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时事新闻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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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时事新闻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什么是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有泛指与特指两种。在新闻学的书籍中,时事报道、时事调查、时事新闻的说法很常见,这里的“时事新闻”,通常泛指新闻媒体对最近国内外大事所作的报道,与我国著作权中的“时事新闻”的特定含义是不同的。 那么,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是指什么呢?据参与著作权立法的专家解释,时事新闻又称为纪实新闻,是指全部由信息(或“硬件”,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组成的新闻,反映新近发生的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6 条规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而这种时事新闻是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见著作权法第

2、 5 条第 2 款) 研究者解释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性,是因为这种“单纯事实消息”只是反映一种客观事实的存在,只是单纯地报道在某时某地发生了某种事情,而无需付出什么创造性劳动。在我国著作权法所有的“时事新闻”后面没有接“作品”一词,也没有将“单纯事实消息”划入“作品”之列,足见立法者的谨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解释明确指出,所有事实报道消息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否定纯事实报道的创造性。 由此也可以看出,“单纯事实消息”仅仅是由客观事实的简单排列组合所产生的新闻,并没有反映创作者的思想内容,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2的作品所应当具备的独创性特

3、点。 “时事新闻”的实例辨别 为了说明新闻报道中哪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本文选取了针对“2009 年 4 月 11 日东亚领导人系列峰会取消”这一事件的几则新闻报道进行分析。这几则新闻报道,从新闻学的角度看,都可称之为时事新闻,但以著作权法中的所谓“时事新闻”来衡量,其间显然是有区别的。 第一则新闻报道为: 泰总理府代发言人称东盟峰会因安全原因取消(标题) 新华网快讯:泰国总理府代发言人帕尼坦当地时间 11 日中午宣布,东盟与对话国领导人系列峰会因安全原因取消。 第二则新闻报道为: 泰国“红衫军”围城东亚领导人系列峰会取消(标题) 中新网 4 月 11 日电中国驻泰国使馆负责新闻工作的官

4、员 11 日说,本次东亚领导人系列峰会取消。 11 日中午宣布,东盟与对话国领导人系列峰会因安全原因取消。此前,原定当地时间上午举行的东亚领导人系列会议因“安全原因”推迟。(全文共 382 字) 第三则新闻报道为: 温家宝总理在泰国遭遇峰会取消过程披露(标题) 新华网北京 4 月 11 日电(记者赵承李诗佳冯坚)“我出发之前了解一3些泰国最近的情况,但还是决定按时起飞。哪怕是飞机在帕塔亚上空盘旋,因为这体现诚意”,温家宝总理在飞往泰国的飞机上对随行记者说。 怀着与东亚各国加强合作,携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真心、信心和决心,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10 日晚如期来到了泰国海滨城市帕塔亚,准备出席 1

5、1 日开始举行的东亚领导人系列会议。(全文共 2329 字)? 第一则新闻报道只是用简短几句话讲述清楚事件发生的五要素(whowhenwherewhatwhy),新闻的篇幅不长,没有具体的细节描述,写作的语言上缺乏形容词句,不含有撰写人的创造性活动,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单纯事实消息。像简讯、快讯、一句话新闻和标题新闻等,都不含有创造性的劳动而不被保护。 第二则新闻报道中有记者的所见所闻:“当天早上七时半,记者前往会议中心时看到路上还畅通无堵,沿途可看到路边布满军警和军车,重要入口还设立铁架障碍物与铁丝网。但从中国代表团下榻的酒店传来的消息称,酒店门口早被出租车围困,参会代表无法出门抵达会议中

6、心。这导致原定于当地时间当天上午七时举行的中日韩三国外长早餐会到目前尚未举行。 ”在这篇新闻报道中,记者也对泰国总理府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摘录与加工,记者针对这一事件,“按语法结构、章法结构及写作技巧等规则,将文字编排成表达一定新闻内容的文字序列。经过新闻写作形成的新闻作品所传递的新闻信息已不是原始的自然信息,而是暗含着记者的选择、立场、观点、分析能力、表达技巧等”?。 第三则新闻报道中含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如新闻中写道:“从踏上这片土地的那一刻起,温总理用行动诠释着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丰厚4内涵,用真心、信心和决心传播着战胜危机的希望。我们应该耐心地等待泰国政府的决定,这是对东道国的尊重,也

7、是向东盟表达中方合作的真心、决心和信心,当代表团中的一些同志开始流露出急躁情绪时,温家宝沉着冷静地对大家说。 ”记者对“东亚领导人系列峰会取消”这一事件进行报道时加入了自己的思想,远非只是反映客观事实的存在。 显然,后两则报道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就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所界定的“时事新闻”概念来看,它仅指单纯的事实信息,全部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组成,不带有报道者主观的色彩,没有评论,没有修饰。实际上,这种不带作者的理性或感性成分的单纯由事实构成的消息,在新闻媒体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也就是说,新闻报道中占很少数量的“单纯事实消息”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关于区别对待不同

8、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1990 年制定,2001 年进行了修正,但“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一直没有改变。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对“时事新闻”有进一步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5 条第 2 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这里的“传播报道”实际上属于著作权法中的“转载、摘编”行为。“注明出处”是与“转载、摘编”行为相伴而生的附随行为,是司法机关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无序使用时事新闻现象而对著作权法所作的扩大5解释。? “由于社会政策方面的原因即社会需要获得

9、知识和有关世界大事的情报授予的版权保护是有限制的”?,因为著作权具有强烈的垄断性,即只有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这对新闻信息的自由流通造成了一定限制:因为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无法对新闻作品进行广泛传播。新闻报道不仅与报道者的权益相关,更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 事实上法律针对不同的新闻报道,已有不同程度的权利限制:一种是完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如单纯事实消息。各媒体可以自由使用此类消息,无需征得报道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已强调要“注明出处” 。另一种是受著作权保护,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注明作者

10、姓名与作品名称,需要支付报酬,此为“合理使用”,如著作权法第 22条第 4 款对“时事性文章”的规定即属于此类。还有一种,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须注明作者姓名与作品名称,需要支付报酬,为“法定许可”,如著作权法第 23 条中编写科教书的规定。最后一种是完全受著作权保护,必须经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时须支付报酬的,如新闻特写、新闻通讯、新闻纪实作品等,上述的后两则新闻报道即属此类。这些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应该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单纯事实消息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可以使此类消息更为便捷地被转载转播,满足社会公众了解国家大事和国际形势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设计,保护大多

11、数新闻报道的著作权,并对其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6这样,一方面保障了报道者的个人权益,激发其创作热情;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信息的自由传播,更好地实现大众传媒的社会功能,从而使新闻报道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管理学院) 注释: 刘春田:著作权法讲话第 66 页,法律出版社 1991 年版 朱与墨:时事新闻著作权正当性辨析,王立民、黄武双主编知识产权法研究(第 4 卷)第 219220 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 9月版 后两则新闻只选取了新闻稿件的前两段话,新闻稿件的详细内容分别参见:中国新闻网:http:/ 2009 的 4 月 30 日;新华报业网:http:/ 2009 年 5 月 1 日 刘明华、徐弘、张征:新闻写作教程第 4 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郭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版权基本知识第 2931 页,中国对外翻译公司 198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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