按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质量、产业化技术应用、物业管理五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选。 第七条 广厦奖评选活动原则上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或者地方房地产业协会 (开发协会 )的会员中进行。 第八条 申报项目要求 1.总建筑面积一般在 5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旧城改造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可低于 5
5、万平方米; 2.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3.入住率或租用率达到 60%以上; 4. 符 合 国 家 颁 布 的 住 宅 性 能 评 定 技 术 标 准 ( GB/T50362-2005)规定的 2A 级及以上性能等级标准; 5.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应用效果突出,住宅产业技术应用水平高; 6.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 ,住宅全装修在申报项目中的比例,东部地区为 100%,中、西部地区为 60%以上; 7住户(用户)对工程质量满意度为 95%以上,对物业管4 理满意度为 90%以上。 第九条 推荐项目凡获得省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管行业协会的奖
6、项,可作为广厦奖评选参考依据。 第十条 项目属于下 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1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不满足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存在安全隐患的; 2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不良记录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广厦奖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提出广厦奖评选标准及要求;监督广厦奖评选程序公正性;处理评选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最终审定广厦奖获奖项目。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领导等担任,委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
7、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等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广厦奖 评委会设名誉主任委员 1 名,特邀顾问若干名。 第十三条 广厦奖设立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5 其工作对评委会负责。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项目的评审,并向评委会汇报评审情况,提出获奖项目建议名单。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的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共同设立 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厦奖办公室),负责广厦奖评选活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地进行贯彻广厦奖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广厦奖办公室
8、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派员组成,地点设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本辖区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初审及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广厦奖评选活动推荐小组和评审专家小组。推荐小组的 工作职责是:负责本省(区、市)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组织工作;并将符合广厦奖申报条件的项目推荐到广厦奖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推荐小组由同级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争取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或指导,
9、并选出推荐小组负责人;同时明确 1-2 名联络员负责与广厦奖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6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评审专家小组具体负责本省(区、市)内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专家小组成员由推荐小组负责审核推荐 ,同时确定一名专家组长。 推荐小组成员和专家小组成员应填写广厦奖省级评选机构登记表,送广厦奖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推荐小组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在条件成熟的城市设立广厦奖市评选活动推荐小组和专家小组。广厦奖市推荐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本市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组织工作;并将符合广厦奖申报条件的项目推荐到广厦奖省、自治区评选机构。推荐小组成员和专家小组成员应填写广厦奖市评
10、选机构登记表,送广厦奖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项目候选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申 报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获奖项目质量,广厦奖实行申报项目候选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列入广厦奖候选项目的,申报单位一般应在设计阶段向地方广厦奖评选机构申请,填写广厦奖候选项目申报表,由地方广厦奖评选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广厦奖办公室汇总、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各地申报的广厦奖候选项目,广厦奖专家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住宅性能认定设计审查和四节一环7 保及产业化技术集成方案的预审。 经预审合格并报广厦奖评委会认可的,发放广厦奖候选项目证书。 第二十三条 广厦奖候选项目要严格 依照广厦奖的标准进行开发管理,并接受广厦奖专家的 中期检
11、查。 经中期检查不符合广厦奖标准的项目,由广厦奖评委会取消其候选资格,并收回候选项目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广厦奖候选的项目,在评选时坚持同等优先。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城市广厦奖评选机构应根据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对广厦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地区开发建设单位参加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广厦奖管理办法和 广厦奖评价标准,结合本地区评选机构要求,认真填写年度广厦奖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地方广厦奖评选机构申报,也可以通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指定的网站
12、专门申报窗口进行申报,由广厦奖评选活动办公室确认后向各省(区、市)广厦奖评选机构发函,委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广厦奖专家和广厦奖评审委员会专家也可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向广厦奖8 评选机构推荐申报项目 。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评选机构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申报广厦奖项目资料 和专家推荐的项目后,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对符合广厦奖标准的项目提交本地区广厦奖推荐小组审议。各省(区、市)广厦奖评选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时,广厦奖办公室可委托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推荐小组将审议通过的符合广厦奖申报条件的推荐项目资料报送广厦奖办公室。报送文件要求写明
13、年度评选活动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中,有住宅项目、又有非住宅类的大型综合性优秀项目,鉴于本办法明确的两类评选标准难以囊括,可经地方评选机构推荐 ,广厦奖专家组实地考察认可的,广厦奖评审委员会可认定为广厦奖入围项目。 第三十条 广厦奖办公室接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厦奖评选机构按分配名额要求推荐的广厦奖项目资料后,进行编码整理,再统一送交广厦奖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广厦奖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如需实地抽查项目和需补充项目资料时,由广厦奖办公室统一发文至省(区、市)广厦奖评选机构。 第三十一条 广厦奖评委会听取专家组评审意见,审定可公示的广厦奖获奖名单(公示期为 15 个
14、工作日)。 9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领 导听取公示情况汇报,确定广厦奖获奖项目名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六章 表 彰 第三十三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召开表彰大会向荣获广厦奖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授予广厦奖奖杯和获奖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对广厦奖获奖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予以表彰的同时,可为获奖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装修)、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发放相应证书。 第三十五条 获奖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制作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统一设计的 雕塑,安置在获奖项目明显位置,以进一步增强品牌知名度。此项工作由广厦奖办公室
15、统一组织。 第三十六条 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住宅产业化中心(办公室)应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广厦奖获奖项目,并组织广大开发企业和相关单位学习考察广厦奖获奖项目,充分发挥获奖项目的示范作用。 第三十七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广厦奖获奖项目专集。 第七章 广厦奖召回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广厦奖获奖项目的权威性,对已获10 奖项目经查实出现问题的实行召回 。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并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杯和获奖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1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2项目获奖后出现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现安全隐患的; 3项目获奖后,有关单位或住户(用户)对项目在规划、设计及开发建设等环节有投诉,经核实责任在项目申报单位而未及时解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有关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给 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相应资格,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申报广厦奖的单位不得对评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以及广厦奖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直到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