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以下简称为“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校址为“浦东新区东明路上海实验学校校址”内。第二条 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由上海实验学校举办,为本校的非营利性教师专业发展共同体。第三条 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专业能力为本位,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团队学习为手段,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上海实验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强化教育研究氛围,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主要为上海实验学校和集团学校教师提供培训和学习服务。第
2、四条 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根据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行动计划,坚持面向全体教师,以多种方式开展活动。在培训形式上以教师团队学习和教师自主学习为主,延请专家和特聘教师讲授为辅。 第二章 管理和运行第四条 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学校领导小组”,负责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重大决策。2第五条 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1、学习与研究资源的开发建设;2、培训课程内容的设定;3、遴选培训教师;4、修订和完善有关培训、研究、评价方式等制度;5、培训课程的指导和评估。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职责详见上海实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六条 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设立以校长负责制下的校务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全面负
3、责日常工作;科研处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教师专业发展的目标、内容、师资、评价等方面的策略进行指导。第七条 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内部设校长、课程部、培训部、各学习团队等。其人选由上海实验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 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依照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管理,具体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制度、工作流程制度、激励制度和保障制度等。3第九条 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按依照上海实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标准组织各类培训。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学习项目为主要为学科类和教育德育管理类。第十条 学校聘请教育专家为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教育顾问,聘请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及学校的教学骨干为培训师,聘请本校优秀教师
4、为内部培训师,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第十一条 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对学员实施发展性评价,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实验学校教师发展性评价标准与奖惩办法。第三章 保障 第十二条 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其财产均属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财务制度按上海实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学校图书馆、资料室、教育技术要为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三条 上海实验学校对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发展承担义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有权统筹安排本校教师专业发展的相关事务。第十四条 本章程可由上海实验学校行政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经上海实验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方能修改。4第十五条 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变更与解散应由上海实验学校行政会议提出动议,并由上海实验学校教代会明确变更和解散的程序与其善后事宜。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试行,其修改权属于上海实验学校,解释权在校长室。 附件一:上海实验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行动计划 附件二:上海实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附件三:上海实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标准附件四:上海实验学校教师发展评价与奖惩办法附件五:上海实验学校培训师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