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申报程序第一条 凡是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报的主体,包括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产销联合体、协会等服务农民和拓展农产品市场的服务组织。第二条 “县级地级 省级部直分中心部中心” 一个工作流程 5 个环节。申请人提交一次申请书,即可完成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请。第三条 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 )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附表1、2);(二)国家法律法规
2、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提交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即可):(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七)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一)、(四)、(六)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一)、(六)、(七)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六)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3、。第四条 同一产地、同一生长周期、适用同一无公害食品标准生产的多种产品在申请认证时,检测产品抽样数量原则上采取按照申请产品数量开二次平方根(四舍五入取整)的方法确定,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申请之日前两年内部、省监督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应包含在检测产品抽样数量之内。第五条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工作机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第六条 地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4、,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报送省级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之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地两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申请材料、认证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及时报送部直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复审。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之地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第八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前,申请人应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省级工作机构出具的产地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