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粗苯、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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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三十一)充装粗苯、焦油罐车安全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充装粗苯、焦油罐的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l、罐车遇到雷雨天气时,严禁充装。2、罐车周围有易燃有毒气体介质泄漏时,严禁充装。3、罐车周围有明火时,严禁充装。4、罐车充装时,安监人员、保卫人员要到现场检查防火防爆措施是否齐全。5、罐车从充装开始到罐车离厂前,应对罐车负责监护,保卫人员应对环境进行巡查。6、罐车充装完后应清理站台和轨道上的焦油和苯。7、罐车充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技术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8、外来参观者进入要害岗

2、位,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注明进出时间。9、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厂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戴上阻火器方可入内。10、及时对防护器具进行校验和更新,保证岗位所配备的防护器具的有效性。11、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12、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充装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13、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充装前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14、汽车罐车充装应有防静电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

3、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15、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管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 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 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 4.5m/s。16、装卸油作业场所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三十三)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道路及车辆管理(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2)其他部分参照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WHNY/ZD-40-20112、生产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1)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

4、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2)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3) 、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 105cm) 。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4)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以及任意开扎、拆除。(5)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做出具体方案,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6) 、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方面存在

5、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7)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做出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处理。(8) 、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9)、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侵蚀下沉。(10) 、厂区内道路上,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不准随意破坏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

6、修复。(11) 、有破坏路面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的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在厂区道路行走或拉运。(12) 、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13)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参加。(14)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15) 、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 2m。(16) 、厂房内的主

7、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 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17) 、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 、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2) 、机械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 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3)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4) 、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5) 、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设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6)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

9、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7) 、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护栏、防护网、防护罩、报警装置等设备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8) 、生产技术部监督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设备安全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安装单位对设备安全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9) 、各有关单位应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10) 、设备安全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设备安全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设备安全设施发挥安全

10、防护作用。(11) 、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作引发事故、事件;(12) 、在设备发生故障,如振动、噪声、温度、压力、负载、速度、位置发生超出规定极限而可能引发事故、事件时,应设置超限保险安全装置;(13) 、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14) 、在各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15) 、在各类设备设施中

11、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4、外委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进厂要向厂安健环部提供其单位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与厂部签定劳务安全健康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健康环保责任,履行相应安全健康环保义务。(2) 、施工单位人员进厂由厂安健环部、作业车间、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3) 、建立外委队伍管理档案,尽可能保证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队伍的专业化。(4) 、对工程项目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

12、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5) 、外来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时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6) 、对风险性大的基建项目,要由作业所在车间协助外委单位进行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措施执行。(三十四)地面厂区、作业场所防火、防水、防爆、防雷制度1、防火防爆管理(1)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甲醇厂装置区、甲醇厂槽区、甲醇厂装车区、焦化厂焦炉地下室、焦化厂煤气净化区域、焦化厂综合油库、焦油厂原料成品槽区、焦油厂生产装置区、各厂配电室和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当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头、泡沫液消防系统、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

13、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2)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3) 、进入煤化工单位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制度,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吸烟。因生产需要明火作业时要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待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监护下按章执行。(3) 、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4)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对各分厂的消防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

14、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防监控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落实厂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情况。(5)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防火特点配备消防设施。(6) 、所属单位、各分厂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并进行挂牌编号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7) 、消防器材的维修由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8) 、各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其完好有效。(9) 、各单位责

15、任本单位范围内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10) 、所属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1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1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13) 、 一般防火规定1) 禁止在厂区及生产场所吸烟;2) 禁止在厂

16、区用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须时应制定有效安全措施,经安健环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3) 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4) 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内。5) 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6) 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收入铁制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14) 、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15) 、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机电部审核批准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16) 、煤仓和原煤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3)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4)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 10mgm 3。(17) 、禁止在装油或其它易燃液体过程中,将检尺或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用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18)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19)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20) 、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着导电纤维服和导电鞋,或设置易于导出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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