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留神中介的合同陷阱我们湖南省长沙市有一家自费留学服务中介机构, 其下属的俄罗斯部和奥地利部长期通过使用“霸王合同”进行不正当的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在学生和家长中影响很坏。 该中介工作人员在为我们办理留学过程中,拒不将其与国外院校所签的协议给学生和家长看。此外他们还编造虚假留学信息,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无端扣押学生护照。 特别是在 2004 年上半年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半年多之后,他们仍在使用自己编制的、带有明显霸王条款性质的自费出国留学协议书 (见附件) 。在这份协议书上,甲方早已签好了名字、盖好了公章,并为乙方预先填上了协议书签署的时
2、间,且不经商量就填好了“报名费” 、 “综合服务费”和“退款”的具体数额,只等乙方无条件地签字、认同并付款了。后来我们才感受到,这样的合同是一个非常可怕的陷阱,使学生和家长的正当权益和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而且受害者们无理可讲。 办理当中该中介负责人余明目张胆地说:“如今要想自费留学,哪有不造假的!” “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样的话,让我们听了不寒而栗!我们的留学最后没有办成,完全是因为该中介违规提供不实信息的缘故。但由于我们事先对情况不熟悉,对合同的内容把握不准,轻易信任和签署了合同,致使现在我们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他们的责2任,也无法追回我们的损失。 两名受害的学生 附:长沙市某中
3、介的自费出国留学协议书 长沙市(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就有关办理赴 留学手续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赴留学提供咨询服务; 2、经乙方同意为乙方联系并申请国外政府认可的就读院校; 3、指导乙方填写各类出国留学申请表格; 4、指导乙方准备签证所需材料; 5、为乙方代办护照,长沙地区以外则由乙方自行办理; 6、为乙方代办赴境外留学签证申请; 7、协助乙方安排就读学校的住宿; 8、为乙方申请就读所在地的银行帐号; 9、安排乙方首次出境时,目的港的接机事宜; 10、不定期向学生家长汇报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 11、学生境外遇到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由甲方和就读学校一起
4、给予特别帮助和指导(此特别帮助和指导须乙方或境内直系亲属书面申请,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 12、依本协议向乙方收取报名费、综合服务费等双方约定的费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 (以下略) 3利用合同条款的含混不清而从中渔利并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在以往的对留学中介的投诉中并不鲜见。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自费留学中介活动产生的经济纠纷或者上当受骗事件,一半以上跟所签订的合同不公平或者不规范有关。 2004 年 4 月,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目的就是要规范自费留学中介机构活动,减少和避免因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而引发出各
5、种矛盾和纠纷,依法保护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从留学当事人角度来讲,它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准确,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 在“示范文本”当中,把留学的服务项目及费用、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等都明确地列了出来,有利于当事人公平签约。比如在第一条中,就将“委托人申请赴国家的院校留学,就读专业,留学类别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等明确写出,合同中还特别强调“国外院校的名称,以外文为准” ,以避免因外文与译文不一而产生歧见。这首先是把合同签署双方要做什么非常明确地定下来,把中介所承诺的内容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然后才涉及双
6、方的义务和责任。而在上述案例中,该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连为什么要签订这个合同的基本内容都含混不清,除了可供填写的国家名称外,最关键的就读国外学校的名称、专业的种类和留学类别等内容都没有。一旦出现学生所就读的学校与所申请的不符,或者是本来要去读本科结果上的是语言培训学校这4样的事情发生,留学当事人与中介就扯不清了。 还有示范文本第三条中,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是多少,其中包括什么内容和支付方式等都明确列出,避免可能会在这方面发生的纠纷。在示范文本的第 8 款第 29 条中,还较为详尽地列出了受托人义务与委托人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讲,示范文本实际上把出国留学将会遇到
7、的问题和各个环节比较清楚地列了出来,这不仅对中介是一种约束,对留学当事人本身也是一种约束。目前全国已经有不少家自费留学中介机构承诺使用这个合同示范文本,留学当事人也可以借鉴或者以此合同示范文本与中介签约。 合同一旦签订,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留学当事人来讲,最重要的还是在签约前一定要先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然后再签约。 首先应该了解清楚所委托的机构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当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其次,在签约前还应注意了解清楚申请国外学校的资质、教学水平和质量等情况,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留学申请人在国外的学习环境、能否顺利完成学业;还有外方录取时是否有外
8、语考试成绩要求,获得留学录取通知书的时间限定;所交纳各种经费的用途以及是否合理;交付款的方式;中介指定的汇款账户是不是留学学校的账户;留学当事人应及时索取有效发票、收据;如某方违约,另一方退款的数额、方式、时间限定等是否合理,有无易产生误解、发生歧义的地方等。 5对于中介机构来讲,在签约前也应注意一些问题,防止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一是委托人是否具备自费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其外语考试成绩是否符合留学学校录取要求;二是核对委托人所递交的所有文件、材料等是否合法、真实、有效;三是委托人是否清楚当其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另外,如果发生合同纠纷问题,比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9、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需要提醒的是,留学当事人应注意收集、留存有关的材料、资料、票据等,以备诉诸法律程序时的需要。 “示范文本”针对不规范留学合同存在的缺少公平的、必要的保护留学当事人利益内容的情况,以及暗藏的事先难发现、事后难说清的陷阱和“霸王”条款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问题,在相关条款里都较为清楚地予以明示,提醒留学当事人一定要先完全搞清楚并核实有关情况后,再慎重考虑和决定,不要匆匆忙忙、盲目地签约,以免被动。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仍有中介使用明显有失公平的留学合同,甚至还在利用合同骗人,更遗憾的是仍有一些留学人员盲目签约。从有关情况看,除了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合同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外,对于留学人员来说,理智留学可能更为重要,千万不要为了能出国而只顾盲从6地配合留学中介的包装,最终连自己的关键利益必须通过签署合同依法保护这一最为重要的问题也忽略掉了。否则一旦出了问题,签署的合同也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时一切都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