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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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2、投资 .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1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3、。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4、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2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

6、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安泰双核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 安泰双核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

7、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

8、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4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9、: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10、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11、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5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12、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13、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6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14、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

15、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

16、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精选个股,充分挖掘和利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潜在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17、 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8、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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