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143-2003重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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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0/143-2003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因人身财产和环境保护、城镇规划及工程建设等需要而进行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塌岸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不适用于其它工程勘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GB/T50266-99 工程岩体试验方

2、法标准GB/T50123-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L5013-92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JTJ064-98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范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3 术语和符号3.1 术语3.1.1 地质灾害地质作用造成的灾害。3.1.2 滑坡斜坡上的岩土体沿某一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3.1.3 滑体沿滑动面作整体滑动的岩土体。3.1.4 滑带滑体与滑床间的软弱岩土夹层。3.1.5 滑床滑带下的不动岩土体。3.1.6 危岩陡坡

3、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3.1.7 崩塌危岩体离开母岩下落的现象。3.1.8 泥石流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的间歇性洪流。3.1.9 塌岸河流、水库岸坡在水动力作用下后退的现象。3.1.10 致灾地质体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3.1.11 致灾地质作用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DB50/143-200323.1.12 地质环境与水圈、气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岩石圈的上部空间。3.1.1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为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而对致灾地质作用或致灾地质体进行控制和整治的活动。3.1.1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因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采用各种勘察手段和方法对致灾地质体或致

4、灾地质作用及所处地质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的行为。3.2 符号3.2.1 岩土性质指标c岩土体(含结构面)的粘聚力flk天然湿度条件下岩体极限抗拉强度标准值岩土体的重度w水的重度岩土体(含结构面)的内摩擦角3.2.2 计算参数A水位变幅D动水压力F危岩稳定系数Fs滑坡稳定系数Fst滑坡稳定性安全系数Ft危岩稳定性安全系数h地下水位面至库水位面范围内的高度,浪高hw裂隙充水高度Hb波浪爬高Hp波浪影响深度Hs设计高水位以上坡高K渗透系数Kd与被冲蚀岸坡表面粗糙度有关的系数。l滑面长度P滑坡剩余下滑力Q地震力R抗滑力S塌岸宽度T下滑力U滑面水压力V后缘裂隙水压力W自重与相应地面荷载之和 滑面倾

5、角,水位变动带稳定坡角,风险概率 地下水流线平均倾角,水上稳定坡角 给水度 滑坡剩余下滑力传递系数DB50/143-20033 e地震水平作用系数3.2.3 其它 变异系数 0算术平均值 k标准值标准差4 总则4.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4.1.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应划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4.1.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危害对象的重要性和成灾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按表1 进行划分。表 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危害对象的重要性致灾地质体成灾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 重要 较重要 一般大 一级 一级 二级中 一级 二级 三级小 二级 三级 三级4.1.3 致灾地质体危害对象重要性

6、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a) 重要:县级以上城市主体、人口密集区及重要建设项目;b) 较重要:乡镇集镇及较重要建设项目;c) 一般:村社居民点及一般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重要性可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50/139-2003 的规定确定。4.1.4 致灾地质体成灾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a) 损失大:威胁人数多于 300 人或预估经济损失大于 10000 万元;b) 损失中等:威胁人数 50 人 300 人或预估经济损失 5000 万元10000 万元;c) 损失小:威胁人数少于 50 人且预估经济损失小于 5000 万元。4.1.5 塌岸防治工程等级应根据塌岸危害对象重要性和

7、成灾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的差异分段划分,每段长度不宜大于 1km。4.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4.2.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应对地质环境复杂程度进行划分。4.2.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变形差异、物质组成差异、稳定性控制因素多少和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所处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 2 划分。DB50/143-20034表 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a判定因素复杂 中等复杂 简单致灾地质体变形差异 大 中等 小致灾地质体物质组成差异 大 中等 小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控制因素 多 中等 少致灾地质体所或致灾地质作用处地质环境 b 复杂 中等 简单a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由复杂

8、向简单推定,首先满足其中两项者即为该等级;当致灾地质体不明确时可直接按致灾地质作用所处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b 致灾地质体或致灾地质作用所处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可参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50/139-2003 划分,划分时不良地质现象应不含致灾地质体本身。4.2.3 塌岸勘察中的岸坡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根据地质环境差异分段划分,每段长度不宜大于1km。4.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阶段4.3.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应视情况确定是否分阶段进行。当致灾地质体规模不大、基本要素明显或地质条件简单或灾情危急、需立即抢险治理时宜进行一次性勘察;当致灾地质体规模大、基本要素不明显或地质环境复杂时应分控制性

9、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4.3.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控制性勘察应在充分搜集分析以往地质资料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测绘、勘探和测试等工作,查明地质灾害的基本特征、成因、形成机制,对致灾地质体在现状和和规划状态下的稳定性作出初步分析并对致灾地质体的危险性作出评价,作出是否需要进行详细勘察和防治的结论,控制性勘察成果应能作为详细勘察的依据,但一般不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的依据。4.3.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详细勘察应考虑城镇建设、移民迁建、道路、沿江港口码头及岸坡治理等规划建设的需要,依据控制性勘察的结果,结合可能采取的治理方案部署工作量,分析评价致灾地质体在现状和规划状态下的稳定性和发生灾

10、害的可能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详勘成果应能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依据。4.3.4 一次性勘察的工作深度应符合详细勘察的基本要求。4.3.5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期间应开展地质工作,对开挖形成的边坡、基坑和洞体进行地质素描、地质编录和检验,验证已有的勘察成果;必要时补充更正勘察结论,并将新的地质信息反馈设计和施工。当勘察成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不能满足设计施工需要或设计有特殊需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施工勘察应充分利用已有施工工程。4.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布置原则DB50/143-200354.4.1 勘察工作应遵循先地质测绘后勘探和先物探后钻探的原则。4.4.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

11、中的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 所使用地形底图应为能反映现状地形地物的地形图,其坐标宜为北京坐标系,高程宜为黄海高程,在绘制地形底图时应删去使阅读地质内容产生困难的符号、注记,等高线间距以能反映地貌形态又便于读图为原则;b) 地质测绘线路布置对致灾地质体基本要素、变形迹象宜以追索法为主,图面上每 0.01m2 范围内线路长宜为 400mm800mm,观测点(含工程点)数量宜为 5 个10 个,防治工程为一级或地质环境复杂时取较大值,防治工程为三级且地质环境简单时取较小值,观测点、线不应均布,应以控制致灾地质体基本要素及变形特征为准;c) 观测点应以仪器法或半仪器法测定,点位误差图面上不应

12、大于 0.5mm;d) 地质测绘平面图上,应突出表示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要素及变形迹象,线状要素可扩大到1mm 宽度表示,等轴状时可扩大到 2mm2 表示;e) 地质测绘的每个地质观测点均应作好原始记录,并应有观测点的平、剖面示意图或素描图、照片等。代表性观测点还应采集相应的标本。4.4.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中应根据监测位移矢量图等监测成果对致灾地质体的位移方向和勘察工作量进行校核和必要的调整。4.4.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应根据需要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宜符合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的规定,涉水工程的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宜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范S

13、L251-2000 的规定。4.4.5 勘探和原位测试位置和方法的选择,应保证勘探和原位测试的实施不导致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明显降低。4.5 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基本要求4.5.1 滑坡勘察应查明滑坡区的地质环境,查明滑坡的性质、成因、变形机制、边界、规模、变形阶段、稳定状况及其危险程度;提出参与计算评价的有关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及地下水的有关参数;查明或预测成灾危害情况;阐明滑坡防治的必要性,为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地质依据。4.5.2 危岩勘察应查明勘察区的地形、地貌、气象、水文、植被、地层岩性、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构造特征、裂隙发育程度及分布特征,卸荷带分布范围,应重点查明危岩体的空间几何形态、控制

14、性结构面特征、危岩及基座变形特征。判断崩塌的方向和影响范围,分析危岩产生原因,评价危岩在可能的最不利条件下的稳定性、失稳的特征、规模及危害程度;阐明危岩防治的必要性,为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地质依据。4.5.3 泥石流勘察应查明泥石流区的地质环境,全域汇水区面积及边界;泥石流形成区、流通区及堆积区的范围、特征和泥石流的危害;阐明泥石流防治的必要性,为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地质依据。4.5.4 塌岸勘察应查明岸坡地质环境,进行岸坡分段、分类和塌岸预测评价,确定需要治理的岸坡长度、位置、范围及规模;阐明工程治理的必要性,为设计确定治理工程提供地质依据。4.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4.6.1 地质灾害防治工

15、程控制性勘察、详细勘察或一次性勘察实施前均应进行勘察设计。4.6.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控制性勘察和一次性勘察设计应在充分搜集现状地形图及其它有关资料、认真进行现场踏勘、划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确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的基础上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详细勘察设计应在控制性勘察结论的基础上编制,勘察工作的布置应充分利用控制性勘察阶段工作量。DB50/143-200364.6.3 勘察设计书内容见附录 A。4.6.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应按勘察设计书实施,不应随意变更勘察工作量。当勘察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书预估的地质情况与实际地质情况有较大出入时,应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勘察工作量作适当调整。5 地质灾

16、害分类5.1 滑坡分类5.1.1 滑坡可分为土质滑坡和岩质滑坡。土质滑坡应是滑动面位于土层内或为土层与基岩交界面的滑坡;岩质滑坡应是滑动面位于基岩内部的滑坡。5.1.2 岩质滑坡按滑动面与岩层层面的关系可分为顺层滑坡和切层滑坡(附表 B.1.1) 。5.1.3 滑坡按发生年代可分为新滑坡、老滑坡和古滑坡(附表 B.1.2) 。5.1.4 滑坡按滑动方式可分为松脱式滑坡和推移式滑坡(附表 B.1.3) 。5.1.5 滑坡按滑体厚度可分为浅层滑坡、中层滑坡、深层滑坡和超深层滑坡(附表 B.1.4) 。5.1.6 滑坡按古、老滑动面被利用情况可分为全复活型滑坡、部分复活型滑坡和非复活型滑坡(附表B.

17、1.5) 。5.1.7 滑坡按滑体体积可分为小型滑坡、中型滑坡、大型滑坡和特大滑坡(附表 B.1.6) 。5.1.8 滑坡按主要诱发原因可分为工程滑坡和非工程滑坡(附表 B.1.7) 。5.1.9 滑坡按纵横长度比可分为纵长式滑坡、横长式滑坡和等长式滑坡(附表 B.1.8) 。5.1.10 滑坡所处演变阶段应根据滑动带及滑动面、滑坡前缘、滑坡后缘、滑坡两侧和滑坡体状况分为弱变形阶段、强变形阶段、滑动阶段和停滑阶段(附表 B.1.9) 。5.2 危岩崩塌分类5.2.1 崩塌应按危岩离开母岩的方式分为滑移式崩塌、倾倒式崩塌和坠落式崩塌三类(附表 B.2.1) ,相应的危岩分别称为滑移式危岩、倾倒式

18、危岩和坠落式危岩。5.2.2 危岩单体按体积可分为小型危岩体、中型危岩体、大型危岩体和特大型危岩体(附表 B.2.2) 。5.2.3 危岩带按体积可分为小型危岩带、中型危岩带、大型危岩带和特大型危岩带(附表 B.2.3) 。5.2.4 危岩体按所处相对高度可分为低位危岩、中位危岩、高位危岩和特高位危岩(附表 B.2.4) 。5.3 泥石流分类5.3.1 泥石流按流通区的地貌形态可分为沟谷泥石流和坡面泥石流(附表 B.3.1)。5.3.2 泥石流按物质组成可分为泥流、泥石流和水石流(附表 B.3.2)。5.3.3 泥石流按流体特征可分为粘性泥石流和稀性泥石流(附表 B.3.3)。5.3.4 泥石

19、流按流动速度可分为低速泥石流、中速泥石流和高速泥石流(附表 B.3.4)。5.3.5 泥石流按堆积区的厚度可分为薄层泥石流、中厚层泥石流、厚层泥石流和巨厚层泥石流( 附表B.3.5)。5.3.6 泥石流按总体积和长度可分为小型泥石流、中型泥石流和大型泥石流(附表 B.3.6)。5.3.7 泥石流危害程度应根据流域面积、固体物质一次冲出量、最大流量和堆积区面积分为严重、中等和轻微三级(附表 B.3.7) 。5.4 塌岸分类5.4.1 岸坡应按岩土体类型分为岩质岸坡、土质岸坡和岩土混合岸坡(附表 B.4.1) 。5.4.2 塌岸应按破坏模式分为侵蚀剥蚀型塌岸、坍塌型塌岸和滑移型塌岸(附表 B.4.

20、2) 。5.4.3 塌岸强烈程度应根据塌岸规模分为强烈、较强烈和轻微三级(附表 B.4.3) 。6 滑坡地质测绘与勘探DB50/143-200376.1 一般规定6.1.1 滑坡勘察的范围应包括滑坡及其邻区。勘察区后部应包括滑坡后壁以上一定范围的稳定斜坡或汇水洼地,勘察区前部应包括剪出口以下的稳定地段,勘察区两侧应到达滑体以外一定距离或邻近沟谷。涉水滑坡尚应到达河(库)心或对岸。6.1.2 滑坡勘察应以地质测绘与调查、钻探、井探、槽探为主,必要时,尚应采用洞探和物探。6.2 滑坡地质测绘与调查6.2.1 滑坡地质测绘平面图比例尺宜采用 1:5001:2000,应根据滑坡面积、滑坡地质环境复杂程

21、度、防治工程等级和滑坡治理工程设计的需要进行选择。当滑坡防治工程等级为一级或滑坡地质环境复杂或滑坡平均宽度小于 500m 时,应取 1:500。剖面图比例尺宜采用 1:2001:500。6.2.2 滑坡地质测绘与调查应查明滑坡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地质环境、滑坡各种要素特征和滑坡的变形破坏历史及现状,并对滑坡成因、性质和稳定性作出判断。6.2.3 滑坡自然地理条件调查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其内容应包括滑坡所处地理位置(地理坐标) 、行政区划、滑坡区的交通状况、气象水文(尤其是降雨、河流或水库水位) 、区域经济状况。6.2.4 滑坡地质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新构造运动、地震、地层岩性、

22、水文地质条件。应在收集分析区域地质和前人已有勘察资料的基础上,对外围进行必要的核查。6.2.5 滑坡地质测绘应识别滑坡特征和滑坡要素,根据地形特征及地面裂缝分布规模等情况判定滑坡范围、主滑方向及主滑线。对能够观察到的滑坡要素和异常地质现象,以及能反映滑坡基本特征的地质现象,应有地质观测点控制。6.2.6 滑坡地质测绘应从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震、地下水等基本条件,降雨、地表水等自然因素及边坡开挖、堆填加载、采石采矿、水库渠道渗漏等人为因素多方面对滑坡的成因、性质作出分析判断。6.2.7 滑坡地质测绘应从滑坡体上的微地貌特征、植物生长情况、建构筑物变形破坏情况、地面开裂位移情况及井泉动

23、态变化等方面对滑坡的稳定性作出宏观分析判断。6.3 滑坡勘探6.3.1 滑坡勘探应查明滑体范围、厚度、物质组成和滑面(带)的个数、形状、滑带厚度及物质组成;查明滑体内含水层的个数、分布和地下水的流向、水力坡度、水位、水量及动态变化。6.3.2 滑坡勘探方法应根据需要参照表 3 进行选择。控制性勘察阶段探井、探洞数量占钻孔、探井、探洞总数的比例不宜小于 1/5;详细勘察阶段探井、探洞数量占钻孔、探井、探洞总数的比例不宜小于 1/4。对深层、超深层滑坡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 1/5。6.3.3 滑坡勘探工作应遵循先勘探主剖面后勘探辅助剖面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a) 控制性勘察阶段应平行主滑线布置

24、主、辅纵勘探线,垂直主滑线布置控制滑体厚度横向变化的横勘探线;当同一滑坡有多个次级滑体时,各次级滑体均应平行主滑线布置勘探线。纵勘探线间距宜为 80m150m,应根据滑坡防治工程等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滑坡宽度选择,当滑坡防治工程等级为一级、地质环境复杂、滑坡宽度较小时取小值;b) 详细勘察阶段应在控制性勘察的基础上确认主滑方向及主滑线,在主勘探线两侧增布辅助勘探线,勘探线间距应视滑坡纵横向变化大小和防治工程等级而定,宜为 40m80m,当滑坡防治工程等级为一级、横向变化大时,取小值。如滑坡需要治理,勘探工作的布置应满足滑坡治理工程设计的需要。当需进行支挡时应沿初拟支挡部位布置横勘探线;需采取

25、地下排水措施时,应在拟设排水构筑物位置增布勘探线;c) 每条纵勘探线上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3 个,控制性勘察阶段纵勘探线上勘探点的间距宜为50m80m,详细勘察阶段纵勘探线上勘探点的间距宜为 30m60m。滑坡主勘探线宜取较小值,滑坡纵向变化大时宜取较小值,滑坡前后部宜取较小值。纵勘探线上勘探点布置应考虑构成横勘探线的需DB50/143-20038要,剪出口难以确定或横勘探线可能作为支挡线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表 3 滑坡勘探方法适用条件及勘探点布设位置勘探方法 适用条件及勘探点布设位置钻探用于了解滑体结构,滑面(带)的深度、个数、地下水位及水量,观测深部位移,采集滑体、滑带及滑床岩、土、水样槽

26、探用于确定滑坡周界、后缘滑壁和前缘剪出口附近滑面的产状及裂隙延伸情况,有时也可用作现场大剪及大重度试验井探用于观察滑体结构和滑面(带)特征、采集原状土样和进行原位大剪、大重度试验。主要应布在滑坡的中前部主轴附近洞探(平洞或斜洞)用于了解滑坡内部特征,采集原状土样和进行原位大剪、大重度试验。适用于地质环境复杂、深层、超深层滑坡。洞口宜选在滑坡两侧沟壁或滑坡前缘。平洞可兼作观测洞,也可用于汇排地下水,常结合滑坡排水整治施工布置电法勘探常用高密度电法。用于了解滑体厚度、岩性变化,了解下伏基岩起伏和断裂破碎带的分布,了解滑坡区含水层、富水带的分布和埋深。在滑坡规模较大、物性差异较大、地形地物变化较小时

27、采用。勘探线宜布置在拟设主剖面线上、剖面线间及支挡线附近物探 地震勘探常用浅震反射波法。用于探测滑坡区基岩埋深,滑面位置、形状。在非人口密集区滑坡规模较大时采用。勘探线宜布置在拟定主剖面线上、剖面线间及支挡线附近6.3.4 滑坡勘探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a) 对岩质滑坡或最低滑面为岩土界面的土质滑坡,勘探深度应根据滑面的可能深度确定。控制性勘察阶段钻孔应进入可能的最低滑面以下 3m5m,滑坡有无深层滑面难以判断时,个别控制性勘探点可根据需要加深;详细勘察阶段控制性钻孔进入最低滑面以下 3m5m,一般性钻孔进入最低滑面以下 1m3m;探井揭穿最低滑面即可;b) 对土层内部滑坡,详细勘察阶段的

28、少数控制性钻孔可加深至下伏基岩中等风化层 1m3m;c) 土层滑坡勘探孔进入滑床的深度应大于土层中所见同类岩性最大块石直径的 1.01.5 倍;d) 对需要防治的滑坡,详细勘察阶段可能治理部位的勘探深度应满足防治工程设计的需要,拟设置抗滑桩地段的钻孔进入滑床的深度宜为孔位处滑体厚度的 1/31/2。6.3.5 滑坡勘探工程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a) 钻探应用全采芯钻进。对滑体松软土层宜采用单动双管、塑胶护壁、无泵或小水量钻进等钻探工艺,水文孔应采用滤水管护壁。为保证采样和试验,钻孔终孔直径不应小于 110mm;b) 岩心采取率,土质滑坡滑体土不应小于 75%,岩质滑坡滑体不应小于 85%,滑带土

29、不应小于90%,滑床不应小于 85%;c) 钻进过程中应观测记录钻进的难易程度及速度的变化,测量记录缩径、掉块、塌孔、卡钻、涌水、漏水及套管变形的位置。接近滑面(带)时,回次进尺不应大于 0.3m;d) 每一探井均应采集不同深度(每米 1 件)的土样测定含水量、饱和度,绘制含水量随深度变化曲线;DB50/143-20039e) 观测记录起、下钻水位和地下水的初见水位、静止水位;f) 对钻孔或槽井中滑带土的物质组成、滑动面应进行鉴定,测量滑面产状或倾角和擦痕方向;g) 采集相关样品或作相应试验;h) 所有勘探工程终孔后都应填写终孔验收表;i) 经验收合格的孔井,除用于监测外,均应按要求封闭。6.

30、3.6 滑坡勘探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a) 各类勘探工程均应按工程进度及时作相应的地质编录;b) 编录记录滑带、滑动面的位置、特征、产状,并绘制岩芯素描图;c) 编录图应以基线为准量测、现场绘制,探槽展示图至少一壁一底,探井展示图至少三壁一底,探洞展示图为两壁一顶,钻孔则作柱状图;d) 编录图比例尺应能反映滑带特征,宜为 1:501:100。6.3.7 岩样采集位置应主要布置在滑坡可能支挡部位。每种岩性的岩样不应少于 3 组,但抗剪强度试验的岩样不应少于 6 组;每组岩样不应少于 3 件。6.3.8 土样采集位置应主要布置在滑坡主勘探线上。控制性勘察阶段,滑带土和滑体土数量均不应少于 6 组;详

31、细勘察阶段,滑带土和滑体土数量均不宜少于 9 组,且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5。7 危岩崩塌地质测绘与勘探7.1 一般规定7.1.1 危岩崩塌勘察范围应包括危岩带和相邻的地段,坡顶应到达卸荷带之外一定位置,坡底应到达危岩崩塌堆积区外一定位置。7.1.2 危岩崩塌勘察应以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以槽探、钻探和井探为辅,必要时可采用陆地摄影测量、透视雷达和弹性波检测等方法。7.1.3 危岩崩塌勘察时对已有崩塌堆积体应进行勘察,勘察工作应以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当宏观判定稳定性较差时应按滑坡勘察的要求进行。7.2 危岩崩塌地质测绘与调查7.2.1 危岩崩塌地质测绘与调查应先搜集已有的区域构造、地震、气象

32、、水文、植被、人为改造活动、崩塌历史及造成的损失程度等资料,了解与危岩崩塌成生有关的地质环境。7.2.2 危岩崩塌地质测绘应在完成区域地质环境调查分析工作基础上,调查危岩所处陡崖(带)岩体结构面性状(产状、性质、延伸长度、深度、宽度、间距、充填物、充水情况) ,坡体结构(岩性、结构面或软弱层及其与斜坡临空面的空间组合) 、陡崖岩体卸荷带特征、基座特征(软弱地层岩性、风化剥蚀情况、岩腔及洞穴状况、变形情况) 、崩塌堆积规模及可能造成的危害。7.2.3 危岩带的区域地质环境调查比例尺宜为 1:10001:5000,危岩带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为1:5001:1000,危岩体的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为 1:10

33、01:500。7.3 危岩崩塌勘探7.3.1 勘探被覆盖或被填充的裂隙特征、充填物性质及充水情况可采用钻探、槽探、井探、跨孔声波测试、孔中彩色电视及地表雷达测试等手段。7.3.2 勘探控制性结构面的钻孔应采用水平或倾斜钻进,钻孔应穿过控制性结构面,深度不应小于可能的卸荷带最大宽度和结构面最大间距;水平或倾斜钻孔宜按从崖脚起算危岩(陡崖)高度的1/21/3 布置。7.3.3 崖顶卸荷带、软弱基座分布范围勘探宜采用槽探和井探。7.3.4 探槽和探井的总数占勘探点总数的比例不宜小于 1/3。7.3.5 对危岩带勘察时勘探线应尽量通过危岩体重心,勘探线间距宜为 80m100m;对单个危岩进行勘探时,勘

34、探线应通过危岩体重心。7.3.6 勘探点应能控制危岩体的主要结构面,揭露同一结构面的勘探点不宜少于 3 个。DB50/143-2003107.3.7 危岩崩塌勘察试验样品应在母岩及治理工程可能涉及范围内采集。当结构面中充填土时,应采集土样。7.3.8 危岩岩样采集数量参照 6.3.7 条执行。8 泥石流地质测绘与勘探8.1 一般规定8.1.1 泥石流地质测绘与调查应包括泥石流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及可能遭受泥石流危害的全部范围。8.1.2 泥石流勘察应以地质测绘与调查、钻探、槽探、井探为主,必要时应采用物探和洞探;有条件时应进行遥感资料解译。控制性勘察阶段应以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详细勘察阶段应

35、根据可能布设防治工程的地段,按防治工程需要布置勘探工作量。8.1.3 泥石流区存在滑坡、危岩或塌岸时,地质测绘与勘探工作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6、7、9 章的规定。8.2 泥石流地质测绘与调查8.2.1 泥石流地质测绘与调查前,应详细收集当地水文气象资料、土壤植被资料、已有的地形地质资料、遥感资料、泥石流活动史、前人作过的泥石流防治或研究资料以及人类经济活动资料。8.2.2 有航空或卫星遥感资料的地区,遥感图片解译内容应包括地质环境、植被分布、地面水系特征;汇水区范围和面积、岩土分布特征、泥石流沟谷和坡面特征、泥石流长度、宽度及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范围及其相互关系。8.2.3

36、 泥石流地质测绘与调查应根据泥石流规模按表 4 分别对泥石流全域、泥石流形成区和堆积区采用不同的比例尺。表 4 泥 石 流 地 质 测 绘 与 调 查 的 比 例 尺按泥石流的规模泥石流全域(包括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及汇水区)泥石流形成区及堆积区 a小 型 1:5001:2000 1:2001:500中 型 1:20001:5000 1:5001:1000大 型 1:50001:10000 1:5001:1000a 不需治理的大型泥石流,其形成区和堆积区地质测绘与调查的比例尺可采用 1:10001:5000。8.2.4 泥石流全域地质测绘与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 暴雨强度、前期降雨量、一次

37、最大降雨量、 一次降雨总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出水点位置和流量、地下水补给、迳流、排泄特征、地表水系分布特征;b) 沟谷或坡面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形态及切割深度、弯曲状况、沟谷纵坡降及坡面的坡角;c) 地层岩性及其风化程度、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松散堆积物的成因、分布、厚度及组成成份;d) 应圈定泥石流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的范围及边界,并圈定汇水区范围;e) 泥石流已造成的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8.2.5 泥石流形成区地质测绘与调查应包括水源类型、汇水区面积和流量,斜坡坡角及斜坡的地质结构、松散堆积层的分布、植被情况、以及现状已成为或今后将成为泥石流固态物质来源的滑坡、崩塌、岩堆、弃渣的体积、重量和稳定性。8.2.6 泥石流流通区地质测绘与调查应包括沟床纵横坡度及其变化点、沟床冲淤变化情况、跌水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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