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科协 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依托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 根据中国科协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联合体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的 宗旨是引导、支持 各 ( 发起 ) 全国学会探索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 不拘一格地发现和扶持有望成 为未来 材料领域 科技 领军人物的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 通过 各 ( 发起 ) 学会推荐,建立本学会联合体青年人 才储备库,并从中 选拔一批 32 岁左右的青年科技工
2、作者(以下简称被托举人)进行连续 3 年稳定的资助培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 条 坚持同行专家遴选。每位被托举人至少经 3位同行专家评议并同意推荐,其中至少 2 位同行专家与被托举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 第五 条 坚持大平台培养。在培养 被托举人 时 , 充分 发挥学会联合体及各发起 全国学会 的学术交流、科技创新 、国际合作平 2 台、 跟踪服务 等 平台,为 被托举人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 条 坚持精准托举。根据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成才需要,为被托举人提供精准的托举服务;主要资助有基础有潜质 的材料领域 基层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已经入选各类国家人才项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为被托
3、举人人选。 第七 条 坚持多样性发展。 针对不同学科领域的人才特点,探讨 设计特色鲜明 、形式多样的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方案,为国家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摸索 经验模式。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 条 学会联合体秘书处、青年工作委员会共同 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 各承担 学会 具体负责本学会被托举人培养计划的实施 工作。 第九 条 项目实施 学会 主要任务: (一 )指导帮助被托举人制定培养计划 ; (二 ) 协助学 会联合体 为 材料领域 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 ; (三 )保障 按 培养 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中国科协的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
4、相关材料。第十 条 被托举人 的 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 学术 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 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 学术 成长情况; 3 (四)按要求完成中国科协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 第四章 自荐 /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 条 根据 中国科协 进度安排, 启动青年托举人才 自荐/推荐 工作。 第十二 条 候选人须为各发起 学会 所属个人会员 。 第十三 条 学会联合体设立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青年托举人才评审工作,确定专家培养团队及实施责任单位 。 第十四 条 被托举人 以签署年度项目合同书方式明确 培养目标及工作 任务。 第五章 实
5、施与监管 第十五 条 各学会 按照事先宣传发动、多渠道推荐的方式初审 产生被托举人 候选 人选, 提交学会联合体建立青年人才储备库。 第十六条 学会联合体秘书处、青年工作委员会按照同行专家评议程序产生被托举人选, 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科协。 女性被托举人 年龄可适当放宽 1-2岁,需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 中国科协 的通知 确定 本学会 联合体 被托举人名单。 第十八条 按照要求,对青年人才托举 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正常 4 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服从 中国 科协 的 监督检查 , 对被托举人学术行为轨迹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条 学
6、会联合体及承担学会 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工作协调,为被托举人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 条 被 托举人才经费来源包括中国科协经费支持和社会募集。 第二十二 条 资助 经费用于 被托举人 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不得被项目 实施单位截留或挪用, 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的 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二十三 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按 中央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和相关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完成经费执行。 第二十四 条 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 条 学会联合体秘书
7、处 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章 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六 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期项目完成时须提交结项 5 报告。结项报告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七 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 违法 违规行为的被托举人, 责令退回项目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 办法 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 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 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秘书处 负责解释。 6 中国科协 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科协 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自荐 /推荐 第一
8、条 本 学会联合体 每年上半年 根据学科需要, 发布通知, 启动青年 托举人才自荐 /推荐工作, 明确自荐 /推荐 办法和条件, 不断充实学会联合体青年人才储备库 。 第二条 各 自荐 /推荐 被托举候选人 按要求填写并提交 候选人申报书 。 第三 条 申报 书 应 包括以下内容 : (一) 自荐 /推荐人才个人情况:包括 个人主要简历、 研究方向、 工作主要成绩及突出特点、参加学会活动情况、个人成长规划等 (二) 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托举团队( 专家团队和服务支撑人员 ),为期 3年的被托举人培养方案,被托举人培养目标、培养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四 条 有以下情况的全国学会,无申报
9、资格: (一 )被中国科协通报批评的全国学会; (二 )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负面影响较大。 7 第二章 评审 第五 条 学会联合体秘书处 制定 青年托举人才 评审指标、评审办法, 并报主席团通过。 邀请评审专家,召开评审会议。 第六 条 评审会采取现场答辩、专家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七 条 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科优势。被托举人 所在学科领域应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攻领域。 (二)资源优势。托举团队及实施单位 应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综合实力,具备行之有效的“托举”工作机制,愿意投身青年科技人才“托举” 并支持学会联合体 工作
10、。 (三)托举方案。 托举方案的工 作思路、发展重点、培养目标、组织保障、进度安排、资金使用等内容 清晰明确、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培养路径、举措符合青年科技人才成长规律。 (四)工作目标。工作目标清晰明确,可考核、可问责,能够准确反映青年科技人才借助本项目取得的可喜变化和跨越提升。 第八 条 学会联合体随机抽取专家委员会 不同专业领域中熟悉行业发展、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 院士、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 组9 11 人 。 第九 条 被托举人须获得半数以上专家投票方可参与立项 , 8 由专家 现场评审确定 推荐意见。 第十 条 被托举人 名单及 所属学会将在本学会联合体及各有关学会 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
11、台 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被托举人将 上报中国科协批准 。 第十一 条 项目 正式立项后, 被托举人 责任单位 须根据项目计划签署年度中国科学 先进材料学会联合体 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将作为项目管理和项目总结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被托举人遴选 第十二 条 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一) 32 岁以下(按申报年 6 月 30 日实足年龄计算);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三) 材料领域 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 优秀的学风道德; (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六
12、)未曾入选本项目或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 (七)女性的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1-2岁,须报经中国科协评审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三 条 各全国学会须 公开发布正式遴选通知,利用本单 9 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同行专家实名推荐、分支机构 /单位会员 推荐、青年科技工作者自荐等多种途径开展人选报名工作。 第十四 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 遴选条件对报名 人选进行 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的报名人选即获得同行专家 遴选 评议资格。 第十五 条 学会联合体制定遴选办 法和遴选程序,在遴选评议会议召开前正式对外公布 并执行 。 第十六 条 学会联合体 严格按照遴选办法和遴选程序,组织
13、召开遴选评议会议,通过专家现场投票方式确定人选的推荐次序,并根据可资助名额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 第十七 条 每位 被托举人推荐人选 应由不少于 3 名同行学术权威专家进行评议并具名同意推荐, 其中至少 2 位同行专家与被托举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 至少 1名专家承担指导、托举责任。 第十八 条 项目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 遴选评议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评议会议之前透漏评议专家名单,不得 对外透漏评议内容,不得对外透漏评议结果。 第十九 条 遴选评议专家应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评议人选的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同一课题组成员在评议时须暂时离席回避。 第二十 条 将被托举人推荐 人选有关信
14、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专业、 工作单位、对应的推荐专家和托举导师 ) ,参与遴选评议的专家信息(包括姓名、专业、工作单位) 将在本学会联 10 合体 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科协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 条 通过 中国科协 审核确认的被托举人将获得 入选证书。 第四章 经费监管 第二十二 条 经费资助标准由中 国科协在每期项目申报通知中列明 ,每期稳定支持三年。 第二十三 条 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由社会募集资金资助的 , 被托举人可根据需要一次提出三年经费的执行计划 , 经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 条 按照既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帮助和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 条 本学会联合体 原则上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 第二 十六 条 本学会联合体 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二十七 条 本学会联合体 对确实存在问题的 被托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