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顺德区 失业保险 知识 问答 第一部分 综合 一 、 佛山市 五区 执行 的失业保险 政策是否 统一 ? 答:目前佛山市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统一按照佛山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 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等。 从 2014年 7月 1日起,我市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各项失业保险业务。 二、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哪些? 答: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均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吗? 答: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再参加失业保险;此 前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2、的缴费年限仍有效,该年限作为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四 、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否 会因户籍差异而 不同? 答: 2014年 7月 1日起 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人员不分户籍 (如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 ,都按同一标准缴费。 五 、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2 答: 用人单位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我市的最低工资 标准;上限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六 、失业保险主要待遇类型包括哪些? 答:失业保险的主要待遇类型包括: (一)失
3、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求职补贴); (二)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其中,失业人员领取上述第(一)项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领以下其他待遇: 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 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简称“就业鼓励”) , 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简称“创业鼓励”)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七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 待遇 需另行申请吗 ? 答:领取失业 保险 金期间 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求职补贴 , 其中, 失业人员 在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
4、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其余的各项待遇都需在符合条件时另行申 请 才能享受。 八 、 失业保险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是怎样规定的 ? 3 答: 失业保险业务的办理时间为 每月 1 日至 25日(工作日) ,其中按月签收失业保险金的办理时间为每月 1至 10日(工作日) 。 九 、 失业保险待遇 的发放时间、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 失业保险待遇一般于申请办理次月的 20 日前发放,其中办理按月签收失业保险金的,相关待遇于办理签收当月 20 日前发放。 若失业人员已开通社保卡的,失业保险待遇款项划入其社保卡金融账户;若未开通社保卡的,可暂时提供 本人其他 银行 账
5、户用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部分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 申 领失业保险金 需符合什么条件 ?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 1年 ,或者不满 1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失业保险关系 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90%按月计发 ,待遇 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时我市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是 1548元 /月。 三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多长? 4 答: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 1
6、 至 4 年的,每满 1 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 1 个月; 4 年以上的,超过 4 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 1 个 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 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 一览表 缴费年限 满 1 年 满 2 年 满 3 年 满 4 年 满 5 年 满 6 年 满 7 年 满 8 年 满 9 年 满 10 年 满 11 年 满 12 年 满 13 年 满 14 年 领取期限(月) 1 2 3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四、 办妥申请手续后 就能 领 到 失业保险金 吗 ? 答: 还 不能。失业人员在办妥申 请 手续的次月起 ,
7、本人须在每月 1 至 10 日(工作日)到社保办事处办理按月签收失业 保险金手续,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办理签收手续的不予补办,期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签收 失业保险金 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吗? 答: 正常 情况下,签收 失业保险金 手续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办理。有以下几种正当理由之一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 办 签 收失业保险金手续 。 (一) 失业人员 在 住院治疗期间; (二) 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 (三) 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 六、 什么情况 下不能继续领取 失业保险金?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8、一的,停5 止领取失业 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无正当理由连续 2 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 的 ; (二) 重新就业的; (三) 应征服兵役的; (四) 移居境外的; (五)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 无正当理由, 累计三次 拒不接受 民政和人社局 或者 劳动服务站 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七、 参保人多次失业的,可以多次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 答: 可以。 失业人 员
9、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八、 从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间断有影响吗 ? 答: 失业人员 从 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符合条件时也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 6 第 三 部分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一 、 申领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需符合什么条件 ? 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非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包括 港澳台 居民,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 二
10、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 是怎样规定的 ? 答 :(一) 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每满 1 年,按本人失业前 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40%乘以缴费年限计发,不满 1 年的缴费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本人失业前 12 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25%之积计发;失业前缴费工资记录不足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二)按照上述第(一)项计算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下限为 1 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上限为 24 个月失业保险金金额。 (三)失业人员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当月,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11、当月不满 24 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超过申领当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乘以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80%之积。 (四)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金额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计发。 7 第 四 部分 农民合同制工人 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 、申领 一次性生活补助 需符合什么条件 ? 答: 在 2014年 7月 1日 前存在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以下统称:农民工)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2014年 7月 1日起, 可以申请领取生活补助。 (一)在 2014年 7月 1日前失业的:
12、 1、纯农民工缴费的: 停保时间在 2014年 5月或 6月,可以申请,按原规则计算;停保时间在 2014年 4月及以前的,不能申请。 2、 农 民工缴费与城镇缴费并存的: 停保时间在 2014年 5月或 6月,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段计算:城镇缴费时间核发失业金;农民工缴费时间按原规则计算生活补助; 停保时间在 2014年 4月及以 前的,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段计算:城镇缴费时间核发失业金,但需按原省条例规定的超期扣减规则进行核定;农民工缴费时间按原规则计算生活补助。 (二)在 2014年 7月 1日后失业的: 1、 2014年 6月按农民工标准参保且 7月按职工标
13、准参保的,可核待遇的农民工缴费时间累计超 1年的,在申请失业金或一次性失业金时,可以申请农民工生活补助,按新规则计算; 8 2、非 2014年 6月按农民工标准参保且 7月按职工标准参保的,当其城镇缴费时间累计满 1年,在申请失业金或一次性失业金时,可以申请生活补助,按原规则计算。 二、 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计发标准 是怎样规定的 ? 答 :(一) 按原规则计算的待遇标准 : 农民工缴费时间累计满 12 个月, 按其 本次 失业前 可核待遇的农民工 缴费工资 的 平均数的 20%计发, 超出 12 个月的每 1 个月加发 2%。 当 农民工缴费时间累计不足 12 个月, 按其 本次 失业前 可核待
14、遇的农民工 缴费工资 的 平均 数为金额基数,每个月加发 2%,累计不得大于 20%。 (二)按新规则计算的待遇标准 : 可核待遇的 农民工缴费时间超 12个月,其中 12 个月用于核发失业金或一次性失业金, 超出 12 个月的部分,每满 1 个月按照失业前 12 个月 缴费 工资 的 平均数的 2%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 五 部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可申领 的 其他失业保险 待遇 一、 申领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是怎样规定的? 答: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社保办事处 申 请 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 待遇 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 3倍。 二、 申领就业鼓励 是
15、怎样规定的 ? 答: 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简称“就业鼓励”。9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 3 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保机构申 请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金。 待遇标准 按结转月数一半(四舍五入取整数)与最后领取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乘积数计发。如没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申请核定当月的标准计算。 三、 申领创业鼓励是怎样规定的 ? 答: 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简称“创业鼓励”。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
16、险金。 待遇标准 按照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计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其中, “失业保险金 ”按已领取的最后 1 个月 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如没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申请核定当月的标准计算。 四、申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是怎样规定的? 答: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 2 次。 待遇标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金额实报实销。 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补
17、贴。 10 五、申 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 答: 失业 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宣告失业人员死亡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丧葬补助金 标准 按照 佛山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计发 ; 抚恤金 标准 按照 佛山市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倍计发。 现时标准:按照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59元为基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计: 6059( 3+6) =54531元。 本 知识 问答未尽事宜,请登陆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查询,或到社保办事处咨询。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2018年 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