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停工、不計工期、展延工期之認知及確認 】 1 主講人:郭 永 芳 電話: 0920-851508 E-MAIL: .tw 台中市政府: 105年 08月 12日 講課單元 公共工程施工契約皆明訂工期,承攬廠商均應於工期內完成,否則以逾期論並依約罰款! 工程進行中常有不定之因素、業主要求變更、現況與設計不符、設計疏失 等等;而使得施工影響及進度落後,近而產生工期爭議等,謹提供工期定義及認知,供主辦單位及監造參考。 工期除竣工規定外另有停工(復工)、不計工期 、 展延工期等三種,以下分析: 2 壹、工期之制定方式 1、 日曆天 a、所有日數皆計入(契約仍應註明含計入之相關 日期,避免工期爭議,
2、廠商陳情及機關困擾!) b、民俗節日、選舉日不計工期 c、例假日不計工期 d、因業主關係不計工期,如學校舉辦考試、活動 e、免計工期約定,契約應明訂 3 2、工作天 a、以不得施工為原則 b、因豪大雨造成工地泥濘或積水 ,機具及車輛 、人員 無法進出施工(影響天數以半天計算) 【 如屬建築工程雨天室內仍可施工、屬裝修工 程、屬耐震補強工程等,是否以不計工作天 ,監造單位應確實查證 】 ;以上原因亦有以 不計工期計算之 4 c、建築工程因上述原因,如遇附屬周邊及景觀觀 工程,建議列入工程展延檢討! d、道路工程配合路床、底層試驗報告,致影響後 續工項施工 e、配合他標工程無法施工,如管線施工 f
3、、工作天彈性大,甲乙方認知差異性大,審定易 較有爭議,應謹慎查證! g、可不計工期約定,契約應明訂 5 3、限期完工 a、依契約期限完工 b、主辦機關要求變更造成工期展延 c、因設計變更或設計缺失,(無法施工造成損 失機關應追究設計責任文件應能呈現,並做 為日後佐證資料) d、其他非歸責廠商責任,及廠商無法抗拒之因 素,並經主辦機關認定! 6 e、限期完工申請展延依據,應於契約另訂條款及 要件較妥適 4、凡涉及免計工作天者皆不得施工,如廠商欲進 場施工,應先徵得主辦機關同意,並依據契約 規定,惟當日是否計入工作天,契約應明訂,另 監造單位亦應查證,避免爭議! (相關監造及 施工日誌應記載) 7
4、 貳、工期計算方式 (一)、停工 1、因甲方因素無法施工 如配合長官要求開工典 禮、地方節慶或做設計變更 2、因建照無法取得(原則應於開工前取得) 3、水保計畫未通過 4、五大管線未經主管機關審定 8 5、因業主要求停工,如學校辦活動、舉辦考試、 機關場地出借辦理活動等(亦有以不計工期 計算) 6、外力不可抗拒、颱風、豪大雨等(另有以不計 工期 -較單純,惟仍應以契約規定為原則) 7、契約簽訂後發現用地未取得或僅部分取得(依 比率進行,可施作部份仍應先行施工,影響者 以展期辦理) 9 8、因管線未拆遷無法施工 9、校園重建工程先拆後建,因校方要求緩拆, 至無法進場施工! 10、可施工部分已全面完成,餘皆無法施工施 工,或至要徑前致無法施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