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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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罗湖 区 产业转型升级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 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加快 推动 罗湖区 经济发展和 产业转型升级 , 促进辖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设立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 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 制订本 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的 专项资金列入区 财政 年度 预算安排 。 第 三 条 专项资金 的 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主要根据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及项目发展的可持续性,采用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 办法确定最终扶持对象。 第四条

2、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部门对应的行业特点制定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二章 扶持 对象 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扶持辖区从事金融业、现代服务业、黄金珠宝、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品牌连锁、节能减排、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 业、企业总部、事 业单位 、 社会机构、其他 组织 等 (以下一律简称企业) 和个人 , 相关实施细则 有 特别规定的除外 。 第六条 专项资金 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 (一) 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 的条款外,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1.在罗湖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3、格的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违法违规行 - 2 - 为;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二)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1.具有罗湖户籍的居民; 2.无罗湖户籍,但工作单位在罗湖且领取了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第七条 企业 和个人 申请扶持需具备的具体条件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 的扶 持方式分为有偿 扶持 、无偿 扶持 和政府投资。有偿扶持 指专项资金借款,无偿 扶持 指专项 扶持 、担保风险补偿、配套 扶持 、奖励等。 扶持方式的含义

4、、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扶持方式、扶持额度,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章 资金 管理 与职责 分工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文化体育局(文产办)、区审计局、区环保水务局、区统计局、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罗湖市场监 管 分局等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 一 条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 设在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 的 责任管理 部门,分

5、别在本部门管理行业范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括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 3 - 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的相关实施细则;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 水务 局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行业主管 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区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是本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 十 三 条 专项资金采取 “ 网上申报 ,部门 初审 , 联席审核 ” 的管理模式 。 第 四 章 申请 与受理 第 十 四 条 专项资金受理采取网上

6、申报模式,常年 接受 企业 和个人 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 和个人 申请 专项资金 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 六 条 企业 和个人 登录 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咨询并 在线 申报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 按 规定 上传 申请材料 。 受理部门在线 核 查 申请企业和个人申报项目内容及其 材料, 在 5 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 和个人 ,并与拟受理的企业 和个人 在线 预约提交书面材料 的 时间 。 申请材料用 A4 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 一 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受理部门核对材料原件。 经受理部门核查后的申请

7、材料,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网上共享并直接流转。 第 五 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 七 条 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外, 专项资金 审核与批准程序 按照 部门 初 审、 联席 审核 、 社会公示、 核准 拨款 进行 。 第 十 八 条 部门 初 审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各 行业 主管部门 受理企业 和个人 申请 后,对企业 或 项 目进行综合 - 4 - 考察 , 核实其 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 。 (二) 各 行业 主管部门 对通过初审的 企业 或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三) 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经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提交 办公室 进行复核 。 复核

8、的 主要内容为审查企业 和个人 有无重复申请,对发现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 申请 两 项 或以上 扶持 政策 的 , 按“从高原则” 提出 扶持 意见 。 第十 九 条 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 (以下简称联 席 会议) ,审议各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 联席会议 审议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办公室 汇总各行业 主管部门 提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 报请 召开联席会议 。 (二) 联席会议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二、三季度的季度末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

9、十 一 条 经 联席 会议 审定的 资金 扶持意见 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 为 5 个工作日。 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对资金 扶持 意见 向办公室 提出异议,由受理企业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 在 15 个工作日 内 对异议内容 进行 调查核实 ,并将核实结果向办公室报备 。经调查证明异议 成立 的 或企业不配合调查的 ,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由受理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 在调查结果核实后 3 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 第二十 二 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和办公室提供的资料 ,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 后核拨 。 第二十 三 条 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

10、内只能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扶持政策。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 5 - 币,总部企业、金融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且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 第二十四条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 报经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第 六 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 五 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 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 必要时开展项目验收,将 项目 绩效评价和验收结果 定期 报 办公室 及区财政、审计部门 ,并 于每年 年初 向 上述 部门报送本年度 专项资金使用的 绩效目

11、标计划。 第 二十 六 条 区财政 、审计 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 情况 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 七 条 区监察、审计 部门 对本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和绩效评价 ,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 、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 八 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的 ,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二 十 九 条 获得扶持的企业 或个人 ,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 或个人 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 出现

12、 的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等 行为,由 相关部门 责令改正,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427 号) 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 依法 追回专项资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 或个人 ,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 6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十 条 本办法由 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办公室 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各相关 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 三十 一 条 本办法 自 2012 年 6 月 11 日 起 施行,有效期限为 三 年。 原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罗府办 2011 29

13、号)同时废止。 - 7 -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总部经济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加快罗湖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罗湖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类。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财税汇总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管理职能的企业;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单一或部分总部职能的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

14、投资中心、采购中心等企业。 第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 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独立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3 家; (二)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 (三)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 1000 万元以上。 金融企业总部认定条件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参照总部企业执行: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亿元以 - 8 - 上、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

15、300 万元以 上的,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高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 1000 万元以上的国际著名的专门专业营业性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5 亿元以上、对罗湖区财政贡献 3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 (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 万元以上,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四)上一年度在罗湖区 纳税 1000 万元以上或对罗湖区财政贡献 300

16、万元以上的世界 500 强企业在罗湖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涉及税收事项,对新迁入企业可参照其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执行。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措施包括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财政贡献奖励、管理团队奖励等。 第九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总部企业,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 10亿元以上的,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 在 5亿元以下、 2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投资罗湖区的上一年度世界 500 强企业,设立全

17、球或中国总部的,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其他营业性机构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总部企业其本部于 2012年 1月 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9 - 200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分 3 年支付,并给予一次性 12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对总部企业其本部于 2012年 1月 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 用房,合同期在 3 年以上的,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 15%的标准,按面积给予一次性 12 个月的租金支持,并给予一

18、次性 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总部企业,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一年内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总部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超过上一年度 20%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 15%奖励企业;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按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 献比上一年度增加部分(或同比增加部分)的 20%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纳税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定额奖励:对罗湖区财政贡献 300 万元以下的,

19、奖励20 万元;对罗湖区财政贡献 300 万元以上、 750 万元以下的,奖励 40 万元;对罗湖区财政贡献 750 万元以上、 15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60 万元奖励;对罗湖区财政贡献 15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80 万元奖励;对罗湖区财政贡献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未能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但上一年度纳税 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条款。 第十三条 鼓励商务楼宇为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统一经营、只租不售、更新改造、提高物业管理资质水平和引进纳税大户。对建筑面积超过 3 万平方米,且入驻楼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合计超过

20、1 亿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 (一)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施只租不售的新开发商务楼宇,引进总部- 10 - 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达到楼宇可租赁面积 80%以上的商务楼宇,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业主单位或物业 服务企业对楼宇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更新改造的,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 20%、最高 300 万元的支持;对使用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三)对注册在罗湖区,为罗湖区商务楼宇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法人企业,新获得国家物业管理一级资质的,可给予 30万元一次性奖励。 (

21、四)对业主相对集中的商务楼宇,按国家物业管理资质分类,聘请高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达两年以上的,可给予业主单位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业主单位配合罗湖区政府为留住或引进重点企业降低租金的,和引进区外企业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在罗湖区 纳税超过 1000 万元或留住的辖区内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超过 1000 万元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和罗湖区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 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 ;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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