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集美区“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 阶段牵头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各相关工作协调管理,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根据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厦多规办 20151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策划生成的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审批。 按有关规定需由区发改局备案(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核准)及报建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适用事项 本阶段包括审批事项 5 项,出具书面预审意见事 项 5 项。 1.审批事项: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核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重特大项目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2 出具书面预审 意见事项:环境影响评价(除重特大项目外)、涉海项目初步意见、 防洪影响评价 、 水保、 节能审查。 三、部门分工 (一)牵头部门 区发改局为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 2 - 本阶段各事项办理 过 程的业务指导、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 (二)审批责任部门 1.区 发改局:负责在第 8 个工作日批复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有关要求和设计深度的,可带投资概算一并审批);负责 在第 3 个工作日办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负责在第 3
3、 个工作日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市规划委集美 分局:负责在第 3 个工作日核发选址意见书、在第 10 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核定规划设计条件)。 3.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 :负责在第 6 个工作日核发用地预审意见书。 4.市环保局集美 分局:负责在第 6 个工作日 出具除 重特大项目 外的其他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书面预审意见, 重特大项目 应提前依法办理环评审批许可手续 。 是否属于重特大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环保 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5.区农林 水利局:负责在第 6 个工作日出具防洪方案书面预审意见 、水保预审意见 。 6.区 经信局: 负责即办年耗能 1000 吨标准煤以
4、下项目 的 节能评审(备案) 。 对于 年耗能超过 1000 吨(含 1000 吨)标准煤的项目,由企业上报市经信局进行节能评审。 其他涉及我区 没有相应审批机关的 办理 事项 (如涉海项目的用海及海洋环评的审批事项 等 ) 按程序 向上级或 有关部门申请办- 3 - 理。 (三)项目责任及业主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组织编制、办理、提交本阶段所需各项申报材料,并配合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审批工作。项目 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协调项目业主单位按时按质完成以上工作。 四、审批模式 本阶段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审批模式运作。 1.项目业主单位通过 区行
5、政服务中心 “多规合一”窗口报件,由 区行政服务中心 通过 多规合一 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将申报材料发送至各部门审批平台。 2.各部门实时接收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限出具许可(审批)文件、书面预审意见。 3.各部门许可(审批)文件、书面预审意见须加盖各单位公章或审批专用章,即时上传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 4.各部门许可(审批)文件由 区行政服务中心 “多规合一”窗口发件。 五、协调服务机制 1.设置咨询服务窗口。阶段牵头部门由 区 发改局驻区 行政 服务中心管委会窗口为总咨询服务窗口,其他审批责任部门驻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窗口为分咨询服务窗口,按首问负责制原则,负责为项目业主单
6、位提供本阶段各审批事项办理的审批协调、咨- 4 - 询服务和业务指导。 2.建立审批责任部门首接快速处理机制。审批中遇到问题时,项目业主应首先向该事项审批责任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整体情况、需协调问题、解决建议等。审批责任部门接到协调申请后,应 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3.建立跨部门三级协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 区行政服务中心平台作用,审批责任部门协调后无法解决的,审批责任部门应及时报送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由牵头部门提交 区行政服务中心 管委会协调。各审批部门及参与协调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协同落实协调意见,限时办结。 六、工作保障机制 1.设立联
7、合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牵头部门明确一名 局领导作为 负责人,各审批责任部门明确一名 处级领导以及经办人作为成员 ,负责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本阶段各事项办理情况。 2.建立分工负责机制。各审批责 任部门要建立内部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将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经办人员。 3.建立初审事项超时默认机制。对出具初审意见的事项,各审批责任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有明确意见的书面预审意见,提交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超时不回复的视为默认同意项目建设相关内容, 区 发改局直接批复可研,并由 区行政服务中心 管委会督促相关审批部门限时补充书面预审意见。 4.共享审批结果。各审批责任部门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在区 行政 服务中心管委会平台及时公布相关审批进程、数据和结果。 - 5 - 5.加强效能监督。本阶段各事项统一纳入区 行 政 服务中心监管体系,审批牵头部门负责跟踪、督办协调事项落实情况,必要时提请区 行政 服务中心管委会或区效能办进行效能督察。若发生审批部门不按要求落实协调措施,经牵头部门协调仍未落实的,牵头部门可提请区 行政 服务中心管委会责令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落实整改;限期仍未落实整改的,由区效能督查办按规定追究责任。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厦门市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二 年 。