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湘西自治州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培肥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确保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 号)、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增耕地耕种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27 号)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省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发放耕种补助经费的通知(湘国土资发 201336 号)、 湘西自治州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新增耕地特指具有新增耕地的土地开 发、复垦等项目(以
2、下简称“ 项目” )。耕种培肥管理是指加强新增耕地质量管理,落实新增耕地耕种,采取培肥措施,提高新增耕地质量。耕种培肥经费包括新增耕地的耕种补助费、地力培肥费和耕种培肥管理费。第三条 新增耕地后续耕种耕种补助费、地力培肥费和耕种培肥管理费列入项目预算。新增耕地后续耕种补助费、地力培肥 费每亩 600 元。从项目验收确认时起,每年补助后期耕种费 100 元/亩,地力培肥费 100元/亩, 连续补助三年,按照 实测新增耕地的耕种培肥面积,以现2金补贴或物质形式发放给耕种业主。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管理费 60 元/亩。项目通过验收确认后,由州财政部门将新增耕地后续耕种补助费和地力培肥费按 600
3、元/ 亩拨付到项 目县财政“ 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补助经费专户”,将新增耕地后 续耕种和培肥管理费拨付给州农业部门。第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耕种业主确认,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耕种培肥确认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与耕种业主签订新增耕地耕种培肥协议(样式见附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方案、耕种培肥技术指导、耕种培肥补助发放,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现场耕种培肥确认工作。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方案要明确种植作物种 类、种植季节、种植模式、培肥措施等,合理安排换茬,保障在农作物正常生长期内都能落实耕种。新增耕地种植作物原则上以种植一年生
4、粮、油、棉、麻、烟、蔬菜、药材等作物为主。第六条 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管理 费主要用于现场勘察、采样、 现场确认、技术指导、耕种培肥补助发放及抽查复核、督查等工作,其经费 80%用于县级, 20用于州 级。第七条 新增耕地建设项目竣工后,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将新增耕地权属变更调整到位,明确项目耕种业主及其责任。项3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新增耕地土壤进行现场勘察、取样、送检,根据样品检测结果,出具项目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第八条 耕种和培肥补助经费发放程序和要求耕种和培肥补助经费以耕种业主为单位,按年度发放,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1、签订新增耕地耕种培肥协议。项目工程验收后,县级国
5、土资源部门及时确定耕种业主,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各耕种业主签订新增耕地耕种培肥协议。耕种业主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在签订新增耕地耕种培肥协议时,需提交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耕种业主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签订新增耕地耕种培肥协议。2、编制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方案。新增耕地耕种培肥协议签订后,县级农业部门应及时依据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根据当地土壤、气候、水利、地形地貌和耕作习惯,征求耕种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方案;由耕种业主按方案组织实施耕种、培肥。实施中如有调整的,在落实种植前需到县级农业部门报批。3、耕种培肥面积的确认。耕种业主在完成每个阶段的耕种培肥后,应及
6、时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种培肥确认申请,4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耕种培肥确认,并共同出具耕种培肥确认书。确认种植的面积必须是按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种植方案落实耕种,种植作物符合要求,作物处于正常生长,种植密度合理,作物成活率达到 90%以上,否则不予确认或只进行部分确认。4、发放耕种培肥补助经费。经耕种培肥确认后,县级农业部门负责耕种培肥补助经费登记造册,分项目提交新增耕地种植协议、耕种培肥方案、耕种培肥确认书等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续耕种和培肥补助经费专户 ”于 11 月底前发放当年补助资金。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排耕种补助资金的项目其耕种补助发
7、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业局每年定期开展新增耕地落实耕种和培肥情况督查,对县级确认面积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财政部门重点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对工作滞后的县(市)加强督促,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新增耕地项目要将落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保障措施体现在立项审查、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或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时,要将落实后续耕种和培肥作为验收确认的重要内容。5第十二条 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矛盾,确保项目区群众的
8、利益不受损害。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 农业部门要成立后续耕种和培肥专家指导小组,根据当地气候、水源、土质及种植习惯,加强对农作物栽培及施肥指导,着力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耕种效益,进一步探索土壤熟化农业综合技术措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 农业局、州国土 资源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 发之日起实施。6土地开发项目后期耕种培肥协议甲方: 县农业局 乙方:(耕种业主)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 号)及省、州相关文件要求,为 加强土地开发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商定,就 项目的
9、后期耕种培肥等工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在 县(市、区) 乡(镇) 村 进行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 亩,已于 年 月 日竣工,土地类别已由原类别变更为耕地,土地权属不变。二、为确保项目区后续耕种,确保新增耕地土壤肥力不断提升,甲方连续三年为项目区提供后期耕种和培肥补助。从项目验收确认时起,每年补助后期耕种费 100 元/ 亩,补助培肥费 100 元/ 亩。三、乙方为项目后期管种责任人,须确保选择一年生、不破坏耕作层的粮棉油作物;确保增施有机肥料如农家肥,发展绿肥生产;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四、乙方协同县级农业部门依据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根据当地土壤、气候、水利、地形地貌和耕作习惯,
10、编制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和培肥方案;乙方须按种植方案组织实施耕种培肥 。实施中如有调整的,在落实种植前需到甲方报批。五、乙方应严格按种植方案落实耕种,完成每个阶段的耕种后及时申请甲方进行耕种确认。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将7不予确认或只进行部分确认。(1)未按种植方案的时间落实耕种;(2)种植的作物不符合要求;(3)未在作物处于正常生长期申请确认;(4)未达到合理的种植密度或成活率未达到 90以上。六、甲方收到乙方耕种和培肥确认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同级农业部门进行耕种和培肥面积确认,并出具每个阶段的耕种确认书。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续耕种和培肥补助经费专户逐年于 11 月底前发放补助资金。七、后期耕种和培肥补助费必须通过转帐方式,项目的后期耕种和培肥经验收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乙方开具有效的财务凭证后,将耕种和培肥补助经费发放给乙方。八、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同级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按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