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报道应当重视保护患者隐私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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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医疗案例报道应当重视保护患者隐私权随着广大群众对健康问题的日益重视,近年各类新闻媒体都加强了对卫生新闻的报道,几乎每天都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新闻在报纸、广播和电视上刊发或播出。这对于宣传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和广大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奉献精神,传播医学科学和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无疑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的医疗案例的报道,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社会新闻的属性,同时又有一定的导医作用,因而受众的关注度很高。 但是,从近几年的新闻实践来看,这方面的报道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不少医疗案例的报道中保护相关人士隐私权的意识还比较欠缺,常常未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便有意无意地公开披

2、露其隐私。这一问题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争端和诉讼。 未经同意公布他人隐私应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是“隐私”?我国法学和新闻学界有好几种表述:(1)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2)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3)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4)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2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很明显,尽管不同的学者给出定义的角度有别,涵盖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异,但所谓隐私的基本内容是明确的,即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私人信息保密不被公开;个人私事不受

3、干涉。所谓“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了(1)私生活“不被了解的权利”和(2) “自己的信息自己掌握”两方面内容。 医疗活动以患病的自然人为对象,就医疗行为而言,求医者的病情以及姓名、住址、家庭状况等等在通常情况下都是必须加以保密的私人信息,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向无关者公开,包括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医疗案例报道当然不能不涉及患者的病情,但如果这一病情属于当事人“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就不应该将病情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等联系起来见诸报端。然而,也许是为了强化读者对于新闻的真实感,不少医疗案例报道还是未经患者同意,将他们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

4、透露出来。下面是笔者近年在读报和编审稿件时遇到的几个例子: 例 1 本报讯日前,苏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妇产科和泌尿外科医生联手为一少妇切除了重达 3.5 公斤的罕见输尿管巨大囊肿,并施行输尿管膀胱种植术,解除了病人的痛苦。 家住吴县斜塘镇今年 35 岁的丁姓少妇,4 月时出现腹部酸胀并伴尿频和血尿。8 月丁某妊娠后,感觉右下腹明显酸胀,并持续尿频和血尿 例 2 本报讯没有突出的喉结,更没有满脸的胡子,身材娇小的小童3(化名)日前面对上海协和医院作出的染色体检查报告,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竟是男儿身。 来自江苏的小童和丈夫均是教师,丈夫在学校教生物, “她”教体育。夫妇俩结婚三年来恩爱有加,但都快 3

5、0 岁了还没有孩子,于是通过互联网向上海协和医院不孕不育专家组求助 例 3 本报讯“10 年了,我终于能像正常人那样可以自主排尿了,再也不用整天缠着尿布了。 ”44 岁的徐女士说,是二军大附属长征医院采用国际最先进的治疗技术膀胱刺激器植入术,让她解除了长达 10 年之久的“尿失症”的困扰。 家住本市长宁区的徐女士 10 年前患上了脊髓血管畸形,双下肢逐渐失去运动功能,更不幸的是出现了排尿障碍,必须靠别人帮助按压腹部才能排尿,不得不告别了钟爱的教师职业在家养病 从上面几则医疗案例报道中可以明显看出,尽管记者对当事患者的私人信息并没有一五一十地有闻必录,有的还做了一些技术处理,如对当事人使用了化名

6、或省称,但当事人周围的邻居、同事等还是不难通过这些报道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了解当事人“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隐私。而在电视新闻中,有些医疗案例报道甚至不加处理地播出相关画面,使当事人的容貌以及身体的某些患病部位一览无余。更有甚者,有的报道不仅将患者的姓名、病情、居住地等等一并公开,甚至还把与医疗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的特殊身世等也和盘托出: 例 4 本报讯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接过 22 年的“爱心接力棒” ,采用院内爱心基金成功纠治了河南一位患法乐氏五连症的 22 岁女青年范娟。4昨天,带着对上海好心人的感激之情,恢复了一颗平常心的范娟康复出院。 22 年前,范娟出生 4 个月时被亲生父

7、母遗弃,被正在信阳出差的孙文忠抱了回来,体检时得知弃婴患有先天性的心脏病。护养了几个月后,孙文忠得知同村一个从部队复员回来的朋友和妻子打算收养孩子,想到他们膝下无儿女,一定会善待孩子,于是就把范娟交给了现在的养父母范连富夫妇 类似的事例还有不少,例如前不久沪上各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的浙江台州市妇女陈艳芬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产下一对联体的畸形和患病婴儿,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媒体通过文字、照片和电视画面不但披露了联体婴儿的父母的姓名、籍贯、相貌以及母亲患有妇科炎症等等,而且还参与了对他们的生育问题的道德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8 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8、行) 第 140 条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 7 点要求:“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患者的病情属于私人信息,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一种疾病都5是当事人“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例如,某甲因为不慎着凉而患了普通的伤风感冒,通常是不会介意被他人

9、知道的;而某乙由于生活不检点而染上性病,则他肯定不愿意被弄得家喻户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哪些疾病是个人隐私,但实际上这里的界线并不难区分,一般来说,至少凡是那些与性、生殖和排泄等等有关的生理和心理疾患,或者一些可能引起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疾患,都是患者“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信息,而医疗机构所公开披露、新闻媒体认为有报道价值的医疗案例,通常也不会是伤风感冒之类的寻常病患,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那些所谓的“隐疾” 。因此,媒体在处理这方面的稿件时,必须慎之又慎,避免在正面报道的同时对当事人造成“善意的伤害” 。 新闻学界有人对如何把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出了三条原则:1.

10、报道的内容是否具有公共相关性,是否与社会事务相关或是否属于公众的合理合法兴趣;2.获得信息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果报道的内容是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得来的,应该不予采用;3.报道的手法是否恰当,报道应出于善意,应遵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职业准则。应当注意的是,一般的患者不是所谓“公众人物” ,对于他们的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 尊重和保护隐私权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仅是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从事医学新闻报道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新闻传播活6动以收集和发布信息为内容,而保护个人隐私则要求限制对于个人私生活领域的侵犯,这就必然限制媒体在新闻活动中所涉及的范围和

11、公开信息的透明度。尽管新闻作品一般都必须做到 5 个 W 俱全,但这一要求毫无疑问地必须服从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和限制。 目前媒体刊登或播出的医疗案例报道,大多数都是由医疗单位提供线索的,有相当一部分还是由院方提供的通发稿,这其实就是报道中涉及的患者隐私的来源。医院之所以会这样泄漏患者的隐私,除了相关法律意识淡薄之外,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还有一点功利的动机,即由于挽救了患者生命或治好了疑难痼疾,有的还减免了他们的医疗费用,甚至向患者捐赠了财物,因而产生有恩于人的感觉,所以认为公布患者的隐私以加强在媒体上对本院的宣传效果,似乎就理所当然了。而媒体记者和编辑则认为既然素材是医疗机构提供的或审阅的,事实不会

12、有出入,而且主观上没有任何伤害他人的意图,所以稿件就可以照发不误。应该指出,这样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危险的。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决定,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并不因为医院在这之前向患者献了“爱心”就可以任意剥夺的。况且医院通过媒体发布医疗案例新闻并不完全是公益性的,往往也隐含着通过宣传自身医疗技术水平高超而提高医院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患者前来就医的意图,具有某种程度的广告性质。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医疗案例报道因为张扬了患者的隐私而致使名誉权受损害,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不

13、仅提供患者隐私材料的医疗7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刊登或播出这些报道的相关媒体也难辞其咎。 当然,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就医疗卫生领域的新闻报道而言,在事关群体利益的情况下,有时必须向公众公布全部事实而不必顾及个体的隐私权问题。例如,在这几年的抗击“非典”和防治禽流感的斗争中,有关部门就公布过部分“非典”和禽流感患者的姓名、居住地等私人信息。这应该是一种为保护广大公众健康,从全体人民群众利益出发的考量,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似乎尚无普通患者因隐私被披露而状告医院或媒体的先例,究其原因,除患者的隐私自我保护意识还较薄弱之外,恐怕更多的还是过于善良,国人

14、一向讲究知恩图报,总觉得人家医院治好了自己的病,自己也应尽点义务帮助医院做点宣传。但是,这并非传媒可以不以为意、掉以轻心的理由。无论从守法的角度,抑或职业道德的要求,我们的新闻报道都应该十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加强隐私权保护是文明进步的表现 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提高。现代人权观念引导人们重新认识人身权,发现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贞操以及身份的权利,正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现代条件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和利用,已成为世界各国共8同关注的问题。据有关研究介绍,除了原有的保护隐私权

15、的法规外,目前全世界已有法、德、英、日等 20 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使对于一般被认为是“没有隐私”的西方国家的公众人物,一旦侵犯了其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生活领域,也可能因此引起诉讼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法国总统密特朗去世后,他生前的私人医生克劳德古布雷撰写并出版了一部纪实作品大秘密 ,公开披露了密特朗的病情及其他私生活情况,密特朗家人提起诉讼后,1996 年 1 月,法院认为该书侵犯了密特朗的私生活和违反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判决禁止发行该书并予罚款。 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目前还分散在各个法律领域中,保护力度还很不够。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历史上我们一向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忽视,传统

16、道德观念中也有反对隐私权保护的倾向,加之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社会上隐私权问题还不十分突出,因而难以在立法中体现;二是因为隐私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许多问题尚待解决,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隐私权保护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党中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定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全党全国正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工作逐渐得到加强,即将制定的民法典将对隐私权作出具体的规定。将保护个人隐私权明确写到法律中去,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反映,这也必将对我们的新闻工作准则提出新的要求。医疗案例报道有责任在准确报道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务9工作者精湛医术的同时,切实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无疑将有助于维护公民人格尊严,保护个人的安宁与安全感,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安定团结。(作者系文汇报主任记者) 注释: 参见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概要第 261 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9 年版 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 章洁:满足正当的公众关切心理 , 新闻实践2006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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