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7 甘肃省林果产业发展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林果产业建设项目日常管理,规范项目检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林果产业稳步推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千万亩优质林果基地建设发展规划(2010-2012)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18 号)和关于印 发甘肃省林果 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 2011167 号)精神,结合我省林果 产业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果产业建设项目检查验收是指省、市、县林果产业项目执行办公室依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批复下达的林果产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目标等,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对项
2、目完成情况进行查验评定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批准列入甘肃省林果产业发展的各类生产、培训及科技创新等项目。 18 第四条 检查验收按照“职责明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进 行。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造林产业处(省千万亩优质林果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林业科学技术推广总站(省千万亩优质林果基地建设项目执行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执行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二章 检查验收依据第六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一) 甘肃省千万亩优质林果基地建设发展规划。(二) 甘肃省林果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三) 造林技术规程(GB/T
3、15776-2006 )。(四)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五)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的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建设要求、标准化示范园建设要求、果农技术培训要求及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六)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的林果产业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建设、标准化示范园建设、果农技术培训、科技创新项目省级财 17 政专项资金及项目批复文件。(七)省林业厅批复的林果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第三章 检查验收内容与方法第七条 优质林果基地建设、良种苗木繁育基地、标准化示范园及果农生产技术培训项目验收。(一) 县级自查1.外业检查。检查内容:建设地点、树种、面积是否与批复的建设方案相符,各项技术、
4、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路、电、水等硬件设施及综合配套技术措施是否完善等。检查方法:根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利用 GPS(或红外线、激光、望远镜测距仪)进行定位和面积核实。良种苗木繁育基地无论地块(或小班)数量多少逐一进行核实。优质林果基地、标准化示范园在同一地块(小班)全面核实,不在同一地块(小班),按其 95%的面 积进行核实。对核实地块(小班)按面积进行抽样调查,其中:良种苗木繁育基地样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 3%,主要 18 调查良种率、保存率、生长量、产苗量及病虫害危害情况;优质林果基地、标准化示范园样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 1%,主要调查保存率、良种率以及整形修剪、土肥水管理、病虫害防
5、治等综合管理等情况。2.内业检查。检查内容:优质林果基地建设、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建设及标准化示范园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管理主体、技术指导主体及建设管理责任是否明确,项目技术、管理档案是否完善,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技术措施及管理服务是否完善,项目信息反馈、进度报送是否及时,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是否落实。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果农生产技术培训重点从培训教材、培训花名册、图片影像资料、培训总结、调查询问等 5 个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方法: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ppt)、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
6、的技术 17 与管理问题进行质疑。3.县级自查由县(市、区)项目执行办公室组织本县(市、区)林果专家及相关财务人员完成;(二) 市级核查1.在县级自查基础上,对每个建设县(市、区)的自查结果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同县级自查,核查面积达到县(市、区)建设总面积的 30%以上, 核查样地达到县(市、区)样地总数的 20%以上。2.市级核查由市(州)项目执行办公室组织本市(州)林果专家及相关财务人员完成。(三) 省级抽查1.在县级自查和市级核查基础上,以县为单位,随机抽取不少于全省 20%以上的建设县(市、区)为核查对象。核查内容同县级自查,抽查面积和样地核查同市级复查。2.省级抽查由省项目执行办公室组
7、织全省林果专家和相关财务人员完成。(四) 检查验收时间:优质林果生产基地建设、良种苗木繁育 18 基地、标准化示范园、果农技术培训等项目一般在项目下达后第二年 68 月进行。(五) 各级检查验收单位完成现场调查工作后,应将检查数据存档,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逐级上报自(核、抽)查验收成果(含电子文档、表格、图片等)。第八条 林果产业科技创新项目鉴定。(一) 林果产业科技创新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省项目执行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省项目执行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并组织专家现场查定后,向有关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备案,并提交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科技部门组织
8、鉴定。(二) 科技创新项目鉴定一般在项目结束当年完成。(三) 项目鉴定必须提交的文件1.项目实施方案;2.项目实施技术档案;3.项目工作总结报告;4.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17 5.现场查定报告;6.项目查新报告;7.汇报多媒体;8.其他有关资料;(三) 科技成果鉴定表格到甘肃省林业工作站管理局网站“科技推广”栏 目下载。第四章 检查验收成果及应用第九条 县级自查需提交的材料(一) 检查验收基础资料。(二) 县级统计汇总表。(三) 县级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本县(市、区)项目概况、自查情况、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四) 验收图。用大于或等于 1:25000 地形图逐
9、个小班(地块)调绘或实测,量算小班(地块)面积,并把优质林果基地、苗木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园分别标绘在地形图上。每年的调查结果绘 18 制在同一张图上,同时标明乡(镇)界、小班界及乡(镇)名、村名、小班号,零星地块可按农户标注。第十条 市级核查需提交的材料(一) 核查基础资料。(二) 统计汇总表。(三) 核查报告。主要包括:本市(州)项目概况、县级自查情况、市级核查情况、各县评价排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第十一条 省级抽查需提交的材料(一) 抽查基础资料。(二) 省级统计汇总表。(三) 省级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全省项目概况、县级自查情况、市级核查情况、省级抽查情况、综合评价(分优秀、合格、不
10、合格四个档次)、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四) 检查验收通报。对项目完成好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对项目完成差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及归口部门在下年度林果产业建设项目中优先立项。 17 第十三条 验收结 果为“ 良好”、 “合格” 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将全套技术文件、验收意见报省项目执行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的项目(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除外),项目执行单位必须提交整改计划,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执行单位三年内、归口部门一年内不得申报林果产业相关项目。第五章 检查验收质
11、量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一)市、县林业(果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办公室在开展检查验收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承担检查验收的单位要对下列环节重点进行质量监控:1.图、表等资料的收集、核对、查验与归档;2.小班(地块)调绘和面积测量与求算;3.建园质量、苗木质量及良种率、保存率调查;4.样地调查表填写;5.有关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18 (三)县级自查、市级核查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及有关材料需经林业(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核查方法及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千万亩优质林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林果产业发展建设项目县级自查表(1-3)2、林果产业发展建设项目市级复查表(2-3)3、县级自查汇总表4、市级核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