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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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3 三明市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福建 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闽财农 2017 41 号)等 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国有林场改革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

2、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林业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市财政局 下达年度任务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专项资金工作,会同市 财政 局 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 第五条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包括造林补助、森林抚 育补助、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第六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 4 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

3、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 1 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省级财政还可补助其他造林主体。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测算确定各类造林补助标准。 第七条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 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中央财政补助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省级财政补助的抚育对象还可包括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各县(市、区)按照省林

4、业厅、财政厅部署及工作实际,当年省上下达我市的造林任务与我市申报的任务一致时,按照申报的任务下达各县(市、区);当省上下达我市的造林任务多于或少于我市申报的任务时,按照上一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林木采伐、松材线虫病除治面积、各地中幼林面积、森林资 源和其他实际情况 等 进行综合考虑和安排,然后将任务下达各县(市、区)。 中央财政造林、中央财政森林抚育、省级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现代农业(油茶)生产发展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长江防护林工程项目的补助标准或地方 配套投资组成,具体按国家和省级年度下达计划资金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

5、3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 5 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第九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分为中央和省级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中央 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省级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对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林木良种基地建设、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科技攻关等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各县(市、区)按照

6、省上通知要求,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 建设计 划和 资金 申请 。市林业局、财政局对 各县(市、区)上报 情况进行审核 ,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申请。 市林业局、财政局根据省上 下达的 切块 资金和各县(市、区)申报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第十条 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补助、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 补助、森林资源调查补助。 6

7、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不低于 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用于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不低于 70%, 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

8、费的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保护宣传、监督检查、评价、监测以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支出,其中中央财政公共管护支出只能用于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偿的管护补助支出拨 付流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上下达的管护责任面积和补助资金,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提交各单位的管护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一览表,属于国有单位的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下拔给国有单位,落实管护责任,国有单位再按省财政厅、林业厅的有关规定

9、,根据生态林的山权、 7 林权权属具体情况进行资金分配;属于集体和个人的 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森林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管护 补助支出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用于林地所有者的补助不低于 3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

10、,用于所有者的补助不低于 70%,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的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林 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天然林保护宣传、监督检查、评价、监测以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支出。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中的管护补助支出拔付流程: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上下达的管护责任面积和补助资金,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提交各单位的管护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一览表,属于国有单位的由县级财政主

11、管部门下拔给国有单位,落实管护责任, 8 国有单位再按省财政厅、林业厅的有关规定,根据天然林的山权、林权权属具体情况进行资金分配;属于集体和个人的 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 天然林保护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承担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 签订 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合同。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十四条 自 然保

12、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是指对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 第十五条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是指对列入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入股、改造提升等改革试点的补助。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园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宣传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七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包括自然保护区补助、湿地补助、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重点古树名木保护补助。 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 管理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

13、及保护区管理机 9 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中央财政补助仅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其中: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重要湿地、生态区位重要的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 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中央财政补助不能用于省级重要湿地、湿地公园。 (二)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

14、相关支出。 (三)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等濒危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及评价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重点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是指对重点古树名木的树体、生境、景观保护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 实行项目库管理, 对省上下达的 生物多样性补助 项目 , 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实 10 施内容、实施期限、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并通过县级林业、财政部门联合

15、上报。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实施的应详细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预期绩效目标。项目完成实施后,项 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上报。市林业局将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一年一抽查,五年一总查,抽查、总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数的 30%。对项目实施未达预期绩效目标或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取消第二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 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森林火险测报、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及

16、森林火灾扑救,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九条 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包括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建设补助。 办案(业务)补助用于森林公安等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案 11 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教育培训等 支出。 业务装备建设补助是指

17、用于森林公安等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办案场所标准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警察制式服装支出及省森林公安局批准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林 业站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是指用于基层林业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支出的补助。 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主要 包含林业站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仪器设备购置等 方面 。 第二 十一条 森林资源调查补助是指用于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及建档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检查人员外业补贴参照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18、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林业调查规划事业单位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 2016 366 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林下经济利用补助、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林业产业发展补助、林业科技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帮扶补助等。 12 第二十三条 林下经济利用补助按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 2016 88 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新建花卉生产设施、奖励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花卉品种、发展花卉精深加工、建设花卉采后处理站等相关支

19、出的补助。补助对象为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社,享受补助的单位三年内 不得重复补助,实行“先建后补”,由县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予以补助。 各县(市、区)按照省上通知要求,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市林业局、财政局报送 建设计划和资金申请 。市林业局、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审核,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申请。 市林业局、财政局根据省上下达的切块资金和各县(市、区)申报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五条 林业产业发展补助是指对竹产业发展、林业生物质精深加工及林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的补助。其中:竹产业补助包括笋竹精深 加工示范县和现代竹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补助。具体办法 由 省财政厅 会同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林业科技补助包括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和省级财政林业科技补助。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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