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德主刑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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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评“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思想自汉朝被董仲舒正式提出以来,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如唐初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便是“德主刑辅”思想的延伸与发展。它是整个封建社会极为重要的法制思想,其核心内容甚至波及到当今人们的法律观念。这种法律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作用为主,以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 、 “德治” 、“人治” ,从而轻视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作用。正是受这种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君主专制的状态。 一、 “德主刑辅”思想的产生 儒家认为,实行道德教化,可以使人为善,而刑罚则无强人为善的力量,只可能消极地使人不敢为恶。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道之以政

2、,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言论。这可以说是德主刑辅思想的前身。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仁政”的重要性。他认为,统治者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实行仁政,方能统一天下。可是到了秦朝,统治者“专任刑罚” ,无视道德教化,横征暴敛,结果只存在了 14 年就被农民起义军推翻了。西汉王朝建立以后,陆贾、贾谊等思想家总结秦亡的教训,先后向高祖刘邦和文帝刘恒提出文武并用、礼法结合的建议,2封建统治阶级在政治实践中逐步予以实施,使它起到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 然而,随着汉初社会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贵族官僚、富商大贾的兼并土地之风盛行起来,而且

3、法律日益严峻,社会上蕴藏着一次危机。于是,董仲舒在继承前人“德主刑辅”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力图以它作为统治人民和解决社会危机的思想武器, “德主刑辅”思想就这样产生了。这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就产生了深刻影响,它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这种状况一直延续了两千年。 二、 “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状况 “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于:1统治者应秉承“天意” ,对人民进行教化。2不反对动用刑罚,但教化是“本” ,刑罚为“末” 。3董仲舒还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人能“循三纲五纪” ,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而贫穷的下等

4、人性本恶,必须经过统治者的教化后才可以为善。4对不同等级的人施行德和刑的时候应当各有所侧重:少数上等人天性向善,当然没有什么施刑的问题。而对于中间阶层,主要通过教化使之为善,所以,对他们应当“厚其德而减其刑” 。对于穷苦人民是教化不过来的,则要侧重用刑,只能“发刑罚以立其危” 。 自董仲舒以后,历代一些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思想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 ,李世民的“明刑弼教” ,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 ,3司马光的“振举纪纲,一遵正法” ,丘溶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 ,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 ,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德主刑辅的思想。儒家的德主刑辅同礼法融合思想相辅相成,它同样是封

5、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表面看来“德主刑辅”是统治阶级实行仁政,用更为文明的方式规范人民的行为。但由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它实质上只是一种封建统治工具,坚决维护着统治阶级利益却不惜牺牲被统治阶级利益。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这种不倡导严格公正法律制度的作法,几千年来一直阻碍着中国法律体制的健全与发展。 三、 “德主刑辅”思想在古代封建中国实施推广的根源 通过对“德主刑辅”思想产生、发展及内容的了解,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它到底有何特殊之处得以在中国古代法制思想中确立统治地位,在两千多年的封建朝代更迭中留存并代代相传?究其根源,我们可以看出,其魔力并不在“德主刑辅”思想本身,而在漫长时间内统治中国

6、的封建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正是这种禁锢人灵魂的封建主义和封建中央集权制打造了“德主刑辅”的法律制度并推动了它的发展。 如果说董仲舒倡导的加强德治、轻视法治是一种试图摆脱野蛮的文明作法,那我们又如何解释随着世界文明的一步步发展,各个国家都在逐渐趋向法制化,其法律制度也在一步步走向健全与完善呢? 4比较中国,古代西方社会法律体系显然更为完整。这同时也说明了法律在西方社会所占的地位远比中国为高。由此看来,极度专制的社会体制,缺乏民主思想,会导致法律无法在社会上普及。显而易见,没有了这重阻碍,社会进步也更加迅速。所以在我看来,拥有较为健全、民主的法律制度,也是西方在近代史上较东方更为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代法律的核心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其主要意义即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一方面看来,其主旨正与“德主刑辅”论相悖。在当今社会, “德治”与“法治”仍然是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我们应该具有更为清醒的民主法律意识。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是要强调道德的作用,它可以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弥补法律的某些不足。 (作者单位: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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