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管理执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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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有序开展,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基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场所。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分省、设区市、县三个层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面向全省,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承办国家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及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班。设区市、 县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为本市、县管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

2、续教育提供服务。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申报公布制度:(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公布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制定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办法的实施,组织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人员培训,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基地经验;(二)设区市、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公布设区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指导设区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基地经验;(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具体管理隶属本部门、行业的继续教育基地,确定本部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范围、方向及继续教育的专业课程,指导

3、继续教育基地做好本部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县级以上党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培训资质的法人;(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承担 100 人以上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三)有一支相对稳定、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专职及兼职教师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反馈等制度。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

4、法规、政策和规划,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专业,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二)承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培训任务,及时申报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办班时间、地点、 规模、 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 认真做好继续教育数据录入工作;(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重点是培训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基地的软硬件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培训教学质量;(四)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按要求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

5、训情况。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依法取得办学资格的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单位须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定、公布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审定机关颁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证书。第八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其原来的隶属关系,业务上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接受经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由继续教育基地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在全省范围内均予认可。 第十条 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

6、照所公布的继续教育专业内容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未经认可的施教机构,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开展教学活动。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每年编制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于上年底前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计划表,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全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项目申请表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培训内容、学时、收费标准等事项。凡自行实施培训的,不予核定学时和验证

7、。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在培训项目结束后,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并登记其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起至时间、考试考核结果。第十四条 实行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继续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基地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益跟踪等。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保留其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doc2、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证书式样.doc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8、培训计划表.doc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项目申请表.doc5、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doc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58 号)和原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第三条 纳入登记考核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面授培

9、训,参加学术会议,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及远程教育等,个人业绩成果折时计算。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一)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二)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或本行术人员参业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从事本 专业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 教育形式和内容,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不

10、得少于 40 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不得少于 32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时一般不超过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按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标准执行。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实行一人一证一卡制。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持有,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登记卡)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存入个人业务档案。第八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凡接受继续教育的,均应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第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主要内容: 专

11、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项目名称、学习内容、学习形式、起止 时间、学时数、考 试考核成绩、 继续教育成果等。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的继续教育情况,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登记并加盖印章;专业技加其他各种形式(包括业绩成果)的继续教育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并加盖印章。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证。属继续教育基地登记盖章的,由继续教育基地直接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验证;属所在单位登记盖章的,由所在单位报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证。第十二条 办理验证需提交继续教育证书和专

12、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对符合继续教育内容、学时要求和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单位栏加盖“验证专用章” 。第十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证后,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定期在继续教育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其是否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考核依据为继续教育证书上记载的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给本人。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之一,作为执业

13、、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日常管理。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证书如遗失、损毁或登记填满的,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证书可以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应当严格按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伪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

14、记标准2、 江西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doc3、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汇总表.doc附件 1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标准一、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学时登记标准参加省、市每年 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并考试合格,按 20 学时登记。二、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培训学时登记标准(一)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按其核定学时登记。(二)参加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计划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的,按研修班结业证书核定的学时数登记。三、参加培 训、研修、研讨或学术性会议 学时登记标准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研讨活动或学术性

15、会议,每天按 6 学时登记;参加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培训、研修、研讨活动或学术性会议,每天按 5 学时登记;参加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培训、研修、研讨活动或学术性会议,每天按 4 学时登记。四、参加学 历学位教育学时登记标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凡考试考核合格,每门课程按 10 学时登记。五、参加资格考试学时登记标准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初级按 20 学时登记;中级按30 学时登记;高级按 40 学时登记。六、参加进修学时登记标准到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脱产进修,按每天 3 学时登记,当年累计学时不超过40 学时。七、个人自学学 时登记标准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有

16、计划、有考核的自学,考试考核合格,每门课程按 4 学时登记,当年累计登记不超过 8 学时。八、 业绩 成果学时折算登记标准(一)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发表论文被 SCI、EI、ISTP 收录的或出版专著,每篇(部)按 15 学时登记;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编著,每篇(部)按 10 学时登记;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按 5 学时登记。(二)获得专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按参加排序,前三名按 15、12、8 学时登记,其余按 5 学时登记;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按参加排序,前二名按 8、5 学时登记,其余按2 学时登记;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按参加排序,前二名按 5、2 学时登记。(三)参与课题项目参与国家级课题项目,按参加者排序,前五名分别按 80、70、50、40、30 学时登记,其余按 20 学时登记;参与省部级课题项目,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按 40、25、20 学时登记,其余按 10 学时登记;参与市厅级课题项目,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按20、15、10 学时登记,其余按 5 学时登记。(四)获科技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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