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林地类型(地类)一、类型划分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 2 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 8 个二级地类,13 个三级地类,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 0.0667hm2(1 亩)。二、技术标准 (一) 林地 1.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 0.20 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1) 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林带行数应在 2 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 10m 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 3 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 时按片林调查。包括郁闭
2、度达不到 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 80%(年均降水量 400mm 以下地区为 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2) 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2(3) 竹林:附着有胸径 2cm 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由不同竹类构成的竹林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 0.100.19 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 2cm 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
3、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 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 2 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 3 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 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3 人工造林成活率 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 4
4、00mm 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 70%以上;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 3000 株/hm2 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 2500 株/hm2 以上,且分布均匀。(2) 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以下三类: (1)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
5、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 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4(3) 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8.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1) 培育、生产种子和苗木的设施用地; (2)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 集材道、运材道; (4)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
6、疫设施用地; (6) 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 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 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5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冰川和永久积雪等。 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苔原等。 5.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类: (1) 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2)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3) 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4) 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