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 1 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172035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2 月 2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2、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 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
3、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4、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2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证
6、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
7、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8、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9、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 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10、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11、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1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13、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14、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1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
16、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6 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6 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日 6 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
17、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8、月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9、开放日:指 在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18、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19、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建信睿和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20、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
21、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 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的资金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