炊 事 员 用 工 协 议用人单位:扶风县盐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劳动者:权青(以下简称乙方)(女、现年 25 岁,家住绛帐镇双庙村二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用工协议:一、甲方聘用乙方为职工灶炊事员,试用期为壹年(自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13 年 7 月 25 日),期满后若双方满意,经协商另行续签协议;二、试用期内,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每月 800 元,每月月底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支付;三、试用期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用工保证金 300 元(首月月底结算工资时一次性扣除);以示约束,双方解除劳动协议时一次性返还乙方;四、甲方负责职工灶原材料的采购,供应及日常监督管理,乙方应随时与甲方沟通配合;五、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按时到岗,并按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及安全防范措施(如炊事员操作流程、交通安全等),若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六、乙方应高度重视个人卫生,穿着务必干净整洁,餐前饭后及时打扫餐厅厨房,做到清洁卫生,无尘杂、无污染;七、乙方确因有事不能按时到岗,应提前请假,如请假超过两天(含两天)以上时,乙方应自行找好替代人员;八、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扶风县盐业公司乙方: 二 0 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