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中虚假新闻现象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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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网络传播中虚假新闻现象剖析近年来假新闻层出不穷, 新闻记者杂志从 2001 年开始对每年中出现的假新闻进行评选,笔者分析了近三年所评选的 30 条假新闻,发现大部分首先是由报纸刊发,在网上转载后得以广泛传播。其中有 26 篇是来自中央或地方报纸,3 篇是网络媒体首发,1 篇是出自杂志。这些新闻100%被网站转发过,目前网上依然能搜索到的假新闻仍有 24 篇,另有 6篇已从网上彻底删除。 由此看来,近年来,网络的广泛普及、媒体类型的增加,大大加快了各种信息的传播速度,扩大了人们的新闻视野。同时,蓄意制造的虚假猎奇新闻充斥着各种媒体,充斥着网络的各个角落。虚假新闻搭上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快车”开

2、始变得肆无忌惮。 网络虚假新闻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严重损害了网络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弱了网络新闻的公信力,而且影响了网络新闻服务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这一基本职能的履行。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虚假新闻的传播途径正在由传统的人际传播,转变为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的相互交融、渗透、混合。传播格局的变化、传播途径的多元,无疑加剧了网络虚假新闻的危害性。 网络媒体和其他大众传媒一样,也是以大众传播为职业的传播者,其所发布的信息总是体现一定的倾向性、思想性和指导性,再加上近年来网络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其覆盖范围、信息影响面、受众人数都在不2断地扩展和攀升。通过网络散布

3、虚假新闻,会快速地在受众中肆虐并反馈,该网络媒体的权威性、影响力会随着真相的被揭露而大打折扣,而且这种损失将是难以弥补的。因为真实不但是新闻的基本条件,也是新闻事业、新闻工作者的生命。传媒的力量源于社会公信力,在一个规范的社会环境和规范的市场体系中,社会公信力无疑是传媒生命的核心。无论网络媒体或其他任何大众媒体,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行为的第一准则。 作为网络信息的接受者,受众不但是网络信息的目的地,还是网络信息的中转站,具有网络信息继续传播的主体作用。他们把所接受到的网络信息通过短信、BBS、MSN、QQ、E-MAIL 等联络工具进行再传播,从而成为传播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网络新闻传播之广泛、迅

4、速,超过了以往任何一种传播途径。而网络所具有的公开程度也是很多传播途径所不可相提并论的。这种空前的公开程度恰恰给受众利用相同信息进行传播、讨论提供了可能性。同时,在集合行为中,人们不必为信息的正确性或准确性负责,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谣言内容进行改造和变形。这样,虚假新闻会以意想不到的速度在人们中间传播,从而加剧其传播恶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随着新闻从业者队伍和成分的日趋庞大、复杂,出现了新闻造假“职业化”和“职务化”的趋向。新闻造假几乎形成一个“职业” ,其人员构成,一是业余撰稿人,散布于各行各业;二是自由撰稿人,他们无工作单位,其职业就是写稿。尤其是后者,他们什么体裁都写

5、,只要能赚稿费就行。胡编乱造的假新闻怪胎,多出于3这部分人之手。对于某些社会撰稿人来说,编造假新闻不再是偶尔为之,而是“专业化”操作,成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所谓新闻造假的“职务化” ,主要表现为新闻从业者在媒体默许、引导下制造假新闻,媒体联合社会撰稿人或社会集团造假。有些小报为了争夺读者、抢占市场,鼓励记者、编辑抓所谓“卖点”新闻,只要“好看” 、 “抢眼” ,假一点也没有关系。 今天的虚假新闻,由于搭乘了“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都市类报刊迅速壮大,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之“列车” ,正如同脱缰的野马,若不及时驯服,将贻害无穷。 网络新闻“打假” ,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6、,加强对互联网络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大力提升采编人员、通讯员队伍的自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增强其识别虚假新闻的能力。再者,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媒体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提高媒体“把关人”的责任意识。 1.要切实完善相关政策规范,用法规来“封杀”造假者 2005 年 3 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规定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

7、行实名制。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4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 5 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2000 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制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此前,我国还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 、 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 及其实施细则、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的处理办法 、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但是目前这些法规在行政处罚方面适用太少,因此,我们建议要让新闻出

8、版管理部门真正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对刊登虚假新闻的媒体进行处罚。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出台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对刊登虚假新闻的媒体进行严厉惩处。同时,还要制定通过信息网络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激励机制,以促进网络道德建设,提升网络文明。 我们认为,虚假新闻的投稿人、消息提供者以及参与造假的记者、媒体均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对于那些名为“自由撰稿人”实为“职业造假者”的新闻投稿人,如果以好奇、出名为目的,可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如果以骗取稿酬为目的,可进行刑事处罚或治安行政处罚。对于那些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给新闻记者以使自己客观上获得同情、支持或其他利益的,也应当

9、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定诈骗罪。对参与造假的新闻记者,可以建立类似于律师的资格考试及年检制度,对故意或间5接故意编写虚假新闻的记者,应当由所在新闻媒体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吊销记者证甚至禁止其今后从事新闻职业。对于参与造假的新闻媒体,无论其发表虚假新闻是疏忽大意还是故意为之,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罚款甚至停刊整顿。 2.加大造假新闻的媒体问责制,建立媒体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强化媒体的把关意识 真实准确是新闻的生命。将“没有的事”传播给媒体受众,最直接的后果只会在媒体和受众之间竖立起一堵厚厚的墙。信任一旦被打破的代价将是无法估量的

10、,因为我们始终无法忘记“狼来了”的惨痛教训。奇怪的是报纸的“把关人”竟对假新闻毫无察觉,任其一路绿灯,出笼作祟。 “布莱尔事件”被揭露后, 纽约时报进行了认真反省,执行总编辑和总编辑也不得不引咎辞职。这虽然无法挽回这家百年老报的的声誉,但其“自省”的做法值得我国的媒体借鉴。 因此,我们建议,除了对媒体造假者的追究外,同时也要加大追究制造假新闻的媒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倡建立媒体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提高媒体把关意识。 3.加强对编辑、记者的管理,提高其识别虚假新闻的能力,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提高网络编辑队伍的业务水平素质,把好新闻入口关。新闻出版总署出台措施,对所有

11、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网络从业人员也必须统一培训,获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这对规范新闻编辑队伍,提高网络采编的质量,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工作中,新闻采编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对一些拿不准的新闻,一定不能为了吸引人而匆忙草率地上网发布,而必须严加审核。一旦发现假新闻应立即从服务器上予以清除,以防误导更多人。 要加强网络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对已经发现的虚假新闻立即更正。调查表明,目前,仅有 36%被调查的报纸网站具有正式的更正措施,即使采取更正措施的报纸网站,也多是在网上张贴更正通告,并没有对虚假新闻进行清除。因此,网络新闻打假还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仍然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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