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正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 7 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 5 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 13 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 5 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 15 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工作 5 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从事副高级教师工作 5年以上
2、。 (一)正高级教师 1、按不同类型学校、教科研机构,其教学工作量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 1)高级中学 学科教师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280 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 10 年以上。 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 85以上。 ( 2)职业中学 职业中学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 280 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 120 学时以上) 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 10 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 1 个月以上; 持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学生
3、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 85以上。 ( 3)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学科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 300 学时以上。 学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 10 年以上。 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 85以上。 ( 4)教科研机构 专职教研员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 3 项。 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 60 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 6 次。 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校级领导任高级教师以来累计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学
4、科教师三年的工作量,累计担任主任 5 年以上。 2、具有下列教育教学工作能力: (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显著。 (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 4)在学科教
5、学中 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型教师。 ( 5)获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之一。乡镇以下中小学获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荣誉称号之一。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具有省级认证的“双师型”资格。 3、任现职期间,学术(科研)成果具备以下 5 条中的 3 条,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 20 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 5 条中的 2 条: ( 1)承担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
6、摩教学课 2 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 1 次;或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1 次。 ( 2)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2 篇以上;或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3 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为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 (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1 部或与他人合著 1 部(内容应占合著大部分)。 ( 4)受聘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定的地方教材、 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辅导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 5)积极参加教研、科研部门以及少先队工作学会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2 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2 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