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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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浦东新区二次供水设施 清洗消毒卫生备案 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 清洗消毒卫生备案 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二次 供水设施 清洗 消毒的单位 ,应当在 对外开展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前 提出 卫生备案 申请,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

2、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 浦东新区 卫计委 ” )负责浦东新区内二次供水设施 清洗消毒卫生备案 告知承诺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 适用于以下情形: 注册 地在 浦东新区的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 。 第 五 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许可申请时向浦东新区 卫计委 提供以下资料 : (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 第 六 条 申请人选择实施告知承诺的情况下,提交第 五 条 第(一)、 ( 二 ) 项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浦东新区 卫计委 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2 批告知承诺书

3、 ,并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七条 对于准予许可的, 浦东新区 卫计委 应及时制作二次供水设施 清洗消毒卫生备案 证明,并于作出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后及时送达二次供水设施 清洗消毒卫生备案 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浦东新区 卫计委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承诺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浦东新区 卫 计委 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 浦东新区 卫计委 应当建立 二次供水设施 清洗消毒备案 单位申请人诚信档案。 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

4、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审批方式。浦东新区卫计委 将名单抄送给新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3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 所附资料 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1、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登记表;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卫生管理制度; 4、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5、告知承诺书; 申请备案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4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告知承诺书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卫生备案 ) 承诺人: (自然人) 姓 名

5、: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5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卫生备案 告知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卫生备案 条件、标准和要求告知如下: 一、依据 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建设部、卫生部) 第十四 条 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 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四年五月一日 沪府令 13 号)第二十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 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 行清洗、消毒。 自行开展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以及专门从事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统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

7、位),应当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备案。 3、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 200216 号) 第四条 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二、卫生条件、标准和要求 1、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 清洗消毒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6 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

8、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 相关 的 清洗消毒 工作 ;消毒 清洗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 2、 清洗消毒单位 在 购买消毒产品 时 ,应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 , 不得购买或者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 。 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 清 洗消毒单位 应 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3、

9、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记录所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的时间、地址、容积、材质,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的消毒剂名称及其配制方法。 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 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4、 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选择经过卫生备案的单位从事次供水清洗消毒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清洗消毒后的水质进行检验。 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水质检验报告并应当将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归入档案,妥善保管。 5、 房屋管理单位应对二次供水设施加盖、 加锁,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防范措施,防止水质污染。 6、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

10、当按照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 主公示。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储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发现7 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7、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11、。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 ,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 24 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 )告知承诺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

12、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8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 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

13、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 ( 2 个月 ) 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 审批方式。 9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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