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理?有利?有节?本文所说的“有理、有利、有节”并非是外交辞令,而是一种特指。“有理”是指媒体报道不能违规操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进行报道;“有利”是指媒体的报道要从维护社会大局和公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不能图一时之快而把有损于群众利益的信息披露出去;“有节”是 指媒体对一些社会敏感的问题或者局势尚不明朗的事实的报道,要注意把握分寸,不能把话说得太满,以致没有回旋的余地。我发现,有些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有时在无意中偏离了这些要求。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理”吗? 我国的广告法有明文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2005 年 4 月 2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公安
2、部、新闻出版总署等 11 家单位在联合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曾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 、 专题 、 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这些都属于重点查处的违法广告行为。 2然而,这些被明令禁止的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仍常常出现在一些地方新闻媒体上,混迹于新闻版面之中。2006 年 5 月 20 日,合肥江淮晨报在第 3 版刊登了一篇署名新
3、闻微波美食飘香(引)格兰仕掘金高考市场(主) ,替格兰仕微波炉家电生产商推出的系列产品规模上市进行报道,同时还贬低同行业的其他商家及其产品,认为“其他品牌无力跟进” 。5 月 26 日,该报又分别在 A3 版和 A4 版为格力空调、五星家电作了广告式宣传报道,题目分别为5 月 26 日起格力空调开通“高考、中考直通车”6 小时送货、安装、调试一步到位,并送100300 元电费 , 明日起五星家电“裸价”销售,全国惠卖 3 天回报顾客 ,前者还同时刊登了格力指定专卖店的电话号码。这三篇文章均在消息头位置标有“晨报讯”字样,且没有任何广告标识,显然是以消息的形式在为商家及其产品发布广告,以新闻报道
4、之“名” ,行广告宣传之“实” 。 安徽芜湖大江晚报在 4 月 25 日 A2 版,5 月 15 日 A2 版、5 月 16日 A2 版和 5 月 19 日 B8 版中,相继刊登了类似性质的新闻式广告,替商家及其产品做新闻宣传。文章的题目分别是久盛地板为解决消费者后顾之忧,实行“3+3”售后服务 、 开创芜湖商业地产交流盛况(引)融汇中江广场西区商业规划说明暨招商签约会 5 月 13 日圆满成功(主) 、后续报道:谁为实木地板延长保质期? 、 创维首款可录液晶批量上市中国彩电进入可录时代等,其中有的报道还将经销商的地址和咨询热线一并刊登在报道中。 这四篇文章的消息头位置均标明“本报讯”字样,显
5、然是新闻中的3消息体裁,却在为久盛地板、融汇中江广场和创维电视等做起了广告宣传。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些都是不折不扣的广告,却以新闻报道的面目呈现在受众的视野中。 新闻媒体刊登广告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广告就是广告,它与新闻是有本质区别的。媒体刊播广告,应该在显著位置标明其广告身份,以避免受众误读。这种广告文章“混迹”于新闻报道之中,欲盖弥彰,既削弱了广告效应,也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声誉。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的有偿新闻,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 涉嫌侵犯别人的隐私“有利”吗?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众所周知,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令受众关
6、注的事实信息。一般来说,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但并不是所有真实的、令受众关注的事实信息,都是可以报道的,有关公民隐私的信息就不能随便报道。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越是客观、真实、全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 2006 年 5 月 9 日,芜湖市一名女出租车驾驶员朱某某在出城送客途中被歹徒残酷杀害。此案在芜湖市乃至周边的南京市、合肥市、马鞍山市等地的出租车行业中引起轩然大波,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省内外众多新闻媒体也及时对此进行了追踪报道。在这起凶杀案中,女驾驶员朱某某无疑是受害者,而且据媒体报道称,此案被警方初步认定为性犯罪案,4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女受害人的姓名、家庭住
7、址、真实形象等隐私材料都不宜出现在新闻媒体上。可是 5 月 20 日出版的新安晚报和大江晚报在相关报道中却直接或间接地对这些本该隐去的细节进行了不当的披露,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 新安晚报在题为的姐载客出城惨遭杀害的报道中,虽然对受害人朱某某采取了化名(毛小妹)处理,但在为这则新闻配发的两幅新闻图片中却出现了顾此失彼的情况。其中一幅图片反映的内容是受害人朱某某的灵堂,图片中间是朱某某的遗像,马赛克处理得过淡,遗像两旁花圈绶带上受害人“朱爱春”的名字则清晰可辨。芜湖大江晚报在题为满街泪雨送别“的姐”朱爱春的报道中,更是直接将受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刊登出来。 大江晚报在随后的跟踪
8、报道中可能也意识到这一问题,从此便改称受害人为“朱某某” ,不再直呼其姓名。一般来说,报道某项犯罪事实,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因为公众对这一新闻有兴趣,这一事件本身具有新闻价值。但是,新闻媒体对犯罪事件的报道往往会忽略对被害人的保护,使被害人的身份、住址、肖像、雇佣单位等暴露于公众之中。这将极大地影响被害人的隐私权,破坏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安宁,于人于己于社会都是不利的。 有关赖昌星被遣返的报道“有节”吗? 对即将发生的新闻进行预告式报道必须持谨慎态度。关于中国“远5华”走私案重要嫌犯赖昌星可能被遣返的消息,成为 2006 年 5 月间国内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重要新闻资源之一。然而,通过仔
9、细比较分析有关报道之后,笔者发现一些媒体在报道时用词不够准确,甚至还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以致新闻失真。我们来看一下有关媒体报道这一消息的标题及其导语:新安晚报的标题是加拿大准备遣返赖昌星 ,导语是:“据新华社电加拿大移民部已完成对中国远华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于 5 月 26 日将赖昌星遣返回中国。 ” 江淮晨报的标题是加拿大准备遣返赖昌星(主)已完成之前风险评估,可能 26 日正式启动程序(副) ,导语是:“据新华社电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发言人 18 日说,如果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中国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犯赖昌星的上诉,边境服务局将于本月 26 日正式启动对赖昌星的遣返程序。 ” 大
10、江晚报的标题是加拿大 5 月 26 日遣返赖昌星(主)认为其不会判死刑(副) ,导语是:“据法制晚报报道北京时间 19 日晨,记者从温哥华举行的相关聆讯中获悉,加拿大联邦移民部已完成了对中国远华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遣返前风险评估。评估报告认为,即使赖昌星被遣返回中国,也不会有生命危险。加拿大移民部同时作出决定,将于下周五(5 月 26 日)将赖昌星遣返。不过,赖昌星下周二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若上诉被驳回,将如期遣返。 ” 在研读了上述三家报纸的相关报道之后,我们不难看出这样几个问题的存在:其一,文题不符,自相矛盾。 大江晚报的标题称“加拿大5 月 26 日遣返赖昌星” ,言之凿凿,而导语则使用
11、了假设条件:“若上诉6被驳回,将如期遣返。 ”新安晚报的标题称加拿大准备遣返赖昌星,而导语又说“(加拿大移民部)决定于 5 月 26 日将赖遣返回国” 。这些陈述前后不一致,显然在报道的用词上缺乏斟酌和推敲。 其二,报道与事实有出入。其实,赖昌星的案子比较复杂,并非像有些媒体所理解的那么简单。根据加拿大的法律规定,难民上诉程序要经过听证、复审、上诉等一系列司法程序,而在司法程序未完成之前,加拿大移民部是无法将其驱逐出境的。5 月 25 日新华社的消息称, “加拿大联邦法院 24 日发布公报说,原定于 23 日开庭审理的中国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犯赖昌星遣返案推迟至 31 日举行” 。至此,我们不难发
12、现,其实像新安晚报和大江晚报在 5 月 20 日发表的相关报道都有不准确的地方。只有江淮晨报用词比较慎重和稳妥,给后续报道留下了回旋的空间。其三,新华社通稿使用混乱。5 月 20 日的新安晚报和江淮晨报都称“加拿大准备遣返赖昌星”的消息是来源于新华社电讯稿,但一比较就会发现,两稿的文字不一样,内容有出入。新华社不可能就某一新闻播发两篇文字不同的通稿。虽然按有关规定,各媒体用户可以删节新华社的通稿,但不能任意修改,更不能添枝加叶,以致改变报道的原意。 因此,在事情尚未定局之前,媒体千万不能想当然地下断语。像上述几家媒体对赖昌星将被遣返的报道,能说是“有节”吗?(作者系安徽师范大学新闻系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