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华东政法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 导干部队伍,为建设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和令人向往的高雅学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
2、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 - 2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务实、朝气蓬勃、坚强有力的 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着力做好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坚
3、持面向实践、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选拔任用。 第五条 学校处级干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面向校内,公开选拔面向校内外。 处级干部中选举产生的党内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 行。 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 - 3 第七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4、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注重学习提
5、高,注重调查研究,视野开阔、思路清晰、开拓创新、实绩突出,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 、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品行优良、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敢抓敢管,敢于担当,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能够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抵制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 - 4 (四)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团结协作,遵纪守法,胸襟开阔,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
6、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 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拟任职岗位所需要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党务部门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四)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管理七级岗位工作或获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或获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 (五)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
7、般应当具有 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在同一职务工作过,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职位的任职经历。凡经组织选派、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 - 5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六)除学院行政干部岗位和专业性较强的其他行政管理干部岗位外,一般应跨部门提拔任职。 (七)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级干部的聘任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八)应当经过校级以上党校或其他相关培训
8、机构 累计三个月以上 的 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一般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九)身心健康。 第九条 处级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组织考察,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在 领导班子换届时,年龄超过 58 周岁的一般不再继续提名;不能任满一届(四年)即达到退休( 退职 ) 年龄的,可根据个人意愿退出领导职务。上述不再
9、继续提名或自愿退出领导职务的, 保留其职级同等待遇至退休( 退职 ) 。属专技岗的可回归专技队伍,属管理岗的由校党委作出妥善安排。 - - 6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或交流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 、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书记专题会上进行酝酿。动议酝酿的范围,可根据拟选拔的职位和实际情况确定,应当注意听取选拔职位分管领导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
10、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工作方案中提出意向性人选。动议酝酿除采取会议形式外,根据需要也可以由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与有关领导进行个别沟通。组织部门根据书记专题会意见形成工作方案并报校党委常委会。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 要参考。学校可以每年在处级以上干部范围内开展一到两次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岗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岗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岗位变更,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 - 7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按照领导班子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岗
11、位推荐。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进行会议推荐;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对会议推荐和谈 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将推荐情况提交书记专题会。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本部门、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校党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特殊工作需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与被推荐岗位的工作职责与业务具有实质相关的参与推荐人员范围。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
12、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二次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由校党委研究确定。提交二次会议推荐的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 - 8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 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 经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第二十二条 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
13、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时,可以启用竞争上岗方式。竞争上 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等。 (二)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测试、测评一般由笔试和面试组成。参加测试、测评的人选与选拔岗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3:1。笔试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如有立场偏差、逻辑混乱、表达不清等问题的,不再进入面试程序。面试由评委根据竞聘者的个人陈述和回答评委提问情况作出评定。面试评委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相关竞聘岗位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相关部门 负责人以及岗- -
14、9 位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岗位所在部门或单位全体教职工等组成,校党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特殊工作需要,经集体讨论,决定评委人员范围。纪委、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 (四)党委组织部汇总测试、测评结果,提交书记专题会。 第二十三条 如竞聘者未满 3人,应变更为民主推荐或公开选拔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处级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 相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招聘工作小组,负 责公开选拔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
15、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党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函评,评委一般由相关校领导、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 (四)招聘工作小组根据函评结果,确定竞聘资格人选; (五)召开竞聘人选面试测评会,面试测评会由招聘工作小组及岗位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由竞聘人陈述竞聘理由、提出工作设想,接受招聘工作小组和招聘岗位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提问和测评; - - 10 (六)根据函评和测评结果,提交书记专题会。 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 拔中的组织推荐,须经本单位党组织按相关程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出具推荐意见。禁止个人违反组织原则向党组织索要推荐意见。 第二十七条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应当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
16、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学校对综合性的党政管理岗鼓励跨部门参与竞聘,但对上级文件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六章 考 察 第二十八条 书记专题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名单。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并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 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票、以分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岗位人数。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和廉政情况,严格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严格审查个人档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征求关于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