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 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评价标准 计分 适合单位类型 有效期 评价主体 工程勘察企业 工程设计企业 1 企业基本信息 ( 60 分) 主要指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业资格及有关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非本省企业承诺人员到位或场所配备情况等;企业参与信用评分的起评分为 60 分 60 分 长期 系统自动评价 2 企业 收入( 20分) 勘察 ( 10 分) 甲级勘察业务收入年达 3000 万得 5 分,每增加 500 万加 1 分,每减少 500 万扣 1 分;乙级勘察业务收 入年达 1000 万得 5 分,每增加 200万加 1 分,
2、每减少 200 万扣 1 分;丙级勘察业务收入年达 500 万得 5分,每增加 100 万加 1 分,每减少 100 万扣 1 分。 最高 加 10 分 最低 得 1 分 1 年 省住建厅 设计 ( 10 分) 甲级设计业务收入年达 1 亿得 5 分,每增加 2000 万加 1 分,每减少2000 万扣 1 分;乙级设计业务收入年达 3000 万得 5 分,每增加 800万加 1 分,每减少 800 万扣 1 分;丙级设计业务收入年达 1000 万得5 分,每增加 200 万加 1 分,每减少 200 万扣 1 分。 最高 加 10 分 最低 得 1 分 1 年 省 住建厅 3 良 好 行 为
3、 ( 20分) 表 彰 ( 10 分) 勘察设计活动获得国家级(包括行业协会)表彰,获得省、部级(包括行业协会)表彰,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表彰 每次加 3, 2, 1 分, 最高 加 3 分 3 年 省住建厅 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抢险救灾中受到通报表扬的 每次加 1 分, 最高 加 2 分 3 年 省住建厅 - 10 - 3 良 好 行 为 ( 20分) 奖 励 ( 10 分) 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银奖 每项加 5、 4 分,最高加 5 分 3 年 省住建厅 获得行业优秀工程勘 察设计奖一、二、三等奖 每项加 3、 2、 1 分, 最高加 3 分 3 年 省住建厅 获得
4、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二、三等奖 每项加 2、 1、 0.5 分, 最高加 2 分 3 年 省住建厅 4 不 良 行 为 ( 1) 资 质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每次扣 10 分 2 年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每次扣 20 分 2 年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每次扣 1 分 2 年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每次扣 1 分 2 年 省住建厅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每次扣 20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 住房
5、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2) 市 场 行 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每次扣 20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每次扣 20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每次扣 20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每次扣 20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1 - 4 不 良 行 为 ( 2) 市 场 行 为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
6、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每次扣 10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每次扣 20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 招投标监管职能部门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每次扣 20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 招投标监管职能部门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每次扣 5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 招投标监管职能部门 不按照与招标
7、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 5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每次扣 15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2 - 4 不 良 行 为 ( 3) 质 量 行 为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每条扣 3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每次扣 5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每次扣 1 分 2 年 项 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
8、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每次扣 1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每次扣 1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每次扣 1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每次扣 2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每次扣 1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9、的措施建议的 每次扣 1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 每次扣 1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3 - 4 不 良 行 为 ( 3) 质 量 行 为 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或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 质量事故分析的 每次扣 1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规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每次扣 1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每次扣 15 分
10、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4) 社 会 影 响 恶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每次扣 20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 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因勘察设计质量安全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每次扣 20 分 2 年 项目所在地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5) 行 政 管 理 拒不配合或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每次扣 5 分 2 年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如实按时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 每次扣 2 分 2 年 省住建厅 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
11、下发执法建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 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每次扣 15 分 2 年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4 - 4 不 良 行 为 ( 5) 行 政 管 理 受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处理的 降低资质 每次扣 20 分 2 年 省住建厅 停业整顿 每次扣 15 分 2 年 县级以上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 罚 款 每次扣 10 分 2 年 县级以上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 警 告 每次扣 5 分 2 年 县级以上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每次扣 3 分 2 年 县级 以上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批评 每次扣 3 分 2 年 县级以上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 注: 1. “”表示该行为适用某一序列, “”表示该行为不适用某一序列。 2.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信用评定总分不设负分。 3.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受到多个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以分值最高的计算,不重复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