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城客运统计报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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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福建省城市(县城)客运统计报表制度 ( 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定期报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4 年 12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

2、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1 目 录 一、总说明 . 2 二、报表目录 . 3 三、调查表式 . 5 (一)城市(县城)客运交通管理信息表 . 5 (二)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基层表 . 6 (三)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投资基层表 . 8 (四)城市(县城)出租汽车基层表 . 9 (五)城市(县城)轨道交通基层表 . 10 (六)城市(县城)客运轮渡基层表 . 12 (七)城市(县城)客运交通管理信息综合表 . 13 (八)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综合表 . 14 (九)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投资综合表 . 15 (十)城市(县城)出

3、租汽车综合表 . 16 (十一)城市(县城)轨道交通综合表 . 17 (十二)城市(县城)客运轮渡综合表 . 18 (十三)城市客运主要统计指标快速年报 . 19 (十四)主要城市客运季报 . 20 (十五)城市客运法人企业财务状况 . 21 (十六)城市客运法人企业变更表 . 23 (十七)城市轨道交通(不含有轨电车)运营线路变动情况记录表 . 24 (十八)城市轨道交通(不含有轨电车)运营站点变动情况记录表 . 25 (十九)有轨电车运营线路变动情况记录表 . 26 (二十)有轨电车运营站点变动情况记录表 . 27 (二十一)快速公共汽车交通( BRT)运营线路变动情况记录表 . 28 (

4、二十二)快速公共汽车交通( BRT)运营站点变动情况记录表 . 29 (二十三)常规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运营线路变动情况记录表 . 30 (二十四)常规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运营站点变动情况记录表 . 31 (二十五)出租汽车营业站点变动情况记录表 . 32 (二十六)城市客运轮渡运营线路变动情况记录表 . 33 (二十七)城市客运轮渡运营码头变动情况记录表 . 34 (二十八)城市轨道交通停车保养场变动情况记录表 . 35 (二十九)公共汽电车停车保养场变动情况记录表 . 36 (三十)福建省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主要统计指标快速月报 . 37 (三十一)福建省城市(县城)出租汽车主要统计指标快速

5、月报 . 39 四、指标解释 .41 五、附录 .80 城市客运交通线路及站点变动情况记录数据交换标准 . 80 2 一、总说明 (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城市客运交通的基本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统计报表按设市城市城区、县城分别上报。其中 :设市城市城区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不含市辖县(市)。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驻地的镇、乡(城关镇)或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城区、县城的范围界定原则上以镇(乡)一级为最小统计单位,不打破镇(乡)的行政区划。 对于镇(

6、乡)是否“连接”的判断,一般以镇(乡)政府驻地是否与城区(县城)连接为依据,若镇(乡)政府驻地已与城区(县城)连接,则视同该镇(乡)与城区(县城)连接,该镇( 乡)纳入城区(县城)统计范围;否则,不纳入。 (三) 各级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 运输 主管部门 、相关企业、省港航局、省运管局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资料。 报送渠道:相关 企 业 区(市、县)城市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市城市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 省运管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运输厅 (四) 城市客运 交通 线路 及 站点更新 ,根据部 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推进情况 , 2014

7、年调查 范围为 福州市 及厦门市。 (五)本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主要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的载运工具、运营服务、运营能耗等内容。 (六)本报表制度设置了基层表、综合表,综合表由基层表汇总生成。基层表和综合表通过“交通运输部城市客运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变动情况记录表由福州市、厦门市填报,通过利用“城市客运交通线路及站点变动情况专用调查软件”对本级行政辖区内城市客运交通线路及站点的变动情况进行记录;主要统计指标快速月报通过“福建省运输管理局通用报表管理系统”填报。 (七)本报表制度中未特指的各项指标,属时点指标的按报告期末数填报;属时期指标的,按报告期累计

8、数填报。各填报单位应严格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报表。 (八) 本报表制度 的月报统计期为自然月,年报 统计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 本报表制度由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 负责 组织实施 。 3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一)年报 城客统 1 表 城市(县城 )客运交通管理信息 表 年报 设市城市、县城 省运管局、省港航局,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 运输 主管部门 区(市、县)城市客运主管部门 1 月 12 日前

9、,设区市城市客运主管部门1 月 15 日前,省运管局、省港航局 2 月 10 日前 ,纸质报表及电子邮件 5 城客统 2 表 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基层表 年报 省运管局、省港航局牵头,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 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相关企业填报 企业 1 月 8 日 前, 区(市、县)城市客运主管部门 1 月 12 日前,设区市城市客运主管部门 1 月 15 日前,省运管局 2 月 10 日前 ,纸质报表及电子邮件 6 城客统 3 表 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 投资 基层表 年报 8 城客统 4 表 城市(县城)出租汽车基层表 年报 9 城客统 5 表 城市(县城)轨道交通基层表

10、年报 10 城客统 6 表 城市(县城)客运轮渡基层表 年报 企业 1 月 8 日 前, 区(市、县)城市客运主管部门 1 月 12 日前,设区市城市客运主管部门 1 月 15 日前,省港航局 2 月 10 日前 ,纸质报表及电子邮件 12 城客统 7 表 城市(县城 )客运交通管理信息综合表 年报 省运管局 省运管局 2 月 10 日前 ,纸质报表及电子邮件 13 城客统 8 表 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综合表 年报 14 城客统 9 表 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 投资综合 表 年报 15 城客统 10 表 城市(县城)出租汽车综合表 年报 16 城客统 11 表 城市(县城)轨道交通综合表 年

11、报 17 城客统 12 表 城市(县城)客运轮渡综合表 年报 省港航局 省港航局 2 月 10 日前 ,纸质报表及电子邮件 18 城客统 13 表 城市客运主要统计指标快速年报 年快报 省运管局、省港航局,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 运输 主管部门 设区市城市客运主管部门 11 月 26 日前,省运管局、省港航局 11 月 28日前, 纸质报表及电子邮件 19 城客统 15 表 城市客运法人企业财务状况 年报 主营城市客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省运管局、省港航局牵头,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 运输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相关企业填报 企业 3 月 23 日 前, 区(市、县)城市客运主管部

12、门 3 月 30 日前,设区市城市客运主管部门 4 月 6 日前,省运管局、省港航局 4 月 20 日前 ,纸质报表及电子邮件 21 城客统 21 表 城市客运法人企业变更表 年报 主营城市客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省运管局、省港航局牵头,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 运输 主管部门 设区市城市客运主管部门 1 月 8 日前,省运管局、省港航局 1 月 16 日前 ,纸质报表及电子邮件 23 城客统 22-1表 城市轨道交通 (不含有轨电车)运营线路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福州、厦门市 城市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月 15 日 ,刻盘 直接报部并抄送省运管局、港航局 24 城客

13、统 22-2表 城市轨道交通(不含有轨电车)运营 站点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25 城客统 22-3表 有轨电车运营线路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26 城客统 22-4表 有轨电车运营站点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27 4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城客统 23-1表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 BRT)运营线路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 厦门市 福州、厦门市 城市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月 15 日 ,刻盘 直接报部并抄送省运管局、港航局 28 城客统 23-2表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 BRT)运营站点变动情况

14、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29 城客统 23-3表 常规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运营线路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30 城客统 23-4表 常规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运营站点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31 城客统 24 表 出租汽车营业站点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32 城客统 25-1表 城市客运轮渡运 营线路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33 城客统 25-2表 城市客运轮渡运营码头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34 城客统 26-1表 城市轨道交通停车保养场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35 城客统 26-2表 公共汽电

15、车停车保养场变动情况记录表 年报 福州 市、厦门市 36 (二)定期报表 城客统 14 表 主要城市客运季报 季报 福州 市、厦门市 福州、厦门市 城市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当季最后一月 10 日前,电子邮件直接报部并抄送省运管局、港航局 20 闽城客统 1 表 福建省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主要 统计指标快速月报 月快报 设市城市、县城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级范围相关企业填报 企业 次月 2 日 前 , 区 ( 市、 县)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次月 2 日 前,设区市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次月 3 日 前,省运管局次月 4 日前, 纸质报表及电子邮件 37 闽城客统 2 表

16、福建省城市(县城) 出租汽 车主要 统计指标快速月报 月快报 设市城市、县城 城市(县城)城市客运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 本级范围 相关企业填报 企业 次月 2 日 前 , 区 ( 市、 县)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次月 2 日 前,设区市城市客运主管部门 次月 3 日 前,省运管局次月 4 日前, 纸质报表及电子邮件 39 5 三、调查表式 (一)城市(县城)客运交通管理信息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基础设施 - - - 公共汽电车运营站点总个数 个 01 公交专用车道长度 公里 02 轨道交通车站数 个 03 其中:换乘站数 个 04 出租汽

17、车综合服务区总个数 个 05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总占 地面积 平方米 06 城市客运轮渡在用码头数 个 07 综合客运枢纽 个 08 其中:对外交通综合客运枢纽 个 09 300 米公交站点覆盖面积 平方公里 10 500 米公交站点覆盖面积 平方公里 11 二、经营业户 - - - 公共汽电车经营业户数 户 12 其中:国有企业 户 13 国有控股企业 户 14 私营企业 户 15 个体经营业户数 户 16 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数 户 17 车辆 301 辆以上的企业数 户 18 车辆 101-300 辆(含)的企业数 户 19 车辆 51-100 辆(含)的企业数 户 20 车辆 50 辆(含

18、)以下的企业数 户 21 个体经营业户数 户 22 轨道交通经营业户数 户 23 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户数 户 24 三、公交 IC 卡累计售卡量 张 25 四、城市建成区面积 平方公里 26 五、万人公交车辆标台数 标台 /万人 2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 省运管局、港航局牵头, 设市 城市、县城的城市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2.本表第 2 行、 10-11 行、 26-27 行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留整数位。 3.表内逻辑关系 : 03(轨道交通车站数) 04; 08(综合客运枢纽) 0

19、9; 12(公共汽电车经营业户数) 13+14+15+16; 17(出租汽车经营业户数) =18+19+20+21+22。 表 号:城客统 1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14 97 号 有效期至: 2016 年 10月 6 (二)城市(县 城)公共汽电车基层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指标 计量 单位 代码 数量 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甲 乙 丙 1 一、运营车辆 - - - 租用社会面积 平方米 34 运营车数 辆 01 公交车进场率 % 35 其中:空调车 辆 02 三、运营线路 - - - 其中:安装 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20、车辆 辆 03 运营线路条数 条 36 其中: BRT 运营车辆 辆 04 运营线路变动条数 条 37 运营车数按车长分: - - - 其中:新辟 条 38 5 米 辆 05 调整 条 39 5 米且 7 米 辆 06 撤销 条 40 7 米且 10 米 辆 07 运营线路总长度 公里 41 10 米且 13 米 辆 08 其中: BRT 线路长度 公里 42 13 米且 16 米 辆 09 无轨电车线路长度 公里 43 16 米且 18 米 辆 10 四、运营服务 - - - 18 米 辆 11 客运量 万人次 44 双层车 辆 12 其中: BRT 客运量 万人次 45 运营车数按燃料类型

21、分: - - - 其中:月票换算客运量 万人次 46 汽油车 辆 13 其中:使用 IC 卡的客运量 万人次 47 乙醇汽油车 辆 14 运营里程 万公里 48 柴油车 辆 15 五、运营能耗 - - - 液化石油气车 辆 16 汽油消耗量 吨 49 天然气车 辆 17 乙醇汽油消耗量 吨 50 双燃料车 辆 18 柴油消耗量 吨 51 无轨电车 辆 19 液化石油气消耗量 吨 52 纯电动车 辆 20 天然气消耗量 标准立方米 53 混合动力车 辆 21 电能消耗量 千瓦时 54 其他 辆 22 六、从业人员及财务状况 - - - 运营车数按排放标准分: - - - 从业人员数 人 55 国

22、 及以下 辆 23 其中:驾驶员人数 人 56 国 辆 24 乘务员人数 人 57 国 辆 25 企业年收入总额 万元 58 国 及以上 辆 26 其中:运营收入 万元 59 标准运营 车数 标台 27 驾驶员年平均收入 元 60 本年新增运营车数 辆 28 非驾驶员职工年平均收入 元 61 本年报废更新运营车数 辆 29 公交运营补贴补偿 万元 62 额定载客量 人 30 其中:公交车辆购置与更新补贴 万元 63 二、场站设施 - - - 七、运营安全 - - - 公交调度指挥中心 个 31 行车责任事故次数 次 64 停保场面积 平方米 32 行车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人 65 自有面积 平方

23、米 33 行车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66 单位负 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 年 月 日 表 号:城客统 2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14 97 号 有效期至: 2016 年 10月 7 填表说明: 1.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县城)中按照规定的编码、固定线路和固定时间行驶,沿线设置停靠站点,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标准收费的客运车辆。 2.本表由省运管局牵头,设市城市、县城的城市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经营业户填报并审核汇总后上报。 3.本表第 35 行、

24、 41 54行、 58 59 行、 62 63行、 66 行指标保留一位小数,其余各项指标均保留整数位。 4.表内逻辑关系 : 01(运营车数) 02; 01(运营车数) 03; 01(运营车数) 04; 01(运营车数) =05+06+07+08+09+10+11+12; 01(运营车数) =13+14+15+16+17+18+19+20+21+22; 01( 运营车数 ) =23+24+25+26; 27(标准运营车数) =0.5 05+0.7 06+1.0 07+1.3 08+1.7 09+2.010+2.511+1.912 ; 01(运营车数) 28; 01(运营车数) 29; 32(

25、停保场面积) =33+34; 37(运营线路变动条数) =38+39+40; 41(运营线路总长度) 42+43; 44(客运量) 45; 44(客运量) 46; 44(客运量) 47; 55(从业人员数) 56+57; 58(企业年收入总额) 59; 62(公交运营补贴补偿) 63。 8 (三)城市(县城)公共汽电车投资基层表 填报单位: 201 年 01、 组织机构代码 - 02、 项目名称 03、 建设地址 _省(自治区、直辖市) _地(市、州、盟) _县(区、市、旗) 04、 行政区划代码 05、 建设 类别 1 公交场站建设; 2 车辆购置 06、 建设性质 1 新建; 2 扩建;

26、3 改建和技术改造; 4 迁建; 5 恢复; 6 单纯购置 07、 建设阶段 1 筹建; 2 本年正式施工; 3 本年收尾; 4 全部停缓建; 5 单纯购置 08、 开工时间 年月 09、 本年全部投产时间 年月 续表(一) 指标 计量单位 代 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计划总投资 万元 10 本年完成投资 万元 11 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合计 万元 12 上年末结余资金 万元 13 本年资金来源小计 万元 14 财政拨款 万元 15 国内贷款 万元 16 企事业单位资金 万元 17 利用外资 万元 18 其他资金 万元 1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省运管局牵头,设市城市、县城的城市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管辖范围内公交场站建设和公交车辆购置投资单位填报并审核汇总上报。本表只统计计划总投资在 5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5 万)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公交候车亭、站牌建设、办公楼建设等项目。 2.除投资项目基础信息填报内容之外,其余各项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 3.表内逻辑关系: 14(本年资金来源小计) =15+16+17+18+19。 表 号:城客统 3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14 97号 有效期至: 201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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