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摘要: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独特的特点,如何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及思维阅历等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别有于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切实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已成为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随着形势和解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兴的刑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源流、理论基础进行了不少有意义的探索并提出了本土化的构想,并且在一些地方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一些探索和实践。本文就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展开研究,并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其
2、必要性及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构想 当前我国社会正好处于转型时期,随着社会变迁的加快,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逐年上升和恶性加剧的严峻态势。未成年人犯罪这一世界性的难题,在中国也毫无例外的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刑事司法律领域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保护是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的的基本准则。随着形势和解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兴的刑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源流、理论基础进行了不少有意义的探索并提出了本土化的构想,并且在一些地方已经对未2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一些探索和实践。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未
3、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运行程序当中,对于一些特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允许被害人和加害人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进行协商、充分讨论。在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罪行的情况下,加害人以认罪、悔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中形式纠纷处理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因此,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义。 (一)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 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具有自制力差、犯罪偶发性大、主观恶性比较小的特征。社会不能以消极的惩罚去排害,而应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特殊保护。
4、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正符合这一刑法理念。一方面能避免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避免监禁给其带来的“交叉感染”和背上“犯罪前科”的标签,有利于其复归社会。比较美国未成年人案件,其中有 90%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大部分以“刑事和解”方式结案;另一方面通过和解过程中的教育、挽救和感化,有助于未成年犯罪人认识错误、增强承担责任的意识并从中吸取教训,减低再犯率。美国刑事和解专家研究发现,美国一些州经历过刑事和解程序的少年犯的再犯率低于未经历刑事和解程序的少年犯。 (二)有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 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提出,被害人在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过程3中,不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而是一个
5、积极的主体。不能只强调罪犯的人权,而且要充分地肯定和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系中,被害人虽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主要局限于对被告人的控诉职能。在控诉过程中,被害人固然可以通过宣泄获得情感上的满足,但出于法庭审判的对抗环境中,被告可能会否认罪行,甚至向被害人推卸责任,这种抗辩无疑会进一步刺激被害人呢内心的不平衡感,对被害人的恢复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通常面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双重制裁,对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但主动承担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根据有利原则,被告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拒绝赔偿经济责任就成为一种合理选择。从实际效果考
6、察,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机制不但没有平和地解决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反而有加剧两者见的冲突的趋势,使得被害人恢复几乎不可能。而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保障在平和地环境中,在加害人的主动配合下展开被害恢复,有利于充分实现被害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吸收。 (三)顺应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 刑事和解制度于 20 世纪 70 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2002 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维也纳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决议草案,至此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主要方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英国的司法部门自八
7、十年代后期开始对和解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考察。德国的步伐则迈的更大,正式将4和解制度引入少年法和刑法。目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实践证明,刑事和解的做法对于实现这些国家司法制度尤其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刑事和解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变成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成为衡量一?国家司法制度水平的重要参照,我国在各方面日益融入国际社会的今天,学习借鉴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特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不失为是一种有力推动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手段。 (四)我国刑法理念和刑事政策转变的必然选择 现阶段保障个人权益越来越受重视,这使
8、得刑事和解制度有了适用的空间。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基本的要求是在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适宜的案件作轻缓的处理,做到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能够挽救的人。对于失足的未成人更应该最大限度地挽救。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意蕴正接近这一刑事政策。 (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部分地方和基层的法院、检 察院搞起试点,并出台了一些地方文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北京市海淀检察院、上海、江苏无锡以及湖南的司法实践中都特别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所以说未成年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带有一定自生自发性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实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